淅川一男子掉入傳菜口受傷,酒店賠償18萬!

淅川一男子在酒店內尋找衛生間,卻誤入標誌不明顯的傳菜口導致摔傷,花費不菲醫療費。

近日,南陽中院依法對該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件作出終審判決,酒店承擔60%賠償責任,男子自擔40%責任。

尋衛生間,誤入傳菜口

淅川一男子掉入傳菜口受傷,酒店賠償18萬!

圖片與內容無關▲▲▲

2017年2月,淅川縣的陳某在某酒店因內急尋找衛生間,卻誤入酒店傳菜口,導致從二樓掉到一樓,身體多處骨折。經鑑定,陳某腰椎壓縮性骨折,構成八級傷殘,右股骨、左脛骨、左腓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陳某認為該酒店傳菜口既沒有設置安全警示標誌,也沒有采取安全措施,且事發後該酒店對其所受傷害置之不理,遂將該酒店起訴至淅川縣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381004元。

法庭審理,雙方均有錯

訴訟中,被告某酒店答辯稱,原告陳某當天是在醉酒情況下,跟著別人到酒店裡玩,並非在酒店消費的客人,也非受被告邀請而來,因此不同意賠償陳某。

淅川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作為酒店經營者,在其經營管理的場所範圍內對消費者、潛在消費者或其他進入場所的人依法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根據現場勘驗,被告某酒店二樓設置的傳菜口,外觀與酒店其他房間門區別不明顯,警示標誌過高,不足以讓人辨別系傳菜口;事發前傳菜口的門處於未上鎖狀態,成年人可輕易打開,且當傳菜口內的簡易電梯降至一樓時,形成一層樓高的空間深度,這些安全隱患容易給人造成誤導,也產生了不安全的因素,存在過錯。原告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周邊環境缺乏觀察,對自己的安全注意不夠,其在未仔細辨別洗手間位置的情況下即推門而入傳菜口,摔至一樓造成身體損傷,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

考慮上述情況,酌定被告某酒店對原告陳某的損傷承擔60%的賠償責任,原告陳某自擔40%責任。

終審判決, 酒店賠償18萬餘元

經法庭認定,原告陳某共損失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費等共計285785.86元,被告某酒店需承擔171471.51元,另原告訴請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責任比例及當地生活水平,法庭酌定為10800元,因此被告應賠償原告的總數額為182271.51元,遂作出判決,被告某酒店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陳某損失共計182271.51元,駁回原告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被告某酒店以陳某誤入傳菜口受傷證據不足、主要責任在於其自身等為由提起上訴,南陽中院經過審理後,依法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