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改革後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 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都有哪些規定?

制度改革後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 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都有哪些規定?

什麼時間開始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答: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決定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

下面就以遼寧省舉例說明:

遼寧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包括哪些範圍?

答: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5〕48號)規定:

改革範圍包括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和人員,是指經機構編制部門批准設立納入機構編制管理範圍的事業單位和在編人員。

對於應轉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

遼寧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與繳費額怎樣核定?

答: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5〕48號)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單位繳費比例為本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由單位代扣。

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遼寧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有何規定?

答: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5〕48號)規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繳費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佈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

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

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

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講靠譜的那些事兒| 傳播的是正能量 弘揚的是主旋律若有幫助請互關點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