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生命法學的涵義及特色

東方文明的偉大智慧、偉大文明對人類的價值和意義,絕不亞於西方文明給人類帶來的福祉。東方文明孕育的生命科學一經提出,其生命科學體系也將隨之應運而生。生命科學是一個新生產物,它是一門非常古老又十分年輕的學科,它是最能代表東方價值觀、東方思維觀、東方道德觀、東方哲學觀的一門學科體系。它幾乎可以與所有的人文類學科進行交叉而形成新的學科。生命法學的形成就是法學與生命科學結合的必然產物。本文作者試圖從生命科學的角度闡釋生命法學的涵義、特色以及建立生命法學的必要性。

論生命法學的涵義及特色

論生命法學的涵義及特色

一、何謂生命法學

所謂“生命法學”,是以生命科學為基礎學科,綜合運用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以“他律”方式規範、指引社會關係參加者最終迴歸“自律”為法律精神。以人為本,立足維護“公平原則”,充分保護“奉獻原則”與嚴格限制“競技原則”。將“情”和“理”作為法律的制定依據和維護對象。以“和”“無訟”作為法律活動最終的價值取向。以“解決問題、化解紛爭”為法律工作者的職業使命,充分尊重、發揮法律工作者和法律關係參加者的主觀能動性。由此建立起來的理性的法學學科體系。

二、生命法學有何特色

(一)生命法學以生命科學為基礎,源於生命最終又迴歸生命,賦予法律工作者和法律關係參加者以生生不息的生命力

人對自然的認識,發展出各門自然科學,即對自然界、物質、物理之間的關係與規則等進行探索的科學體系;人對社會的認識發展出各門社會科學,即對社會規律、法則和演化歷程等進行探索的科學體系;人對自身的認識也應該有一門科學,那就是生命科學,即對生命內涵諸法則與屬性等進行深入探索的科學體系。

本文所提“生命”,是意識的主體存在或者主體的意識存在。“生命科學”是一門以探索人(同時也包括一切生物在內)的身心結構和存在屬性,以及通過相應的實踐而達到全面解放(即獲得終極開悟和徹底地實現其內在自由)的科學,並以此為基礎而形成的道德觀、價值觀、人生觀、宗教觀、審美觀、宇宙觀和生命觀等生命哲學體系,以及生命醫學、生命潛能學、養生學、生命美學、生命教育學、生命哲學、生命倫理學等相關學科體系與科學群。(該定義引自《以心傳心》,潘麟 著,中央編譯出版社)。

生命科學將人作為主體存在,與以生物學、生理學、心理學、解剖學為基礎,將人作為客體存在而加以研究的實為“生命體科學”的“生命科學”不同。同樣,生命法學與實為“生命體法學”的“生命法學”也大相徑庭,與本土傳統法學相區別,與單純建基在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基礎上的現代法學相區別,生命法學賦予法律工作者和法律參加者以生生不息的生命力,是真正的中道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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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麟先生

(二)法是法,律是律,法依律而立,律依法而行,引律入法,律法一致、律法並行,賦予法律最大限度的生命力。

法,繁體字為灋,《說文解字》解釋為:“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廣義為萬事萬物,《心經》雲:“是諸法空相,不生不滅,不垢不淨,不增不減”。狹義為法條、法典、法律體系和法學,如依法治國。本文取其狹義。

律,其意頗多,此處取其規範義和創生義,《說文》解釋為:“律,均布也”。律被法固定和表現出來而為法律原則、法律思想和法律精神,因此而起規範和指引作用,律依主體化程度不同而分為自律和他律。

法律,廣義為萬事萬物依規律運行,並行不悖。故《道德經》雲“萬物並作,吾以觀復,夫物芸芸,各復歸其根”。《中庸》曰:“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狹義為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稱。

法是律的外化,律是法的內涵,生命法學有法、有律,律、法並行。

(三)把以“他律”方式規範、指引法律關係參加者迴歸“自律”作為法律精神和最終調整的目的

1.法律的規範作用和指引作用二者相較,指引作用第一性。

將自律定位為法律功能最終的追求方向和目的,充分發揮法律的指引作用,一切他律規範的目的都為了指引法律關係參加者迴歸自律。堅決杜絕為罰而罰的“釣魚執法”和以罰代刑的放縱犯罪,防止交罰款後可以任意違法和有能力賠償者可以任意損毀他人、他物等“怪現象”的發生。

2.自律:即萬事萬物的內在規定性。自,即本體,又稱為天,指人自性中的天性;律,即明,有規範(衡量、規勸、懲罰)義和創生(增減、延展、褒獎)義。

唐張九齡《貶韓朝宗洪州刺史制》:“不能自律,何以正人?”

“自律者,自有律則,自己為自己立法。一切與真善美相關的法則,即性體為自己所立之法。源於性體的善(道德),謂之“性德”,謂之至善。儒家的成德之教,即立定於性德之上而為教。立於性德的道德為自律道德,社會習俗與政府法律皆為他律道德。自律道德即一切道德行為和道德創造皆源於性體的自足、自律、自在、自由”。(《以心傳心》,潘麟先生著,中央編譯出版社)。

3.“自律”人人本有,源於人性中的天性,自律即是天網,自律即是中和。一念自律則迴歸天性,則達中和。

《道德經》雲:“勇於敢則殺,勇於不敢則活。此兩者,或利或害。天之所惡,孰知其故?是以聖人猶難之。天之道,不爭而善勝,不應而善應,不召而自來,繟然而善謀。天網恢恢,疏而不失”。

《禮記•中庸》:“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

自律人人本有,無須外求,一念自律則脫天網、得大自在,子曰:“一日克己復禮,天下歸仁焉”(出自《論語•顏淵》)。“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宋·釋普濟《五燈會元》)。

4.“自律”和“他律”以“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為天然標誌,二者關係如蹺蹺板,此消彼長

依主體化程度不同而顯現各異,社會關係參加者在“自律”與“他律”之間搖擺,百分之百他律之下的人如行屍走肉,將徹底喪失自由。百分之百的自律則無需他律,在儒家稱為聖人,在佛家稱為佛,在道家稱為真人。

(四)以人為本,充分尊重和發揮法律關係參加者和法律工作者的主觀能動性

1.東方文化的核心是“人本”文化,緊扣著人性、人心、人倫而展開,並以此作為法學研究對象的邏輯起點和最終歸宿。

普通法學始終建基在客體的、外在的社會科學和生物學基礎上,以階級、政治、經濟、人體為法學研究對象,其一切的邏輯起點都遠離了“人本”。近幾年來雖有“生命法學”的提法,但總體而觀之,無非是與生物學、生理學、解剖學相關的生命體法學,而且該學說自己就將自己定義為部門法,與本文所提生命法學大相徑庭。

2.充分發揮“人”作為法律關係參加者的主觀能動性,徹底打破證據法和程序法所製造的“法律工具理性”對法律工作者的束縛,將法律工作者和法律關係參加者從繁雜的程序中解放出來,避免法官明知案件證據與事實不符,卻不得不作出違心判決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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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立足維護“公平原則”,充分保護“奉獻原則”,嚴格限制“競技原則”

公平原則,源於本性中的人性,是公正不偏私、平等不偏重的準則,交互行為上表現為互惠互利,此為生命法學最基本的原則,是法律維護正常社會關係中所追求的基本價值之一。

奉獻原則又稱為慈悲原則,源於本性中的神性,是我們本有的無我的良知之心的行為化,無私無我的付出而不圖任何形式回報的準則,是實現社會道德必要的組成部分,該類行為表現為無私奉獻,大致有如下幾類: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見義勇為、扶老濟困、仗義疏財。基於奉獻原則所做出的行為,是法律必須要保護或絕對不可打擊的對象,充分保護無私奉獻者和見義勇為者的利益和權益,讓其不心寒、不受害,讓英雄流血、流汗而不能流淚。2017年10月1日起剛剛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正式將保護奉獻原則納入了法律保護的範圍,從一百八十一條至一百八十五條具體規定了保護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緊急救助、保護他人等等的奉獻行為者的權益。

競技原則又稱爭搶原則,源於本性中的生物性(又稱獸性),是生物本能的外化行為,遵從弱肉強食、適者生存的叢林法則,基於此而生的行為容易造成對他人權益的損害,是生命法學下的法律加以規範和強制的對象。

生命法學對於人之三性等而視之,科學佈局、合理適用,保護奉獻原則、維護公平原則和限制競技原則。既避免出現我國傳統法學過度打壓競技行為而束縛生產力的現象,又在充分保護奉獻行為的同時,對競技行為加以合理的規範和必要的限制,避免出現類似西方過於放縱生物性而弱肉強食的惡意競爭、爭搶現象。

(六)生命法學依理、依情而立,將理性的“情”和“理”作為法律的維護對象

《禮記·大學》:“無情者,不得盡其辭,大畏民志”。情感依理性安放而表現在外則為“禮”,成熟的禮被國家採納和認可上升為法,故法源於理性的情感,反過來還要維護理性的情感和規範非理性的情感。

實踐證明,單純的講理則容易傷情,單純的講法則容易傷情、害理,只有使情理法保持高度的一致並交互配合才能有效調整社會關係。生命法學賦予法律以生命力,引導法律工作者懂得綜合運用情、理、法,律之以法,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以律人言、律人行、律人身,間接指引、規範人心。只有這樣才能避免以法害理、以判傷情的結果發生,找回法律工作者應有的熱情。同時加大執法力度,讓社會關係參加者視法律為高壓線,唯恐避之而無不及,從而自主、自願、自律的迴歸情理、迴歸良知,找回社會應有的和諧與溫度。

合理、知情、有禮的法才會知冷暖、有溫度、有分寸、律人心,才不會傷情害理;合理、合法、有禮的情才最善、最真、最美;符合倫理的禮最能傳情、最能達意;居於情、行於理(禮)、止於法才會活出美滿人生。

1.理

《易經·繫辭》“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

形而上者謂之道,道之理謂之道理,即真、即善、即美,屬於道統傳承之理。儒家謂之性理,即良知之理;佛家謂之空理,即空明現之理;道家謂之玄理;易學謂之象理。道理是存在之理、主體之理、內涵之理。此為生命之真理,是生命科學主要研究對象,老百姓稱之為“天理”。

形而下者謂之器,器之理謂之事物之理,屬於學統研究之理。事物之理是形構之理、客體之理、外延之理。以對象不同細分為物理、事理和倫理。物理是自然科學(數學、物理學、化學、生物性、宇宙學等等)研究對象;事理和倫理是社會科學(政治學、經濟學、管理學、心理學、歷史學、宗教學、軍事學等等)的研究對象。

《禮記·大學》:“物有本末,事有終始。知所先後,則近道矣”。故,物理有本有末,為“本末”之理;事理有始有終,為“終始”之理;人倫有親疏、有遠近,為“親疏遠近”之理,以人倫為序,即倫理,依親疏而有遠近、依長幼而有次序、依男女而有差別,具體為五倫十義。此三者都有先有後,同具“先後”之理。

2.情

“問世間情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許”。“情,性也。”《呂氏春秋·上德》。

情因心有,心生於性,本性中自含三性,即生物性、人性、神性,因三性而生三心,進而生出三情,即感情、心情、神情。

感情源於生物性,因身體而有,屬於自對自的自情、私情,古人總結為七情六慾。《禮記·禮運》曰:“何謂人情?喜、怒、哀、懼、愛、惡、欲,七者弗學而能”。《呂氏春秋•貴生》首先提出六慾的概念:“所謂全生者,六慾皆得其宜者”。東漢哲人高誘註釋為:“六慾,生、死、耳、目、口、鼻也。”後來有人概括為“見欲、聽欲、香欲、味欲、觸欲、意欲”。

心情源於人性,因人心而有,屬於一對一、一對多、多對多的互情。如親情、友情、愛情、同學情、師生情、戰友情。

神情源於神性,因天心而有,天心與神性一體,直接流顯於神性,故又稱為性情,屬於自對他的共情。性情為完全無私的理性之情,即大愛。在佛家稱為慈悲;在道家稱為自然,與虛情假意相對;在儒家稱為仁,即溫、良、恭、儉、讓,其生於仁義禮智的四端之心,即良知之心。

情依理的規範表達外化為禮儀,儒家以春秋戰國時代十三經之一的禮制彙編《儀禮》,記述有關冠、婚、喪、祭、鄉、射、朝、聘等禮儀制度。儒家認為倫理符合天性,依倫理而安放的情才最正確和有分寸,由此表達外化的禮最美、最善、最真,故《中庸》曰:“喜、怒、哀、樂之未發,謂之中。發而皆中節,謂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達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

感情和心情在完全自我的狀態之下為非理性之情,表現為私慾,非正確和過分的表達外化為各種情緒,基於情緒和私慾表現出來的各種行為,屬於法律所應規範的範疇;基於性情所表達出來的行為是無私奉獻的行為,稱為善行善舉,屬於法律應當保護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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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博採中國傳統法律的價值取向中之精華

1.家國天下觀念支配下的“婚和家和”“天下大同”的“和”的價值取向。

2.“案結事兒了”的“無訟”價值取向。

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引自《論語·顏淵》)。生命法學採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無訟”的價值取向,將根源於中國歷史上的一切賢聖文化、人本文化、心性文化貫穿於立法、司法、執法等各個環節,引導一切法律行為與最高人民法院“案結事了”的理念相適應,以解決一切紛爭為主導和最終目的,真正化解社會矛盾,摒棄以結案、解決司法部門自身問題為主導,避免被“西學東漸”下的價值觀和價值取向所惑。

(八)生命法學秉持東方的“理性”認知,經驗智慧和先驗智慧等而視之,避免過度強調和偏重一方的感性認知;引導立法由簡單粗暴、過度邏輯化、僵硬、蟲洞化等工具理性下的“知性”和乾癟癟、冷冰冰、與事實嚴重不符的邏輯條文和名詞概念中,迴歸現實的、存在的、主體的、鮮活的“理性”的狀態

“理性”在東、西方哲學中都是一個使用率極高的詞彙,但卻有著完全不同的含義。西方人講的理性,實則指的是知性,包括概念、知識、邏輯等。簡言之,知性是通過後天的長期訓練,對外界各種信息之綜合處理和提煉整合能力,故知性本質而言,是後天經訓練而成的邏輯主體。知性適用對象是現象世界,知性所探知之理為外在事物的形構之理,其所成就之科學為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東方人講的理性,則是指生命內在的神性,或佛家說的“佛性”,哲學上稱之為“存在”“本體”“真理”等。簡言之,理性是與生俱來的、心性內涵的本有之理,此理又名存在之理,即生命或曰主體內在的法則與屬性。理性適用對象是生命世界,理性所呈現之理為內在的存在之理,其所成就之科學為生命科學。(節選自《以心傳心》,潘麟 著,中央編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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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麟先生《以心傳心》

三、建立生命法學的必要性

“扶老案”由司空見慣的“事件”通過司法程序成為“案件”後,引來了法學界的熱議和近乎全社會的關注,就此大家展開“扶”與“不扶”的全民大討論。直至因“不扶”而至“河南老人淹死雨中”以及“辱母案”“疫苗案”的發生,當事者、法律人和圍觀者的“良知”再次被叩問。

事件終將逝去,討論終將過去,憤然終將淡去,然而“維護社會正義、化解社會矛盾、解決社會關係參加者的法律問題”始終是法律的艱鉅任務和法律人的最終使命。作為法律人,我們痛定思痛之後不得不捫心自問:法律怎麼了?我們怎麼辦?

我國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經過集中的建設期,現已初具規模,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如此短時間內完成如此巨大的工程實屬不易,倉促之間難免會因多個價值觀並存、多個假設的邏輯起點並存,而使部分法條和法律制度自相矛盾或者與現實相悖,例如:總共五十一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用了三次共計八十二條的《司法解釋》來解釋,並且針對第二次的《司法解釋》又再出臺了一份《補充規定》,即便如此,實踐中還是爭議頻頻,仍難以將現實問題一網掃盡。再比如我們引進的起源於羅馬法的“時效”制度,其“取得時效”與中國“拾金不昧”的道德行為相悖,“消滅時效”卻直接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任何一個理論體系都將符合自恰性規律,無論其本身問題多麼嚴重,站在其中也無法查知,法律體系亦然。要扭轉日下之世風、扶正日益不古之人心,修正個別法律條文、調整一兩個法律原則,乃至編纂幾部法典已經難以奏效,應時代的呼喚,“生命法學”就此誕生。

(一)生命法學以生命科學為基礎,以人為本,足以用東方理性化除工具理性帶來的弊端,是修復現行法律存在問題的現實需要

1.站在生命法學角度來看,現有法律存在如下問題亟待修正

(1)因法律移植,大陸法系、英美法系等異族法學所附帶的某些不良价值取向綁架了本土價值觀,給原本平靜的社會帶來了衝突和混亂。

例如:在“分”的價值取向支配下,立、審、執各環節以及不同法律職業進行過分“專業化”細分,各部門都從自己角度看問題,以自己利益為出發點,公、檢、法、司對同一個法律事件給出大相徑庭的判定,高法與高檢對同一個法條給出不同的司法解釋等現象偶有發生,使法律人內部產生分歧,很難堅守統一的價值取向。

再例如:傳統交往以熟人間為多,我們非常重視情感而漠視證據的留存,加之法律人在《證據規則》的理解和適用上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分歧極大,處理結果直接擾亂了原本和諧的人際關係,沖淡了情感、破壞了信任。

(2)法律本身過度的邏輯化而帶來嚴重的蟲洞化,導致法律條文和法律程序越來越煩雜,多個不相兼容的邏輯起點並存,致使法律內部不統一、不協調,甚至部分條文與法律原則、法律精神相悖,如時效制度。

(3)忽略了對“奉獻行為”的保護。不相信、不保護甚至打擊奉獻和崇高之舉,如“扶老”被索賠案件、“救助”損失無人管等問題,導致社會關係參加者基於賠償的代價而不敢奉獻、不敢救助,使社會道德風氣呈嚴重下滑趨勢。

(4)放鬆了對“競技行為”的規範。要麼因強調經濟增長而放鬆規範,甚至保護違法者的既得利益,使欺詐、詐騙等行為肆意橫行,嚴重破壞了社會誠信度,喪失了法律的規範懲戒功能,如與金融相關的案件;要麼放鬆對執法者的規範,致使執法或因急功近利而刑訊逼供,或將個人的好惡和情緒化帶到執法中來,最終造成屈打成招的冤假錯案。

(5)因重“法”輕“律”,法律原則和法律精神被束之高閣,實踐中大家都尋找對自己有利的法條,導致判決雖不違法但卻與法律原則或法律精神相悖,缺乏對法律精神的敬畏,喪失了法律的威信,法律白條就此而生。

(6)法律專業的工具理性化,使法律遠離了情、理和習慣,甚至有部分法條雖然符合立法規則,但卻嚴重與人心、人性和社會現實脫節,與職能部門先前政策不一致,導致社會大眾無所適從。甚至與良知相悖,本應解決社會問題的法律卻反而給法律人乃至整個社會帶來莫大的痛苦。

2.為解決上述現實問題,適應時代的呼喚,生命法學應運而生。

“扶老案”“辱母案”以及“法律白條”的出現,站在現有法學的角度來

看,基本是頑疾而無藥可醫。然而站在“生命法學”的角度來看,依“三性”觀之,其根本原因首先是現有法律對於奉獻原則沒有給與相應的肯認和充分的保護,即沒有有效的“揚善”,故英雄難誕生、東方文化難復興。其次是現有法律對競技原則沒有給予及時地規範,即沒有有效的“去惡”,故欺詐、侵權等“惡意”行為氾濫。再有就是現有法律重“法”輕“律”,心不服則法不能束,故無“律”法不自行,單純他律的法律條文,若沒有法律關係參加者的自律,則法律工作者的一切努力都將徒勞無功。

發現問題才能分析問題,進而解決問題。生命法學以生命科學為學科基礎,站在人心、人性角度,以人為本,以東方理性化除知性和工具理性帶來的傷害,賦予法律和法律人以強大的生命力,化解現有法律存在的問題,醫治由此給社會帶來的創傷,最終扶起道德人心。

(二)生命法學是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實現“依法治國”的時代需要

1.生命法學將“情”“理”作為法律的立法依據和維護對象,合理分配三性原則,引律入法,使法律體系更加完整。

2.生命法學將“規範指引社會關係參加者由他律迴歸自律”作為法學、法律精神和最終目標,進一步協調法律部門和部門法之間,法律條文、法律原則與法律精神之間內部協調、方向一致。

3.生命法學充分尊重和批判的繼承優秀習慣與習俗,認真對待法律移植,將膚淺和低位的異族價值觀擋在域外。

4.生命法學將“方便群眾、有力工作、減少辦事環節”作為職能部門程序追求的方向,以“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作為法律人的價值取向,提倡以“鄉賢文化”為標準建立“大法律人”文化,倡導和培養大法官、大檢察官、大律師等法律人,促進形成“大法律人”共同體,為實現“依法治國”打下堅實的人才基礎。

(三)只有充分保護奉獻原則,並嚴格限制競技原則,東方文化才能復興

長久觀之,若無法律的懲戒和良知的譴責,“無私”敵不過“自私”,“崇

高”抵不住“誘惑”,一百個國學大師對社會的正向影響,也敵不過一個如“扶老案”的負向判例。

1.生命法學正視與完整的看待本性中的三性需求,從立法層面保護扶弱濟困、慈悲濟世等的神性行為,維護互惠互利、禮尚往來的人性行為,限制弱肉強食、惡意競爭等的獸性行為,以法律原則的形式加以固定,創造和保障了東方文化復興的法制環境。

2.生命法學以理性化除工具理性帶來的僵化,打破過度重視證據的刻板做

法,靈活的適用證據分配規則,提高法律工作者的主觀能動性,讓法官不再受困於證據與事件之間、不再徘徊於程序與現實之間、不再糾結於法律與良知之間,徹底杜絕“扶老案”的再次發生。

3.生命法學肯認和運用生命科學,尊重經驗與先驗兩種智慧,正確對待東方與西方、唯物與唯心、傳統與現代,為傳統文化發展營造寬鬆的文化環境。

4.生命法學尊重傳統法律的價值取向,有利於重建和恢復我們本有的道德體系,扶起被砍倒的道德人心,為傳統文化營造心理基礎。

當年,我們為了反帝反封建而步子邁得大了些,連同一些優秀的傳統文化也一起反掉了,現在,我們再以“生命法學”的形式,將我們“倒洗澡水一起倒掉的孩子”迎回來。故,生命法學是東方文化復興必要的前提條件。

論生命法學的涵義及特色

(四)生命法學足以推動和實現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世界大同

習-主-席在達沃斯論壇上正式提出“共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倡議,如何落地?法律將如何保駕護航?

1.生命法學以生命科學為基點,將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有機統一,徹底溝通東西方文化。

2.生命法學以“和”為最終價值取向,故生命法學所到之處必將無訟、無諍。

3.生命法學要求律、法一致,以律為本,有利於推動建立全球統一的法學。不同國家、不同政體、不同區域、不同民族、不同膚色、不同經濟體以各自不同的法來表達相同的律,在“律”中“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唯此,“世界大同”方得實現。

(五)生命法學是補天之石,是“第二軸心時代”的支點和最佳路徑,是人類實現天人合一的法律之道

一個真正健康的人,必須身、心、性高度和諧。生命法學源於生命、迴歸生命,以“自律”為主導和方向,情、理、法高度一致,法律條文、法律原則、法律精神高度一致。如此,立法者不糾結、司法者不糾結、法律關係參加者不糾結。

1.生命法學引“理性”的“律”入“知性”的“法”,以律化法、以法表律,律、法合一。

2.生命法學打通、含攝“形而上”和“行為下”,超越二元,以“律”貫通世間和出世間法,徹底解決出家和在家、修行和事功的糾結;以“律”貫通道統和學統,徹底化解“日益”和“日損”的衝突;以“律”貫通先驗與經驗智慧,徹底結束“有為”和“無為”的對立;以他律方式引領規範社會關係參加者迴歸自律,徹底結束“主體”和“客體”,“唯物”和“唯心”的口舌之爭。讓法律工作者和法律關係參加者,乃至全部社會關係參加者身心和諧,實現人的天人合一。

3.生命法學以“和”為導向,使每個社會關係參加者在進入婚姻家庭、團體等社會單元時,都能自覺地以職業使命和無私奉獻為價值取向,以實現個體與團體的天人合一。

4.生命法學以“三性”觀為基礎,完善法律調整範圍和兼容性,正確對待和科學規制神本文化、人本文化和獸本文化,徹底化解不同文明、文化體系的衝突,促進現有文明、文化的迭代與更新的、統一的文明文化的誕生,實現文明文化的天人合一。

5.生命法學起點和最終歸宿都是生命,以生命科學為基礎,促使人類自覺自願的認識生命、理解生命,進而尊重生命。在生命層面求同、在現象層面存異,彼此尊重、相互和諧,帶動整個人類和諧共生,與自然環境和諧共處,實現生命的天人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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