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這些情形須自掏腰包

交通事故中,这些情形须自掏腰包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日漸提升,汽車已經成為日常“代步”工具,隨之而來的是交通事故頻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呈上升趨勢。今年上半年,威海全市法院受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案件1602件,同比上升10.3%,佔民商事一審案件8.9%。

交通事故中,这些情形须自掏腰包
交通事故中,这些情形须自掏腰包

那麼,在日常開車和用車過程中,我們只要購買了保險,是不是就可以高枕無憂?朋友想要借車開,是不是可以隨便借?開的電動車就一定是非機動車?

今天的“團隊說法”

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團隊

將通過案例向大家介紹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

那些可能讓你“自掏腰包”的情形

案例一

司機肇事逃逸 商業險說“不賠”

邵某駕車行至文登區環山辦事處某路段時,與劉某駕駛車輛相撞,劉某車上載有其父親和女兒。事故發生後,邵某雖然及時對傷者進行了搶救,但隨後卻棄車逃離事故現場,兩天後投案自首。之後,劉某的父親和女兒受傷嚴重被送往醫院治療。

交通事故中,这些情形须自掏腰包

經交警認定,邵某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讓行,是發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因此邵某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後邵某向保險公司進行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認為,邵某肇事後逃逸,公司只須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而商業三者險範圍內免賠。原來,商業險中約定,事故發生後,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最終,由於邵某肇事逃逸符合商業險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故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劉某父親和女兒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共1.5萬元,其他損失共計3.9萬元由劉某個人承擔。

團隊說法

交強險和商業保險的免責條款,主要針對的是一些違法問題,最常見的就是醉酒、無證、逃逸等。對於交強險來說,保險公司仍應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但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向侵權人追償;對於商業保險來說,保險法及司法解釋要求保險公司對格式條款形式出現的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明確告知的義務,否則,該條款對投保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投保時會向投保人交付保險條款,保險條款中對相應免責條款進行了加粗、加黑等足以引其投保人注意的字體標示時,法院一般就會認為履行了提示義務。在投保時,投保人應當妥善保存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條款,並仔細閱讀免責事由,在實際駕駛過程中要儘量避免免責事由的發生,否則在出險時出現符合免責條款的情形,只能自己承擔責任。

案例二

出借“問題”車輛 車主也得擔責

林某持證駕駛小型轎車,在行駛至環翠區初村鎮某路段處時,與行人李某相撞,造成李某重傷。肇事後,林某將車輛移動後,將李某送往醫院治療,李某住院治療87天,被鑑定為四級傷殘。

交通事故中,这些情形须自掏腰包

經交警認定,林某駕駛機動車未避讓行人,並且肇事後移動了車輛,導致肇事具體位置不明,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林某所駕駛的車輛系自車主元某處借用,該車未投保交強險,且車輛燈光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

經過法院審理認為,因為林某肇事後挪動了車輛位置,也未標明肇事地點,導致肇事中李某是否負有責任無法確認,林某負主要責任;車主元某未投保交強險,且車輛存有缺陷,負有部分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林某賠償李某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85.3萬元,其中屬於交強險賠償範圍的12萬元由林某、元某承擔連帶責任,其他損失林某承擔65%,元某承擔35%。

團隊說法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車輛在出租、借用的情況下,車主存在過錯的應當承擔責任。這個過錯主要包括三類:一是沒有購買交強險,這種情形應由車主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二是車輛有缺陷,危及行車安全,常見的有車輛的制動、燈光等不符合要求等;三是將車輛出租、出借給不合格的駕駛人的,例如駕駛人存在無證或醉酒等妨礙安全駕駛的情形。在日常生活中,向他人出借車輛時應持謹慎態度,確保出借車輛的安全性能,並確認借車人有無駕照、是否飲酒等,以避免給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案例三

電動車“變”機動車 有苦也難說

任某無證駕駛無牌三輪電動車沿威海經區珠海路行駛,與叢某駕駛的小轎車相撞,任某受傷,且兩車均有損壞。

交通事故中,这些情形须自掏腰包

經交警認定,任某存在無證駕駛機動車、變更車道未讓行等違法行為,叢某則屬於超速行駛,雙方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後來,叢某因多次向任某索要車輛維修費未果而將其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依據交警的責任認定,判決,任某賠償叢某車輛維修費2200元。宣判後,任某不服提起上訴,認為自己所騎的三輪車是電動三輪車,不屬於機動車,不應按機動車的相關規定認定責任。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於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規定,以及《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技術要求的相關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於每小時20公里,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於40公斤,任某主張自己車輛不屬於機動車,但卻未提交相應證據能夠證實,所以交警部門對車輛性質的認定並無不當,最終駁回任某上訴,維持原判。

團隊說法

在大眾眼裡,“電動車”既然叫電動自行車,應該和普通自行車一樣屬於非機動車,但在實際生活中,不少電動車的重量、速度等技術指標均已經達到了機動車的標準,但電動車又不能作為機動車掛牌和購買保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如經鑑定機構鑑定為機動車,那麼對事故責任認定、賠償責任比例的確定等方面都會產生對電動車駕駛人不利的影響。針對此種情況,目前我國暫時還沒有有效的法律法規來約束管理。因此,在此提醒廣大電動車駕駛人,在駕駛電動車時要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控制行駛速度,避讓過往行人及非機動車,確保交通安全。

團隊介紹

交通事故中,这些情形须自掏腰包交通事故中,这些情形须自掏腰包

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團隊主要負責審理交通事故、醫療損害、身體權、名譽權等侵權糾紛案件。

團隊成員包括:

團隊負責人、三級法官 金永祥

一級法官 郭慶文

四級法官 潘 慧

法官助理 趙 娟 姜雅群

書 記 員 唐亞敏 陳美玲

他們始終堅持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妥善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讓老百姓在司法實踐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與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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