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屆選舉」2018年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問答

2018年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問答

一、總體要求

1.做好2018年村(居)委會換屆選舉有什麼重要意義?

答:做好村(居)委會換屆是鞏固黨在農村執政基礎的內在要求,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有力保證,是健全鄉村治理體系、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實踐,是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提高城鄉社區治理水平的重要內容。

2.2018年村(居)委會換屆選舉的時限要求是什麼?

答:2018年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從2018年5月開始,10月底前基本結束。

3.2018年村(居)委會換屆選舉應遵循哪些原則?

答:一是堅持黨的領導。旗幟鮮明地把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貫穿換屆選舉的全過程。二是堅持依法依規。做到執行法規不變通、履行程序不走樣、遵循步驟不減少。三是堅持民主選舉。充分保障黨員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四是堅持紀律從嚴。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預防在先、把紀律規矩挺在前面,嚴厲打擊拉票賄選等違紀違法行為。

二、選舉日確定

4.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日如何確定?

答:村民委員會選舉日由縣(市、區)、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指導組確定。在實際運用中,縣(市、區)確定全縣(市、區)的選舉日起止時間;各村具體選舉日,一般由鄉(鎮)選舉指導組確定,報縣(市、區)選舉指導組同意後實施。

5.確定選舉日應遵循哪些原則?

答:一是預先確定的原則。選舉日必須在選民登記日前確定,不能在選舉工作展開後再行確定。二是不準隨意更改的原則。選舉日一經確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隨意提前或推遲選舉日。三是實事求是的原則。鑑於村民委員會選舉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縣(市、區)、鄉(鎮)在確定選舉日時,要從實際出發,在全縣(市、區)或全鄉(鎮)範圍內,提倡規定同一個選舉日,但也可規定若干個選舉日。

6.選舉日變更有哪些程序?

答:因某種原因選舉工作中斷,無法按原定選舉日組織選舉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向鄉級選舉指導組申請,遞交《變更和重新確定選舉日申請報告》,說明變更原因和重新確定的選舉日具體時間。鄉級選舉指導組調查核實後及時向縣級選舉指導組報告,由縣級選舉指導組作出書面批覆。因自然災害或突發性事件中斷選舉又不能事先報告的,事後應儘快報告。縣(市、區)、鄉(鎮)指導組應在情況恢復正常後,重新確定選舉日,責令村民選舉委員會繼續組織選舉。

三、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

7.村民選舉委員會如何產生?

答:村民選舉委員會的產生方式有三種:一是由村民會議推選產生;二是由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三是由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具體方式由村民代表會議確定。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主任和委員五至七人組成,主任在成員中推選產生。

8.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變更後如何補缺?

答:因自動辭職、要求辭職、職務自行終止造成村民選舉委員會出缺的,補缺方式有兩種,既可以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具體採取的方式,應在選舉前由村民代表會議確認。如果村民選舉委員會主任出缺,應在成員遞補後,召開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會議,重新推選主任並以公告形式公佈。

9.村民選舉委員會行使職責的期限是多久?

答:村民選舉委員會行使職責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並主持完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時止。

10.村民選舉委員會不履行職責怎麼辦?

答: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全體辭職或者拒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村民代表會議確定的產生方式推選產生新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部分成員辭職或者拒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出缺的,補缺方式有兩種,即可按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具體採取的方式,應在選舉前由村民代表會議確定。

11.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是否可以成為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

答: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的,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四、選民登記

12.哪些人可以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福建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精神,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選村民名單:(1)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3)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13.怎樣進行選民登記?

答:選民登記方法有三種:一是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由選民登記員進行造冊登記;二是以自然村為單位設立選民登記站,選民主動到站登記;三是選民登記員上門挨家挨戶登記。不管採取哪種方法,都必須做到不錯登、不重登、不漏登。

14.參選村民年齡截止時間如何計算?

答:根據《福建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精神,計算參選村民年齡的截止時間為本村的選舉日(含選舉日)。

15.戶籍不在本村的人員能否在居住地參加村民委員會選舉,如何避免選民重複登記?

答: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書面申請參加選舉,並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可以參加本村村民委員會選舉。但為避免重複參加選舉、保證選舉權平等性,已在戶籍地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居住地村民委員會選舉,需提交戶籍地村村民委員會開具未參加選舉的證明。

16.如何提高選民參選率?

答:1.提前調查摸清家底。充分發揮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上傳下達”的優勢,在選舉工作開始前全面摸排選民數和分佈情況,精確到人。按村民小組劃分區塊,分區分片確定聯繫人並明確職責。堅持上門走訪和電話短信提醒有機結合,及時將選舉通知、流程、時間以及投票點分佈等信息告知選民,提高選民知曉度。2.合理設置投票站點。按照“宜近不宜遠”的原則,根據選民地域分佈,合理設置投票站點,方便選民行使民主權利。3.有序規範選舉程序。統一規範選舉站點佈置,確保選舉各環節依法依規,不出差錯。規範委託投票,通過上門講解、電話告知、短信提醒等形式,告知受委託人委託投票程序必須依法依規。規範代寫程序,確保良好的選舉秩序。

17.如何做好外出務工人數較多村選舉工作?

答:1.加強宣傳引導。通過上門宣講、群發短信、張貼公告等多種方式,宣傳村委會換屆選舉的意義、目的和流程,保障每位選民的知情權。2.規範委託程序。明確委託投票近親屬範圍,統一製作好書面委託書,可以實施村民代表“包乾到戶制”,由每個村民代表聯繫10—15戶群眾,逐戶上門告知,村民選舉委員會對委託關係按標準逐個進行審核。3.強化監察督導。包村指導組重點對辦理委託投票手續和領取選票兩個環節加強監督,由選舉委員會成員、選舉監督員和鄉鎮指導組工作人員到投票站進行現場監督,杜絕多頭委託和重複領取選票問題。

五、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組長選舉

18.村民代表如何產生?

答: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採取本小組有選舉權的村民或戶的代表參加的方式推選或直接選舉產生;也可以若干戶為單位選舉產生。採取第二種選舉方式的,應先按法規要求,確定全村村民代表數額,而後將全村總戶數除以全村代表人數,明確一名代表所代表的戶數,並以此為選舉單位,選舉產生一名村民代表。具體採取哪種方式,由村民選舉委員確定。

19.村民代表資格在什麼情況下自行終止?

答:村民代表無故連續三次不參加村民代表會議、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由村民代表會議確認後公佈,其本屆村民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無故連續三次不參加村民代表會議的,確認依據是村民代表會議通知存根、會議簽到記錄或請假憑證。對村民代表資格自行終止有異議的,可以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訴。

20.村民代表如何遞補和補選?

答:在換屆選舉期間,新一屆村民委員會成員產生後,因有的成員已被選為村民代表,造成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不足法定要求,為減少選舉成本,可從原選舉結果中得票數多的選民中依次遞補。平時,村民代表因辭職、更換、資格自行終止導致村民代表缺額時,應及時進行補選。補選村民代表,按原產生方式進行。補選的村民代表任期到本屆村民代表會議屆滿時為止。

21.村民小組長是否可以更換?

答:本小組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對小組長工作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更換要求。更換村民小組長的村民小組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以本小組有選舉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並須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始得更換。

22.婦女村民代表人數達不到法定比例,如何召開村民代表大會?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五條明確:婦女村民代表應當佔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在村民代表選舉時,婦女村民代表人數可根據不少於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三分之一的比例確定,並按照各村民小組參加選舉的婦女村民數與本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數比例多少分配各村民小組婦女村民代表人數。有條件的村,婦女村民代表可採用專職專選的方式產生。

23.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選舉的先後順序是怎樣的?是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之前還是之後產生?

答:村民代表的選舉應當與村民委員會選舉結合進行,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在選民登記日至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提名期間組織舉行。一般應在選民登記工作全部結束後至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提名之前進行。

六、候選人的產生和確定

24.如何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選名額?

答:根據《福建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選人人數應當分別比應選名額多一人,委員的正式候選人人數應當比應選名額多一至三人。

25.村民委員會選舉候選人提名不足怎麼辦?

答:在法定的時間未按相關法律規定提足候選人,或候選人要求退出,造成提名不足的,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決定補充提名,補充提名不受提名時效限制。

26.選舉前正式候選人是否可以申請退出?

答:初步候選人自願放棄候選人資格的,應當在召開預選大會公告公佈之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選舉委員會同意後,方可自願放棄候選人資格。正式候選人自願放棄候選人資格的,應當在正式候選人名單公佈後的一日(24小時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選舉委員會同意後,方可自願放棄候選人資格。村民委員會在討論候選人提出自願放棄候選人資格申請時,原則上應尊重候選人意願,同意其放棄候選人資格。因此造成正式候選人差額不足的,應當在原提名的初步候選人中按預選時的得票數多少順序依次遞補,並公告。

27.如何拓寬村民委員會候選人來源渠道?

答:注重從思想政治好、帶頭致富和帶領群眾致富能力強、群眾公認的農村致富能手、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專業大戶、現任村幹部、外出務工經商返鄉人員、退役軍人、鄉村醫生教師、返鄉創業大學畢業生、大學生村官中推薦村民委員會提名人選。

28.如何鼓勵和支持大學生村官參加村民委員會選舉?

答:(1)政策上支持。堅持早研究、早謀劃,在村級組織換屆工作部署前,統籌安排優秀大學生村官按出生地、成長地安排工作崗位進入村級班子鍛鍊。(2)選舉上引導。根據大學生村官的綜合素質、現實表現、工作實績、年度考核結果,引導任職一年以上的大學生村官參選村兩委班子,特別優秀的鼓勵競選村黨支部書記。(3)程序上規範。統一組織大學生村官公開亮相,參與競職,進組入戶,親民造勢。在選舉過程中,嚴格遵守選舉程序,充分發揚民主,依法依規把群眾公認、組織滿意的大學生村官選入村兩委班子。

七、競選

29.競選應何時舉行?

答:競選人的競選時間,一般從初步候選人名單公佈後開始,選舉日前結束。選舉日必須停止對競選人的介紹。

30.競選方式有哪些?

答:競選可以採取組織介紹和自我介紹兩種方式。組織介紹,即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採取設置介紹欄和書信的形式,向選民介紹競選人基本情況;有條件的村,還可將競選人近照和基本情況同時介紹給村民,讓選民更易鑑別;還可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組織競選人發表治村方案演說並回答村民詢問。自我介紹,即由競選人在村民選舉委員會統一組織的村民小組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上介紹自己的情況。

31.村民選舉委員會能否限定競選人演說內容?

答:競選人在競選演說時要堅持原則性,演說內容不能違背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能作出不切合實際的承諾,不準人身攻擊,不準煽動擾亂會場。競選人草擬的演說提綱,應經村民選舉委員會審核,但村民選舉委員會審核時,只能對其原則性問題提出意見,不能限定競選人演說的內容。

八、投票選舉

32.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方式有哪幾種?

答:村民委員會選舉方式有兩種:(1)確定候選人的選舉。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或另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投票,始得當選。(2)不確定候選人的選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被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被選人得票數未過半數的,可按規定的差額數以得票數多的作為正式候選人,組織另行選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未過半數參加投票,可視為規範提名,按照各職位應選名額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組織投票選舉。

33.村民委員會選舉投票方式有幾種?

答:投票方式主要有三種:(1)召開選舉大會。村民居住集中且人口不多的村,可把全體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集中到一起投票。(2)設立中心選舉會場,輔之以分會場。絕大多數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集中在中心選舉會場投票,少數居住不便的村民在分會場投票。(3)設立投票站。即不再召開選舉大會,村民在投票站開放時間內自由投票,這是選舉採取的最主要的投票方式。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也可設立投票分站。每個投票分站一般以接收300人左右的選民投票為宜。上述三種方式都可以輔助以流動票箱。

34.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及其近親屬是否能擔任選舉工作人員?

答: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選舉工作人員。選舉工作人員名單應於選舉日二日前進行公佈。

35.投票時間和截止時間如何確定?投票時間剛截止時,又有幾個選民要求投票,如何處理?

答:村民選舉委員會應在選舉日前,確定並公佈中心投票站地點。每個投票站投票地點、投票起止時間、流動票箱接受投票時間、開箱計票時間等。設定投票站投票起止時間,應根據各投票站接受投票選民數量及村民忙閒和勞作地點等情況而定,一般掌握在4-6個小時。投票站結束投票時間與開箱計票時間留有一定的間隙,用於投票站票箱轉運和流動票箱接受投票。在未開箱計票前允許選民投票。開箱計票時間一經公佈,不能隨意提前或推遲。如因大部分選民未進行投票的,經鄉(鎮)選舉指導組同意後,村民選舉委員會可以決定推遲開箱計票,但不能決定提前開箱計票。推遲原因和具體時間限制應以公告形式通知選民。

36.在另選他人時將姓名錯寫成白字或寫成小名、別名的,選票是否有效?

答:村民選舉委員會應在投票選舉前,將本村無效票認定規則及時公告,並送鄉鎮選舉指導組備案。村民選舉委員會制定無效票認定規則時,不得與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相牴觸。

37.選票能否委託他人代寫?

答: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應設立代寫處。因文盲或者手、眼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除候選人以外的本村登記參加選舉的近親屬或者村民選舉委員會指定的人員在規定的場所代寫,代寫人不得違背委託人的意志。村民選舉委員會指定的代寫員可以是鄉鎮工作人員或非本村村民的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村民選舉委員會應在選舉日二日以前確定並公佈委託代寫人和代寫人名單。

38.如何確定當選人?

答: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或者另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選票的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的,應當就得票數相等的候選人或者另選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39.如何做好重難點村的換屆選舉工作?

答:一是深入摸底排查。通過走訪、座談會、徵求意見等形式等方式,摸清存在的問題,找出根源所在。二是制定工作預案。認真分析研究,明確解決的對策和方法,對症下藥,實行“一村一策”。三是依法依規。嚴格按程序做好選舉各個環節工作,做到於法周全,不留死角。四是做好群眾思想工作。對群眾的來訪來信要耐心解答,做到“件件有回答,事事有答覆”,及時消除群眾“疑慮”,化解各類矛盾,保證選舉工作依法有序開展。五是派駐工作組。加強工作力量,加大指導力度;落實工作責任,確保責任壓力傳導到基層。六是建立月報制度。建立重難點村換屆選舉工作進展月報告制度,有重要情況及時報告。七是開展巡迴督查。建立巡迴督查制度,採取集中督查、不定期抽查、結合調研巡查等方式,對重難點村換屆選舉等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九、另行選舉與重新選舉

40.什麼是另行選舉?

答:另行選舉是指在投票選舉中候選人和另選人得票數均未過半或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對不足的村委會成員職數另行組織的投票選舉。

41.另選選舉的選舉日如何確定?

答:另行選舉應在第一次投票選舉的選舉日後的十五日內進行。另行選舉日由所在的鄉(鎮)選舉指導組確定,報縣(市、區)選舉指導組同意後實施。

42.另行選舉是否需要補充登記選民?

答:另行選舉的選民,仍是第一次投票選舉時登記確認的選民。

43.另行選舉如何計票?

答:另行選舉時,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投票,另行選舉有效;候選人或者另選人按應選名額以得票數多的當選,但所得票數不得少於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有多個候選人或另選人得票數超過參加投票的村民數的三分之一,以得票多的當選。

44.什麼是重新選舉?

答:重新選舉是指選舉未能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辦法進行,造成選舉無效,從而必須重新組織選舉的情形。重新選舉不是為確定票數相等的兩個人誰當選的重新投票,也不是第一次投票應選人數缺額的另行選舉,更不是村民委員會組成之後出現缺額的補選,它是在第一次選舉無效的基礎上重新啟動的、完全獨立的第二次選舉。

十、婦女成員專職專選

45.什麼是婦女成員專職專選?

答:婦女成員專職專選,是指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中,根據村民委員成員職數、工作分工和本村的實際,在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單獨設置一個“婦女成員”職位,一般為婦女委員,單獨進行提名、預選、投票的一種選舉方式。

46.“婦女委員”初步候選人如何提名?

答:在提名村民委員會成員初步候選人時,同時單獨提名“婦女委員”初步候選人。“婦女委員”應選名額一人,提名時等於或少於應選名額的有效。公佈村民委員會成員初步候選人名單的時,同時單獨公佈“婦女委員”初步候選人名單。

47.“婦女委員”正式候選人如何確定?

答:將村民委員會成員分為“主任”、“副主任”、“委員”、和“婦女委員”四個職位,並在其職位下方的空格里填寫各職位的初步候選人姓名,然後進行預選。選民按各職位的應選名額等額寫票,允許對某個職位的某個候選人投棄權票,不能另選初步候選人之外的選民。計票時,按應選名額的差額數以得票多少順序確定各職位的正式候選人。“婦女委員”正式候選人確定後,其名單與其他正式候選人名單一併單獨公佈。

十一、選舉效力

48.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無效的類別有哪幾種?

答:選舉無效分為三種:一是整體選舉無效;二是局部選舉無效;三是當選人當選無效。

49.選舉效力應由誰認定?

答:選舉是否有效,由村民選舉委員會認定,且經縣(市、區)和鄉、民族鄉、鎮選舉指導組確認。

50.選舉無效應如何處理?

答:(1)整體選舉無效應組織重新選舉。選民進行補充登記,重新確定並公佈選舉日,按投票選舉程序組織選舉,計票方法與投票選舉相同。(2)局部選舉無效應就無效環節進行局部糾正,依法選舉的其他環節仍然有效。(3)如當選人是從第一次投票選舉中當選的,當選資格取消後造成缺額的,應從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其他候選人或另選人中按得票數多少順序依次遞補;其他候選人或另選人均未過半的,應按差額數將得票數多的候選人或另選人作為正式候選人,組織另行選舉。如當選人是從另行選舉中當選的,當選資格取消後造成缺額的,應從另行選舉中得票數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當選票數中僅次於當選人的候選人或另選人中直接遞補。

十二、選舉違法的處理

51.選舉違法應如何處理?

答:對村民委員會選舉中出現的違法現象和違法行為,要根據其不同性質,分別作出思想教育、通報批評、紀律處分、治安處罰、刑事處罰等相應處理,以維護法律法規的嚴肅性,保障選民正當的民主權益。

52.什麼是擾亂、破壞選舉工作?

答:擾亂、破壞選舉工作是指用暴力、威脅、恐嚇、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打擊報復等不正當手段破壞選舉,衝擊預選和投票選舉現場,毆打選舉工作人員和毀壞票箱等行為。

十三、選舉村務監督委員會

53.村務監督委員會的人員如何組成?

答:村務監督委員會由3至5人組成,具體名額由村民代表會議根據建制大小、人口多少、任務輕重等因素確定。設主任1名,提倡由非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村黨組織班子成員或黨員擔任主任,原則上不由村黨組織書記兼任主任。

54.村務監督委員會任期是多長?

答:村務監督委員會屆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屆中因工作需要,可按規定程序進行補選或調整。

55.村委會成員的直系親屬可否當選為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答: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精神,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村會計(村報賬員)、村文書、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不得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56.村務監督委員會是村委會的下屬組織嗎?

答:村務監督委員會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具體負責監督財務等村務工作,並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情況。就是說,村務監督委員會是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的監督村委會工作的一個組織,向全體村民負責,不是村委會的下屬組織。這樣設置便把村委會的事權和監督權分離,可以更好地監督村委會的工作。

十四、罷免、辭職、職務自行終止與補選

57.村民委員會成員可否罷免?

答:村民委員會成員受村民監督。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58.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在什麼情形下自行終止?

答:在村民委員會成員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行終止:(1)喪失行為能力的;(2)被判處刑罰的;(3)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4)連續兩次被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評議不稱職的;(5)連續六個月以上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

59.村民委員會成員能否提出辭職?

答: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職的,應當書面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一個月內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同意辭職人的辭職要求後,應以公告形式公佈,並說明辭職原因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結果。

60.村民委員成員出現缺額時如何進行補選?

答: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現缺額時,應在二個月內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具體方式由村民代表會議確定。補選工作由村民委員會主持。候選人由村民代表會議提出,人數可以多於或者等於應補選名額。補選時,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參加投票,補選有效;候選人或者另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人員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經補選,仍出現缺額的,另行補選。

十五、工作移交

61.新老村委會工作移交的時限是多久?

答: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立即移交村民委員會印章,並於十日內向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移交工作。上一屆村民委員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拖延移交,對拒絕移交或者無故拖延移交的,鄉級政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督促並組織移交。

62.新老村委會工作移交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的主要內容有:印章、辦公場所、辦公設備和設施、集體財務賬目、固定資產、工作檔案、債權債務及其他遺留問題等。

63.村民委員會成員在屆內被集體罷免的,印章由誰保管?

答:村民委員會成員在屆內被集體罷免的,印章由鄉級人民政府暫時代管。鄉級人民政府應在選舉工作結束後及時將印章移交給選舉後的村民委員會。

十六、社區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

64.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選民應如何登記?

答:選民登記一般由社區居民選舉委員會上門進行,也可採取居民自願登記方式進行。採取居民自願登記的,應當設置若干選民登記站,方便選民登記;選民基數以規定時間內自願、主動到社區居民選舉委員會登記的選民數為準;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選民登記的居民,視為自動放棄本屆選民資格。

65.社區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組長如何產生?

答: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組長的推選工作,由社區居民選舉委員會組織和主持,以居民小組為單位推選。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組長的推選可以採取確定候選人的選舉方式,也可以採取不確定候選人的方式。具體方式由社區居民選舉委員會確定。

66.居民代表如何補選?

答:居民代表出現缺額的,按原選舉方式進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隨意更換居民代表。

67. 如何確定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

答: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選人應當分別比應選名額多一人,委員的正式候選人應當比應選名額多一至三人,具體差額由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確定。所提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差額數的,應當召開社區居民代表會議以秘密寫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預選,產生正式候選人。

68.同一選民被同時提名為社區居委會主任和副主任怎麼處理?

答:同一選民被同時提名為兩項以上職務的候選人的,本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確定作為一項職務的候選人。

69.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前正式候選人是否可以退出?

答:正式候選人自願放棄候選人資格的,應當在正式候選人名單公佈後的一日內向社區居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因此造成正式候選人差額不足的,應在原提名的候選人中按預選得票數多少的順序依次遞補並公告。

70.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是否能從當選的委員中推選產生?

答: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社區全體登記參加選舉的選民選舉產生。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不得從當選的委員中推選產生。

71.社區居民委員會候選人名單如何進行公示?

答: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應於選舉日二日以前按姓氏筆畫順序公佈。

72.社區居民委員會經另行選舉,應選職位仍未選足的怎麼辦?

答:經另行選舉,應缺職務仍未選足,但已達到法定最低成員職數的前提下,不足職位可空缺,已選出的成員資格有效。空缺名額應在另行選舉日之後的三個月內補選出。

73.社區居民委員會何種情況下進行補選?

答:社區居民委員會出現缺額時,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補選。選舉工作由社區居民委員召集和主持。候選人由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提出,人數可以多於或者等於應補選名額。

74.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補選任期如何確定?

答:補選的居委會成員的任期,到本屆居委會屆滿為止。

75.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能否辭職?

答: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職的,由本人向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社區居民代表會議通過,可辭去相應職務。辭職決議應及時公佈,並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76.採取戶代表和居民代表方式選舉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是否可以委託投票?

答:社區居民委員會採取戶代表和居民代表方式選舉的,不得實行委託投票。投票選舉當天,戶代表或居民代表無論是否參加投票均計算在本屆選民數內。

77.社區事務監督委員會應如何產生?

答:參照農村村務監督委員會的選取辦法進行選舉。

78.“村改居”的如何進行換屆選舉?

答:農村村民委員會改設社區居民委員會但原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還沒完成的,按照村委員組織法實行直接民主選舉,不得實行戶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方式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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