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說說富二代將老婆「捉姦在牀」的案子

楊晨霖 律師


最近很多親大哥些打電話,都想看一些離婚出軌的粉色案例,讓我多寫一些。本來這周準備寫一個破產案子的,誰知道昨晚一位親大哥打電話,讓我們給辦理一個富二代將老婆捉姦在床的離婚案子,很有意思,和大家分享一下。

今天說說富二代將老婆“捉姦在床”的案子

案情這樣:親大哥的朋友是個富二代,在古代一般富裕家庭都是說什麼良田千頃,以顯示其富裕程度。親大哥的這位富二代朋友雖沒有良田千頃,但其富裕程度也是遠超良田千頃的富裕之家了。

這位富二代的老爸是當地數一數二的大老闆,有自己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名下有酒店、農家樂;建築公司等。

前幾年,民間金融市場比較火爆,因富二代老爸項目資金緊張,這位富二代當事人就開始經營投資公司了,將社會上融到的資金投入到自家企業項目,也在社會上經營放水業務。

富二代當事人融資生意做得好,才20幾歲,倒追人家的美女也不少,人家都沒看上。經別人介紹,最後找了一位門當戶對的美女做老婆,父母也比較滿意,一家人生意做得順風順水,看似幸福美滿了。

2015年以來,民間融資市場急劇惡化,富二代當事人家的項目陸續都垮杆了,社會上的融資無法償還,放出去的水錢,也無法收回,那些借錢的人很多要麼跑路了,要麼沒錢還,破產了。

2015年以來,富二代當事人家裡就開始急劇走下坡路了,項目垮了,放出去的水錢收不回來,當事人自己家的資產陸續都被迫抵給了那些融資的債主了,這還不夠,很多債主找藏胞和彝胞把富二代爺倆跟到,弄到債主自己的酒店,給他們爺倆管吃管住,逼他們拿錢出來還債。

那些債主利用藏胞和彝胞逼了他們爺倆很久,一看也逼不出多少錢了,反而每天給他們管吃管住花不少錢,就讓他們打條子,讓他們自己去找錢了。從這些債主那逃出來,這爺倆怕被其他債主給逮到,就四處東躲西藏了。

屋漏偏早連夜雨,這位富二代四處躲債的時候,又聽說自己的老婆出軌了,這也是氣的五味雜陳呢!

人有時候在低谷的時候,如果放棄了底線,心理畸形就會做出很多不可思議的事情。這位富二代就是,想到自己被追債,破產了,生活也沒著落了,就想既然老婆出軌了,那就去捉姦,抓現行,讓自己老婆給筆錢,反正自己老丈人家裡有錢。

富二代當事人想到這,就開始實施了,自己想辦法跟蹤自己的老婆,一天還真被他給守住了,人家和出軌的那位去酒店開房,他就一路尾隨人家去了,通過收買前臺的服務人員,知道了人家的房號。

這位富二代不知道是聽哪個律師給他出的注意,說是通過報警,讓警察來幫他捉姦,抓現行。在策劃這件事的時候,他也問了一下警察朋友,人家說,這種出軌的家庭糾紛,人家警察是不出警的。人家建議他報販毒,公安機關出警速度那是很快的。

當事人等自己的老婆和人家進酒店十來分鐘的樣子,說是等兩個人上床了,就按照策劃好的,開始報警,就說是某某在酒店某某房間進行毒品交易。沒幾分鐘,警察就來了,就把兩個人帶到派出所去詢問去了。

警察去的時候,富二代當事人因怕報假警被拘留,就沒有敢去現場,更沒有現場的視頻和照片了。

現在富二代當事人想通過我們律師,調取酒店的監控錄像,以自己老婆出軌起訴離婚,自己老丈人有錢,讓自己的老婆拿幾十萬出來賠償自己。

這個案子涉及到以下問題。

1、出軌如何舉證?

2、什麼是侵害配偶權,一方出軌,另一方以侵害配偶權為由,要求侵權方賠償,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第一個問題,出軌如何舉證。

一般老百姓都說,捉姦捉雙,捉姦在床,這才是最直接的出軌證據。

在本案中,當事人沒有去現場,只是人家警察去了,人家公安機關即使拍照攝像,人家也是以辦案去製作的。你以民事案件要使用,調取也是相當困難的。一般這類證據也只有當事人找幾個人破門而入去拍照、攝像才能取得這些直接的出軌證據。

當事人提出讓我們律師去調取酒店的監控,作為出軌證據來使用。

這也不能就證明人家出軌,酒店的監控只能證明人家出入酒店,人家在房間的出軌行為,酒店怎麼可能去監控拍攝呢,除非你提前在該房間安裝監控,那就可以。

第二個問題,什麼是侵害配偶權,一方出軌,另一方以侵害配偶權為由,要求侵權方賠償,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侵犯配偶權,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主要是對配偶權中的忠實義務的侵害,即第三人與配偶一方重婚或婚外行為,而使對方配偶的身份利益受到損害的行為。對於使使家庭暴力傷害配偶,以及虐待、遺棄配偶的,也構成婚姻法規定的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其構成條件有:1、違法行為。侵害配偶權的違法行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於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向由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損害而違反配偶權保護法律的行為。2、損害事實。侵害配偶權的實事包括以下層次:一是合法的婚姻關係受到破壞;二是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損害;三是對方配偶精神痛苦和精神創傷;四是為恢復精神損害而造成的財產利益損失。其中第三人對配偶權的侵害,是對貞操利益的損害。3、因果關係。侵害配偶權的違法行為與配偶權身份利益損害實事之間的因果關係。4、主觀過錯。侵害配偶權的主觀過錯,應當為故意形式。

配偶權本身就是人身權的內容,侵害配偶權其性質就是對人身權的侵害。人身損害,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義但形成婚外同居關係、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或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中,女方的行為確實侵害了富二代當事人的配偶權,當事人確實也想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我們國家對於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類型限定的範圍小,對於精神損害的數額,省內目前的司法政策,其上限一般是5萬元以內。

在本案中,富二代當事人想讓女方賠償確實還不符合配偶權侵權的法定構成條件,即要達到重婚或同居關係。在本案中當事人確實沒有證據來證明人家形成了同居關係,其賠償要求當然要落空。

生活中,我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應該的,如果因為自己的沒落卻以本案中當事人的方式要求賠償要錢,確實連人格都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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