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怠於向擔保人催收 因超期擔保人被判免責

蘆溪法院網迅 近日,某銀行因怠於向擔保人催收致超過保證期間被蘆溪縣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擔保人免於承擔保證責任。

2010年2月10日,陳某與李某、張某、李某某組成農戶聯保小組,陳某向某銀行貸款30000元,李某、張某、李某某為貸款提供連帶保證擔保,借款期限一年。2012年7月15日,借款人陳某因突發疾病死亡,借款於2013年2月3日已經逾期,原告某銀行在已知借款人死亡的情況下直至2018年5月28日才向該院起訴向被告李某、張某、李某某主張債權,要求三被告對借款的償還承擔保證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原告未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主張債權,保證人依法免除保證責任。該院遂作出判決,駁回某銀行要求三位被告承擔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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