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說說一個「僞軍」投八路的案子

楊晨霖 律師


這兩天辦理一個非法拘禁的案子,這個案子的案情很有喜劇色彩,很多情節比諜戰片更精彩,和大家分享精彩案情同時也分享一下非法拘禁的相關法律規定。

今天說說一個“偽軍”投八路的案子

案情這樣:嫌疑人原來在銀行工作,隨著金融市場的變化,銀行的生意這幾年也不是如往日威風了,嫌疑人也是一般的工作人員,收入自然就很惱火了。

嫌疑人的很多哥們在做水公司放貸生意,手下豢養很多社會小兄弟,放貸出去的錢,他們有的是辦法收回來,水生意做的如火如荼。據水公司老闆講,他們每天生意好的連自己都不敢相信,白天收債,晚上犒勞手下的小兄弟,說是每星期三天晚上都是夜總會過的,到夜總會給每個收債有功的小兄弟每人一個美女,讓他們盡情的玩。

嫌疑人也是經常跟去玩,水公司老闆和他也是好哥們,水公司老總也是勸嫌疑人跟他幹,嫌疑人也很羨慕水公司哥們的生活,也就動了心了,就辭掉了銀行工作,到水公司幹了。

因嫌疑人在銀行幹過,有很多客戶資源,水公司老闆就分配了幾個小兄弟歸嫌疑人來管理,配合嫌疑人放貸和收債。

嫌疑人有客戶資源,做起來自然是順風順水,手下有幾個小兄弟,收債也是比較順利,沒錢的主也比較多,不過人家手下的小弟也有的是辦法。但是其中的一個債務人確實是拿不出錢,也想不到辦法,就四處躲藏了。

水公司的收債小兄弟人家確實有辦法,沒幾天就把這個債務人給逮到了,把債務人弄到了賓館,用各種社會手段,要求債務人拿錢,債務人被逼的的電話都打焦了,還是想不到辦法。

這下就把嫌疑人的小弟給惹到了,小時候大家都知道電影特務對待江姐的辦法,拿竹籤捅指甲縫,人家也這麼做,不過人家拿的是牙籤,往債務人的指甲縫插,債務人當然就是哭天喊地了,驚動了賓館老闆,賓館老闆怕出事就報警了。

拘禁快20個小時的時候,警察來把嫌疑人和手下小弟帶走了,準備以非法拘禁立案處理。嫌疑人水公司老闆神通廣大,經內部人員指點,給債務人賠錢,寫了諒解書,交了撤案申請,公安機關也就沒有追究了。

嫌疑人經過這件事後,覺得這樣撈偏門也不是長久之計,弄不好還有牢獄之災,出來沒幾個月,看到公安機關在招特警,就報名了,經過考試,合格了,就差政審這一關了,嫌疑人報考警察,這是偽軍要投八路啊。

從去年年底開始,中央部署了打黑除惡專項行動,當地公安機關準備要把當地的水公司用篦子給篦一到,把以前涉及水公司的案件重新給過一道,這些水公司得到內部消息後,紛紛出走了。據水公司老闆講,去了什麼越南,緬甸,柬埔寨等地方躲起來了。

嫌疑人自己考上了特警,覺得自己沒什麼事,就沒有出去躲。這個月初,公安機關通知嫌疑人過去政審,到通知的辦公室,二話沒說,就以非法拘禁被拘留帶走了。前幾天,水公司老闆和家屬找我們律師來辦這個案子。

這個案子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

1、非法拘禁罪的概念是什麼?

2、非法拘禁的立案標準有哪些?

3、非法拘禁罪的刑期規定由那些?

4、在刑事案件中取得諒解書和受害人撤案申請,是否可以撤銷刑事案件?

第一個問題,非法拘禁罪的概念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身體自由權作為一種人格權,是組成民事權利體系之一的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民事權利的享有基於民事權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體自由權在內的民事權利。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任何人不得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國家立法打擊非法限制公民的犯罪行為,保護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法限制。

在本案中,嫌疑人非法限制了受害人人身自由。

第二個問題,非法拘禁的立案標準有哪些?

根據最高檢偵查立案標準的相關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 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在本案中,嫌疑人非法限制受害人20個小時,有毆打情節,拿竹籤插指甲縫,按照第五款的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構成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

第三個問題,非法拘禁罪的刑期規定由那些。

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在本案中,嫌疑人按照立案標準司法解釋的規定,構成非法拘禁罪,其刑期按照規定也就是3年以內。

第四個問題,在刑事案件中取得諒解書和受害人撤案申請,是否可以撤銷刑事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以上規定,刑事案件是存在撤銷案件的問題,這是司法機關基於法律規定依法可以撤案,也就是符合以上法律規定,刑事案件是存在撤銷案件的問題。

和解撤銷刑事案件,首先要符合刑訴法以及相關撤銷案件的規定,當事人提出撤案申請,司法機關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撤案條件,當然是可以撤銷案件的。

在本案中,嫌疑人已經賠償了受害人,受害人也出具了諒解書,同時也主動向公安機關遞交了撤案申請,在賠償以及申請撤案前,公安機關只是受理,並沒有立案,所以不存在撤案的問題,只是按照司法實踐習慣做法,矛盾化解了,公安機關就不再繼續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現在席捲全國的中央除惡打黑專項行動,當地要專門整治水公司的犯罪行為,嫌疑人的案子又很典型,公安機關當然要重新啟動了其非法拘禁的刑事案件偵查。

在本案中,司法機關確實有禁止反言的出爾反爾的嫌疑,但我們國家的司法現狀就這樣,只能在案件處理中根據已經取得的諒解書以及賠償來請求司法機關從輕處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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