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政府下發「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切實落實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事項一律取消的要求,青島市政府辦公廳下發“關於做好我市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重點排查本部門本單位是否存在要求企業和群眾提供“奇葩”證明、重複證明、循環證明、無謂證明及證明材料過多過濫等問題;重點排查是否遇到或者發現其他單位要求企業和群眾提供上述證明材料及證明材料過多過濫等問題。

排查證明材料過多過濫等問題

通知要求,由青島市政府規章、市政府文件、市政府部門和市直單位文件、市政府以下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和單位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停止實施,任何單位不得依據上述文件要求企業和群眾提供相關證明。各區(市)、各部門、各單位要彙總本區(市)、本部門、本單位停止實施的證明事項目錄,於8月10日前報市政府法制辦。

各區(市)、各部門、各單位要對本區(市)、本部門、本單位實施的證明事項及其設置的依據進行全面梳理。各區(市)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轄區開展全面排查,各部門、各單位要組織對本系統、本行業進行全面排查,力求全覆蓋,既要包括所有部門(單位),也要延伸到所有鎮(街道)、村(社區);既要包含行政機關,也要涵蓋醫院、學校、銀行等企事業單位;對信訪、政務服務熱線、廣播電視、新聞媒體等提供的相關情況要重點關注、如實報送。重點排查本部門本單位是否存在要求企業和群眾提供“奇葩”證明、重複證明、循環證明、無謂證明及證明材料過多過濫等問題;重點排查是否遇到或者發現其他單位要求企業和群眾提供上述證明材料及證明材料過多過濫等問題。

確需保留的證明目錄需公示

通知提出,對設定證明事項的市政府規章、市政府文件、市政府部門和市直單位文件、市政府以下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和單位文件,要及時進行對應性清理修改。涉及市政府規章、市政府文件的,按照“誰實施、誰清理”的原則,由實施機關提出清理建議及修改前後對照稿,於8月20日前報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法制辦審查後,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或者廢止相關文件。涉及市政府部門和市直單位文件、市政府以下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和單位文件的,由制定機關按照全部取消的原則對文件進行對應性修改。涉及規範性文件修改廢止的,8月20日前按程序上報備案,其他文件按照程序進行修改。

對法律、行政法規、山東省地方性法規及我市地方性法規設立的在我市實施的證明事項,可以通過法定證照、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合同憑證等確認的,能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的,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以及不適應形勢需要的,各實施機關要提出取消建議,於8月20日前報市政府法制辦;對實踐中確需保留的,要列出目錄並在辦理場所進行公示。

不得索要非法定證明事項

對停止實施的證明事項,原實施機關要同步公佈新的辦事指南並做好解讀工作,保證平穩過渡,防止出現管理和服務“真空”。對停止實施和建議取消的證明事項涉及許可條件證明材料的,各實施機關要將相關材料同時報同級編制部門,由編制部門商政府法制部門研究處理。

對清理後依法實施的證明事項,各區(市)、各部門、各單位要及時公佈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嚴格依規實施。任何行政管理機關、公共服務機構和單位不得向當事人索要非法定證明事項,對違規索要證明對當事人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格依法問責。 (青島早報首席記者 於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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