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新產品系列」(20):檢察官聯席會

檢察新產品

察官聯席會

「检察新产品系列」(20):检察官联席会

檢察官聯席會,是北京市檢察機關為適應司法體制改革後檢察權運行新模式,解決檢察官個人在知識結構、司法經驗等方面存在的侷限性,確保全面落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與保證案件質量有機統一,而建立的一種選擇性諮詢聯席會議機制。檢察官聯席會由3名以上檢察官共同參加,開展個案討論、類罪研商或業務學習交流。

檢察官聯席會在保證檢察官獨立辦案、落實“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要求的同時,旨在為檢察官提供輔助性智力支持,確保改革後檢察權運行機制更加公正高效,保障司法辦案和檢察監督的效果。

2017年8月,北京市檢察機關制定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司法責任制的意見(試行)》等四個文件,其中,《北京市檢察機關檢察官聯席會議工作辦法(試行)》明確了檢察官聯席會的組織形式、適用範圍、運行程序、配套制度等。

「检察新产品系列」(20):检察官联席会

檢察官聯席會主要採取部門負責人自行召集或檢察官提請部門負責人召集兩種啟動形式。由部門負責人主持,也可以由該負責人指定的檢察官主持。跨部門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或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議召開聯席會議的,可以由檢察長(副檢察長)主持,也可以由檢察長(副檢察長)指定的資深檢察官主持。參會人員一般以本部門檢察官為基礎,必要時也可以邀請其他部門、其他院檢察官參加。通常按照承辦檢察官彙報、參會人員提問討論、發表意見、主持人對討論意見進行歸納總結等程序進行。

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新型、典型案件,類案法律適用爭議,重要業務規範性文件,業務分析和業務工作總結報告,重要的業務學習研究,以及檢察長(副檢察長)、部門負責人、檢察官認為可以提交檢察官聯席會討論研究的其他案件或事項等,都可提交檢察官聯席會討論研究。

檢察官在聯席會上對案件或事項發表的意見,供承辦檢察官或部門負責人、檢察長(副檢察長)決策時參考。凡屬於授權範圍的辦案事項,最終由承辦檢察官決定。承辦檢察官採納或者不採納其他檢察官的意見,不能作為免除司法責任的依據。檢察官討論案件情況會予以記錄並歸入案件卷宗。

在實踐中,北京市檢察機關逐步建立健全檢察官聯席會相關配套制度,並加強相關配套設施建設。

建立記錄歸卷制度。將檢察官在檢察官聯席會上討論案件的情況予以記錄,並歸入案件卷宗。

健全統計分析和定期通報制度。各院、各業務部門對本院、本部門檢察官提請聯席會討論案件的數量、質量以及檢察官參加會議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定期通報,督促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

完善激勵機制。將檢察官參加聯席會的情況納入檢察官司法檔案,並作為評選專家型人才的重要參考。

探索建立專業化檢察官聯席會制度。對跨院召開檢察官聯席會的,可通過全市各類檢察業務人才庫,選擇邀請其他院的專業檢察官參加聯席會,為辦案提供專業性參考意見。必要時,依託北京市檢察機關專家諮詢委員會平臺,邀請專家學者等專業人士參與研討,提供專業智力支持。

加強相關配套設施建設。在新型辦公區建設中,設置專門的檢察官聯席會議室,並配備各種適用設備。

「检察新产品系列」(20):检察官联席会

圖為北京市檢察機關部分院召開檢察官聯席會

檢察官聯席會,既突出檢察官主體地位又發揮集體智慧優勢,對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保障案件辦理質量、提升隊伍專業素質發揮了積極作用。

1

疑難複雜個案的“會診室”

重大新型複雜案件提請檢察官聯席會集體研究,為承辦檢察官提供思考問題的多重視角,開闊了檢察官的辦案思路。檢察官聯席會根據案件討論的多數意見,對案件處理形成傾向性意見,作為承辦檢察官的決策參考,為保證辦案質量和訴訟效率提供了制度保障。據統計,北京市檢察機關公訴部門依託檢察官聯席會討論個案約佔研討議題總數的75%,既充分保障了檢察官辦案的主體地位,又有效發揮了檢察官聯席會的“會診室”作用。

2

類罪處理的“思想庫”

檢察官聯席會能夠有效解決因檢察官辦案個體差異伴生的同類案件法律適用和證據標準不統一的問題,提高檢察公信力。如:朝陽區檢察院充分利用檢察官聯席會,先後製作了《強姦罪辦案證據標準》《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辦案指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認罪認罰從寬辦法》等多個辦案指引。

3

業務交流的“學習角”

北京市檢察機關把檢察官聯席會打造成常態化的業務學習與交流平臺。組織檢察官們統一學習最新發布的司法解釋、指導案例,加強重要業務規範性文件的集中學習,積極推進階段性業務分析和業務工作總結,充分發揮檢察官聯席會在指導業務、促進學習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如,豐臺區檢察院探索讓檢察官助理等檢察輔助人員列席檢察官聯席會,參與疑難複雜案件的討論,把檢察官聯席會打造為培養檢察官後備力量的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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