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債,公司股東如何承擔責任?

MC飄飄


徐靂:一般來說,股東只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但是如果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哪些行為會導致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呢?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股東賬戶頻繁用於公司結算;隨意挪用公司資金等。

②公司組織機構混同:關聯公司之間在組織機構和人員上存在嚴重的交叉、重疊,公司之間董事的相互兼任。

③公司業務混同:關聯公司之間從事相同的業務活動,在經營過程中彼此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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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靂說股權


答:是否承擔責任,主要取決於股東是否履行其出資義務,是否依法行使股東權利。

本律在承辦追討公司欠債類官司時,通行的做法是:先查詢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以確定該公司是否為一人公司?公司的股東是否出資到位?再分別情形,決定是否將公司股東列為被告?

一、債務人公司為一人公司的

公司法的規定,一人公司的股東有義務來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若不能舉證證明的,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在追討公司欠債類訴訟時,不管三七二十一,將一人公司的股東列為被告,是公式化的操作規程。

若通過工商查詢,發現該一人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不能證明自己個人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的,該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則為應有之義,不在話下。

若該股東既履行了出資義務,又能證明個人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訴訟的結果也不影響公司承擔債務,至多該股東不承擔責任而已。

二、債務人公司為多人公司的


1、若債務人公司有一個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則將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及公司所有的發起人股東一起列為被告。即使發起人股東自己已履行出資義務的也不除外。

對於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按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對於發起人股東,與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一起,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在此,特別特別提醒公司的發起人股東,不要以為自己的出資已到位,對公司的債務或其他股東有沒有出資,就跟自己沒有關係了,不承擔責任了。實則不然,仍得為其他股東的未出資額的本息,承擔連帶責任。

2、經工商查詢,若發現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是通過受讓股權而取得股東身份的,則將轉讓股權的前股東、受讓股權的後股東一起列為被告。

按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轉讓股權的前股東、受讓股權的後股東,一起對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在此,特別特別提醒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股東,不要以為轉讓股權退出公司後,對公司的債務或自己未繳納出資,就不承擔責任了。


上面的分析,僅是從一人公司、多人公司的角度,從股東出資沒有到位的角度,來分析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情況。

若表面上股東出資均到位,但股東有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證據的,該股東與公司仍得對公司債務,向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揭開公司面紗”、“法人人格否認”,空殼公司(富了方丈窮了廟的那種公司)的老闆仍得為空殼公司的債務買單。當然,這在實踐中操作起來就比較複雜了。


揚州談律師


一般情況下只要股東履行了出資義務,並且對公司的債務無直接責任,只以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超出部分於股東無關。

根據《公司法》第三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1、《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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