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公安機關以生產、銷售劣藥罪對高俊芳等人提請批捕?

李欽宇


我國對死刑的判決是非常慎重的,儘量少殺或不殺。死刑只適用那類:罪大惡極.民憤極大.社會影響巨大.犯罪情節.手段極其惡劣等犯罪分子。

對長春長生掌門人高俊芳能否被判處死刑,我們先不下結論。不仿先剖析一下她的犯罪動機.情節.性質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整個事件給社會造成的負效應等方面分柝一下:

一.高俊芳算不算罪大惡極?高做為生產高危度疫苗的企業負責人,疫苗產品面對的是祖國的希望.花朵的幼兒。明知而故違之,為謀不義之財.置千百萬幼兒生命安危於不顧,長期製假售假。巳喪失了做人的最起碼準則,算不算得上罪大惡極。

二.長生製假.售假案,波及面之廣.做案時間之長.受害人群之多.對社會造成各方面的危害之大

.都是十分罕見的。企業長期人為故意隱瞞真象.製做假試驗數據.假生產流程報告.向藥監機關送檢假的檢驗數據.樣品,靠行賄打通從監管到入市消售的各道關口,為廣大幼兒埋下無法估量和預知的安全隱患,使廣大受害兒童家長陷入驚恐之中。狂犬病毒潛伏期可長達20年之久,如果有注射過此類疫苗後.被攜帶狂犬病毒的犬咬傷,家長以為巳注射過疫苗,不需再次採取防疫措施。這就給孩子留下長期的生命安全隱患。就是現在補種,也巳錯過了疫苗接種的有效時限。此案引發全社會各界人士的共同憤怒聲討,算不算民憤極大?

三.長春長生假疫苗案,從案發至今.引起全社會性的轟動是空前的。案件發生在一個企業,對人們產生的震撼衝擊力卻波及全國乃至國外。受此案遷聯,相關的監管部門.涉及企業改制.股權出讓.借殼上市等眾多環節中的相關責任人都必須受到追究。給各層級.各關聯環節.給廣大人民群眾.給全社會造成的衝擊力是空前的。這算不算給社會造成巨大影響?有人說:長生假疫苗案雖然波及廣.影響大,但必競目前還沒發生因此直接導至死亡的案例發生,高某不至於被判處極刑。那些被判處死刑的製毒.販毒犯罪分子,也沒有當即造成他人死亡。為什麼會判處極刑呢?就是因為犯罪的性質惡劣.對社會危害極大。

四.長春長生長期以"替.換.代"的欺騙手法報備送檢不合格疫苗檢測樣品,偽造生產記錄,人為故意將假疫苗推向市場,明知假疫苗的潛在危害.仍放任其持續發生。特別是案發後.非但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工作儘快查明事件真象,反而企圖毀滅原始的生產記錄.硬盤數據等罪證,公然阻撓對抗公安機關偵察。這算不算態度惡劣.情節嚴重?

五.此案在全國範圍內造成的惡劣影響是巨大的,使人們對國家.地方監管機關的公信力產生信任危機、對監管制度的缺失產生懷疑,給全社會造成的負面效應是巨大的。上至國家主席.總理.均對該案做了專門批示:要求對此案嚴肅追查.對責任人嚴厲懲處。下至普通群眾,對此事件責任人群誅共討,紛紛要求對案犯首要分子處以極刑,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通過上述對案件的剖析,我們就不難看清此案情節的嚴重性和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了。案件的首惡分子會受到什麼樣的審判也就大至有了清析的答案。


自由媒體作者


備受公眾關注的長生生物疫苗造假事件在今日終於有了新的進展,警方以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對高俊芳等犯罪嫌疑人向檢查機關提請批捕!

不同於普通的涉藥案件,長生生物疫苗造假事件中涉及的人員之多、範圍之廣十分罕見,面對這樣一起特殊的案件,正常情況下警方進行偵查所需花費時間與精力可以想象。按照《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案中以高俊芳為首的多名犯罪嫌疑人屬於結夥作案,警方對他們刑事拘留後提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而如今距離7月24日高俊芳等人被警方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至今不過才過去剛剛5日,警方只用了短短5天時間就基本完成了相關的調查取證工作其效率之高值得稱讚!

今天警方的通報中還有一點值得注意,那就是正式公佈了高俊芳所涉嫌的具體罪名,即生產、銷售劣藥罪。

長生案因其影響惡劣自曝光之後一直受到公眾的強烈關注,因此警方在對本案進行具體定性時必定是慎之又慎。我個人認為在除卻在介於現有的犯罪事實與客觀證據的基礎上,當地的檢查機關極有可能已經提前進行了介入,對警方的偵查方向和調查取證工作予以了指導,高俊芳等人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具體定性恐怕在今後不會出現變化。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銷售劣藥的行為只有致人死亡、重度傷殘、3人以上重傷、3人以上重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10人以上輕傷、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才屬於《刑法》中規定的“後果特別嚴重”。

也就是說,只有有證據能夠證明長生生物生產、銷售的疫苗出現了上述法定的“後果特別嚴重”情形,高俊芳等人才會被法院重判!對於高俊芳等人而言法律能夠給予她最為嚴厲的懲罰也僅僅是無期徒刑,所以我們大家所期待的死刑恐怕不能加諸其身。

儘管在法律的審判中高俊芳或可逃過一死,但是在輿論的審判中她其實雖生猶死!這樣的人註定必將遺臭萬年!



通城丹妹


儘管批捕是生產,銷售劣藥罪。但仍然不排除判處死刑的可能。我從三個角度分析一下:

第一:批捕罪名和最後法院判決的罪名完全是兩回事。批捕罪名是為了基於嫌疑人初步的證據向檢方申請的罪名。而隨著調查深入,罪名在不斷的變化。這次假疫苗事件中,警方掌握了足夠的大量的證據。

第二:高俊芳還涉嫌行賄受賄,包括長春市前食藥監局長的受賄,還有賄賂醫院,疫苗防疫站,還有偽造虛假材料上市,包括之前的相關犯罪行為都會一一納入量刑。所以,最後判決的罪名會很多,數嘴並罰,不排除死刑。

第三:高俊芳用大量的生產假疫苗賺的錢,用來理財,是否涉嫌洗錢。現在已經接到疫苗使用者大量投訴和舉報,所以,嚴重後果還在取證中。不排除死刑!





自哲學


只能說喜憂參半,還能怎樣!是犯罪事實成立,但只是劣藥,不是假藥!

一方面,最高層指示,高某人也頂不住了吧。

另外一方面,銷售劣藥罪,不是假藥,之前有個磚家說對了,他之前跳出來說:“這不是造假,這不是假藥,這只是含量不夠,違反藥品生產管理流程”。看到沒有,不是假藥,是含量不足的藥······還是藥?

含量不足,治不好病,如狂犬疫苗含量不足,一旦發病100%掛了,還不是假藥?

這就比較麻煩,因為劣藥還是藥,假藥估計就是死罪。

還是,一聲嘆息了。

現在看來,要判處死刑,估計可能性極低,就很多事例來看,幾乎不可能。

問我原因,只能告訴你三個字:你懂得!

有人說,仇富什麼的,實際上不是,本質是希望一些事情能得到公正的處理,不是絕對的公平,但需要基本的公正,這才是核心。

有網友給出建議:

這件事情,從頭到尾,太多疑點,時間跨度和牽涉的人非常多。

幸好還有一些有責任心的媒體的名人的呼喊和關注。

名人和媒體大量的關注和報道,才有了這個深入的調查,才有了最高層的關注和批示。

劉強東這個微頭條閱讀量2.2億!

兒童百白破疫苗造假,就是在坑害祖國的未來,孩子你們也不放過,畜生行徑;這些人不抓起來重判,天理難容。

就算不是死刑,也要無期,不能保釋,不能減刑!

1、這個事件,影響極壞,希望水落石出。

2、如果不嚴懲,不足以平民憤。

3、僅僅是罰款,沒有任何作用,因為他們撈錢太容易,而且是老百姓的錢。

4、要給危害民眾健康和生命的人,一個警示,讓他們不敢以身試法。

5、高某,大家百度一下就知道了······

7、能無期就很不錯了,不要奢望死刑了。

觀點:深知精準營銷創始人CEO 蔣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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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軍


先回應兩點,首先公安機關只是提請檢察院逮捕高俊芳等18人,最終能否執行逮捕還得看檢察院是否批准;其次,根據公安機關初步認定的罪名,高俊芳目前是不可能被判處死刑的。

提請逮捕不等於執行逮捕

雖然提請逮捕和執行逮捕的機關都是公安機關,但是這兩者之間有天壤之別,因為提請逮捕只是公安機關根據自己立案偵查的證據初步做出的判斷,認定犯罪嫌疑人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因此需要逮捕,但是最終是否能夠逮捕,還需要檢察院審查本案的相關證據材料,再做出逮捕的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所以我看到有些答主沒有分清這兩者的區別,特地做了一下解釋。

對於本次的問題疫苗事件而言,我敢肯定高俊芳等18人會被檢察院決定逮捕,因為本次事件影響範圍太大、性質太惡劣了,這完全符合了刑事訴訟法中的逮捕的條件,只希望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後,不要允許高俊芳等人取保候審,讓他們好好在牢裡反省人身。

為什麼說目前高俊芳等人不會被判處死刑?

根據警方的通告,他們初步認定的高俊芳等人構成的犯罪為生產、銷售劣藥罪,根據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該罪名有以下兩檔刑期:

1、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2、後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由上可見,本罪的最高刑罰也只不過是無期徒刑,如果最終檢察院也是以這個罪名提起公訴而法院沒有改變檢察院指控的罪名的,那法院最高也只能根據刑法的規定,判處高俊芳等人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高俊芳等人還有可能被判處死刑嗎?

這個還是存在可能性的,因為罪名還會有變更的可能性:

1、在此後立案偵查的過程中,公安機關認定高俊芳等人涉嫌其他性質的犯罪,例如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在移送檢察院的時候,公安機關是可以作出罪名的改變的;

2、如果公安機關不改變罪名,那檢察院在審查起訴的過程中,認為公安機關認定的罪名是不正確的話,是可以讓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同時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也可以根據犯罪事實和證據變更公安機關所認定的罪名,從而以新的罪名提起公訴;

3、即使檢察院不願意改變罪名,以公安機關最初認定的“生產銷售劣藥罪”提起了公訴,法院在審判的過程,依然是有權利對檢察院認定的罪名做出變更的,法院可以根據自己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

因此,只要存在罪名變更的可能性,高俊芳等人就還是有可能被判處死刑。


李欽宇


正式通告中,以涉嫌生產、製造劣藥罪批捕高俊芳等18人,以劣藥而不是假藥原因批捕是最終報告認定沒出來,而且還有“涉嫌”倆字,在最終調查組報告之前,通告中每一個字的使用都很謹慎,這與最後法院判決死刑一點關係都沒有。

因為調查組進入企業才幾天時間,面對的企業大量違法行為,已經曝光的企業企圖在調查組來之前銷燬的電腦硬盤60塊,裡面包含了天量的數據,以及已經銷燬的紙質記錄,數據都需要大量專業人員、時間調查清楚!調查組的報告最終會公佈疫苗是100%假的,還是隻是疫苗效力不足,這些都需要專業實驗室鑑定才能下結論。

為了防止違法人員潛逃,公安機關提請批捕是控制責任人、保護證據有力措施!起訴是檢察院根據公安機關以及調查組做出的報告、其它可以作為量刑的證據,法院會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宣判。

我認為法院判決會高俊芳死刑,因為事件性質是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極大危害社會公眾安全!極大影響公眾對疫苗接種的信心!極大造成民眾恐慌!





星空22645


公安機關以這個罪名對高俊芳等人提請批捕我是不滿意的,因為生產、銷售劣藥罪是結果犯,即需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才構成犯罪。

長生生物生產、銷售效價不夠的百白破疫苗,只是不能有效預防嬰幼兒罹患百日咳、白喉和破傷風等重疾,它本身並不會對接種的嬰幼兒造成危害。另外,長生生物生產記錄造假的狂犬疫苗因及時舉報而並未上市,也不可能造成實際危害。因此,能不能找到健康遭受嚴重危害的受害者是個問題,就算找到了要證明接種疫苗與健康受損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也很困難。也就是說,到最後要證明高俊芳等人構成本罪是非常困難的。

其實,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多個罪名之間是法條競合的關係,同一罪行觸犯本類罪的多個具體罪名時,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的法條適用原則】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本類罪裡有一個兜底罪名叫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構成本罪不需要證明造成實際損害,只需要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就能以本罪定罪量刑。長生生物的百白破疫苗銷售金額為85.88萬元,根據該罪規定應當判處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能夠查獲更多的問題疫苗,使其銷售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就能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0條 -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因此,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不光比生產、銷售劣藥罪更容易構成,對犯罪分子的處罰很有可能還更重,希望處理此案的司法機關不要忘記。


冰焰


長春市公安局長春新區分局以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對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此公告一經發布便引起了大量關注,很多網友都斥責為何不是生產、銷售假藥罪,而是生產、銷售劣藥罪。那麼,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該如何區分?以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又有何不同呢?

一、劣藥與假藥的含義

在對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作出區分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劣藥,什麼是假藥。劣藥與假藥只是一字之差,但其差在哪裡呢?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劣藥是指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或者具有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超過有效期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等按劣藥論處的情形。《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假藥是指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或者具有以下按假藥處理的情形: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變質的;被汙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只有瞭解了什麼是劣藥,什麼是假藥,明確侵犯的是哪種客體和對象,才能做到準確的定罪量刑。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區分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而《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的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兩罪在犯罪客體、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存在相同之處,如犯罪客體都是對國家藥品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的侵犯。兩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1.兩罪的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屬於結果犯,即需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構成本罪。生產、銷售假藥罪則不需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刑法修正案(八)》刪除了“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構成要件,本罪由之前具體的危險犯,變成了抽象的危險犯,也可以說是行為犯,即只要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就構成本罪。

2.兩罪的犯罪對象不同。犯罪對象是每個具體犯罪行為直接指向的具體目標。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對象是劣藥,即依照《藥品管理法》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象是假藥,即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或者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三、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區分意義

假疫苗案被長春市公安局長春新區分局定性為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而不是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這樣會有什麼不同?根據《刑法》的規定,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必須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的危害,如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的危害則符合本罪的入罪標準,且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而量刑檔次也只有二個: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並且本罪的入罪標準並不需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入罪標準,量刑檔次有三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因此,如定性為生產、銷售劣藥罪,假疫苗案的相關責任人員,最高刑是處無期徒刑,並沒收財產。


何觀舒律師


對相關問題疫苗定性,其到底是“假藥”還是“劣藥”,成為了決定案件性質的關鍵。


在今年2018年7月24日高俊芳等人被刑事拘留時,警方並未對外公開罪名,而在7月29日公佈移送逮捕的信息時,警方公佈的罪名是生產、銷售劣藥罪。這說明,警方可能初步掌握了相關狂犬疫苗對人體實質造成損害的證據和事實。

涉案藥品:狂犬疫苗

根據公安機關的通報,長春長生涉案,是因為生產凍幹人用狂犬疫苗涉嫌違法犯罪。即便狂犬疫苗即便本身安全性無問題,但是如果其在功效性方面不起作用,延誤治療,也會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

涉嫌罪名初步公佈:生產、銷售劣藥罪

所謂劣藥,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和以劣藥論處的藥品,主要是指“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物。”

根據新華社的調查報道,長春長生為降低成本、提高狂犬病疫苗生產成功率,違反批准的生產工藝組織生產,包括使用不同批次原液勾兌進行產品分裝,對原液勾兌後進行二次濃縮和純化處理,個別批次產品使用超過規定有效期的原液生產成品製劑,虛假標註製劑產品生產日期,生產結束後的小鼠攻毒試驗改為在原液生產階段進行。新華社的報道中還提到,為掩蓋上述違法違規行為,企業有系統地編造生產、檢驗記錄,開具填寫虛假日期的小鼠購買發票,以應付監管部門檢查。

何謂“嚴重危害”,既包括直接傷害,也包括延誤治療

本罪是典型的結果犯,構成本罪,有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劣藥必須“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因此並非只要生產了劣藥,就會構成本罪,如果沒有達到嚴重危害的結果,就只能行政處罰或以其他犯罪論處(比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根據2014年《最高院最高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是指造成輕傷或重傷,或者輕度殘疾、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如果造成死亡,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本罪最低刑期是3年,最高是無期。

而對於“造成了人體健康的嚴重危害”,表現為人體器官、功能的的喪失、減弱或者生命終結,主要有兩類:

第一類是疫苗安全性本身有問題,比如注射、服用疫苗後導致人體器官、功能直接受損;

第二類則是疫苗的有效性有問題,即服用疫苗後,未產生有效抗體,導致病人無法接受及時的救治、延誤治療導致病情加重難以治癒。

兩種情況都能看作是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嚴重後果。

本罪最低刑期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最高刑為無期徒刑,並沒有死刑。

何謂“提請逮捕”?

高俊芳是於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最長應該在30天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

什麼情況下公安機關會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

目前長春新區公安分局之所以將本案嫌疑人提請批准逮捕,是因為在過去幾天的偵查期間,公安機關已經掌握了本案存在犯罪事實的證據。而本案所謂的存在犯罪事實,關鍵點就是兩點:1.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2.造成了人體健康的嚴重危害。

對於生產和銷售劣藥的行為,由於此前吉林省食藥監局已經對長生生物百白破疫苗開除行政罰單,之後又將此案移送給公安機關,近日又有警方追回被丟棄的60塊硬盤的消息傳出,相信警方已經初步掌握了相關證據。

而對於造成了人體健康的嚴重危害的事實,相信警方已經初步掌握,否則本案根本不會以該罪名立案。但是具體造成了何種危害後果,在後續的案件公開信息中,肯定會有相關的涉及。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相關社會危險性的(如可能毀滅證據、自殺、逃跑等等),應當提請批准逮捕。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提請批准逮捕。

檢察院審查後,七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對於被拘留的嫌疑人,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應該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如果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如果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條件的,就會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目前高俊芳的狀態依然是被刑事拘留,其還沒有被執行逮捕。

所以整個逮捕的流程大致為:

公安機關拘留後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收到提請批准書後審查作出決定(7天內)-如果檢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並不排除在之後的刑事訴訟程序中改變罪名

本案在拘留高俊芳時,並沒有對外公佈涉嫌罪名,目前在移送逮捕時公佈了涉嫌罪名,但是,並不排除在之後的偵查工作中,發現其他相關犯罪事實,從而改變罪名或者增加起訴的罪名。

比如近期宣佈移送審查起訴的錢寶網張小雷案,該案在刑事拘留張小雷等人時對外沒有公佈具體罪名,只是以模糊的非法集資犯罪替代;在本案執行逮捕的信息公告中,罪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在本案移送審查起訴的信息公告中,張小雷的罪名變更為更重的集資詐騙罪。類似的情形在涉及面廣、案情可能較複雜的案件中很常見,比如吳英案也有類似罪名變更的情況。

罪名的變更在整體上反映出了辦案機關的刑事偵查的方向和案件的走向。

相近罪名:生產、銷售假藥罪

本案還有另一個被廣泛討論的罪名,就是生產、銷售假藥罪。本罪是行為犯,而非結果犯。

因為該罪名不需要像生產、銷售劣藥罪那樣一定要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只要被確定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就會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

所以對相關問題疫苗定性,其到底是“假藥”還是“劣藥”,成為了決定案件性質的關鍵。

可以看出,國家對於假藥的打擊,要遠遠嚴於對劣藥的打擊,只要故意生產、銷售假藥,就構成犯罪,該罪的最高刑是死刑。

何謂假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t(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三)其他以假藥論處的藥品。

我國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比如江蘇曾有一個案件,被告人申某某生產假冒福爾生物人用狂犬病疫苗並對外銷售,2007年9月3日,被害人趙玉英被狗咬傷後注射了涉案假人用狂犬病疫苗。2008年1月20日,被害人趙玉英因狂犬病發作死亡。經檢驗,涉案人用狂犬病疫苗中不含狂犬病病毒抗原。而這批狂犬疫苗,正是申某某所出售的那批假冒狂犬疫苗。司法鑑定意見,趙玉英系患狂犬病死亡,而相關證據又能夠證實被害人趙玉英系因注射涉案假人用狂犬病疫苗而未能有效防止狂犬病發作,其死亡結果與使用假藥之間具有刑法上因果關係。另外,申某某還出售了假的人血白蛋白,最後被告人申某某被判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之所以可以緩期執行,是因為法院認為:“鑑於申某某具體犯罪情節,且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高俊芳生產、銷售“劣藥”所以按第142條高俊芳最高處無期徒刑,不可能處死刑,只有生產、銷售“假藥”按第141條高俊芳最高有可能處死刑……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笫142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限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或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本條規定,適用於生產、銷售“劣藥”等……,如是“假藥”按刑法,第141條規定處罰!

假藥——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成份不苻合。

劣藥——藥品成份的含量不苻合國家藥品標準。

注:劣藥中,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成份相同,但成份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

大家對狂犬病疫苗的真、假,十分關心,人們尤其是養狗愛狗人士(被狗咬高危人群),對假、劣藥一腔怒火,零容忍,無疑沒有錯,因為狂犬病原可防不可治成了,可防一道最後屏障,也成了問題,憤怒之烈,可以想象……,但是,我們在指責生產廠的同時也反思一下自己的養狗行為,正是自己的養狗將自己和無辜的不養者置於不治之症的狂犬病的威脅之中,所以養狗者在強烈譴責生產廠的同時也應該用同樣或更大的力度譴責自己的養狗行為,因為養狗之害,從深度、廣度、持久方面都對人產生嚴重人身安全威脅不於疫苗!是狂犬病之源……養狗弊遠大於利,是玩命的行為,只有城市禁止養狗,才是大家安全,大家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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