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套路多:內容應包含什麼要點?企業是否可以拒絕開具?

“離職證明”,顧名思義,就是勞動者離職時需要的證明文件。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很多用人單位為了避免招用與前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勞動者,i而承擔連帶責任,都會要求勞動者入職時提供原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然而不少小夥伴對於這份“離職證明”,所知卻甚少,所以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關於離職證明的那些事!

離職證明套路多:內容應包含什麼要點?企業是否可以拒絕開具?

離職證明應該包含什麼內容?

不少勞動者在離職的時候,都十分疑惑自己拿到的離職證明包括的具體內容有哪些?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包括四項內容:第一,勞動合同期限;第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第三,工作崗位;第四,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除此之外,用人單位在開具離職證明時,也必須加蓋公章並註明出具證明的具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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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離職原因“則並不成為離職證明必須包含的內容,同樣是《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只需簡單註明離職原因——是勞動者主動辭職的,或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勞資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是勞動合同依法終止合同的?離職原因只需要簡述一下就好,不用寫明具體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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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離職證明有什麼注意事項?

勞動者在收到用人單位出示的離職證明後,一定要注意確認證明中已包含所有上述信息,並蓋有企業公章;而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在原則上也應該要求勞動者當場書面簽收確認,以證明用人單位履行了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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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不少小夥伴還認為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十五日內出具離職證明。其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離職證明出具並不存在十五日的“期限”。只有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的時候,依法必須在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十五日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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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能否合法不開具離職證明?

如今的職場中,有不少企業拒絕為離職的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的例子:不少用人單位認為其未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是基於“正當理由”的!比如勞動者離職時拒不配合工作交接,勞動者在職期間嚴重違法規章制度,還有的是由於勞動者有尚未歸還的預借款等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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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有沒有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合法不予出具離職證明呢?答案是不可以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也就是說,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是不附加任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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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職場中,關於“離職證明”的一些小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那麼各位還有沒有關於離職證明或任何關於職場的小疑惑呢?快來留言告訴生活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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