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球星被騙5000萬 都因低估簽字、蓋章、摁手印的風險

最近,美國NBA克利夫蘭騎士隊的老將傑弗森被前經紀人克里紮詐騙一案,法院做出了案情公佈:在2004~2013年長達9年的時間內,克里扎通過偽造傑弗森的簽名欺騙銀行等作法,非法從傑弗森的銀行賬戶裡面轉走了700萬美元(合計近人民幣5000萬元)。即便是對於日進斗金的傑弗森來說,損失也不算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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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在相關的法律文書的簽署當中,簽名、蓋章、摁手印哪個風險更大,哪個更靠譜?

簽名

在公民社會,名字是一個公民的人格化表徵符號,是公民意志的體現。根據《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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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簽字是簽訂合同的一個有效方式,故而傑弗森因為被偽造簽名而損失慘重也就順理成章了。

簽名時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公民除了身份證上的名字之外,可能還有其他的的名字,小名、曾用名等,甚至包括藝人在簽名的時候使用藝名,在使用這些名字時,只要能確定名稱與行為人等同,也都是起效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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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章

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簽訂的最常見的兩種方式就是簽字與蓋章。我國的印章有公章與私章的傳統,公章是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用自己法定主體行為名稱制作的簽名印章,任何私刻公章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任何借用他人單位合同章或公章所簽訂的合同都屬於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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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私章範疇,由於國家並沒有將私章納入統一的備案管理範圍內,因此在使用起來,會有一定的風險:私章與個人是分離的,不像個人筆跡,見字如面,如見其人,

私章不一定完全表示行為人的意志

摁手印

在古代衙門之中,每次衙署官員在審判案情之後,都會讓行為人簽字畫押,有些老百姓由於不會寫字,就直接在文書上面摁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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摁手印的好處在於,手印的唯一性,我國唐代就有學者提出以手印識人的方法,不過目前來說,可能高科技識別會更加靠譜。摁手印非常便利,但是也有缺陷,比如

行為人在外力的強制下被脅迫,而違反自己的意願按手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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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簽字、蓋章、摁手印某兩種方式的結合,取長補短,在合同簽署的時候,可能是一個比較慎重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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