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批捕後,在看守所裡,羈押必要性審查什麼時候可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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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已經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繼續羈押進行的審查。因此,只要是被適用逮捕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都可以立刻啟動這個程序。

刑事訴訟法其實規定了即使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但是人民檢察院仍然是有義務對於其是否需要被羈押進行審查的。但是現實中,其實不太可能出現人民檢察院對於自己決定或者批准逮捕的案件主動進行審查,一般上都是被動的接受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申請。那麼誰有權利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呢?《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第七條對此作出了規定,具體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有相關證明材料的,應當一併提供”。

從上述規定中我們不僅可以知道那些主體可以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也能得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一個關鍵,就是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時最好能夠充分說理或者提供一些當事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證據。但是實踐中,你只是說理肯定不行,縱使你有一萬個當事人不需要羈押的理由,辦案機關一句話就能給你擋回去,常用話術就是“他跑了怎麼辦?誰負責?”。所以,千萬不要抱著說理的態度去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而是最好能夠蒐集一些證據證明當事人不需要羈押。這個難度就很大了,實踐中,除非你能蒐集到當事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否則這個羈押必要性審查基本上不會起到應有的作用,事實上這種程序上救濟權利也已經淪為了花瓶。我只辦理過一起批捕之後又變更強制措施的, 是一起非吸案件中低層工作人員,在我們積極進行所謂退賠後,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才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張超律師


首先,應該沒有法院批捕一說(法院審判階段如果審查認為需要羈押的會“決定逮捕”);如果是題主筆誤,確實是法院決定逮捕的,那麼再次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就比較困難了(反正我還未見過);

其次,如果是檢察機關批捕的,其實自執行逮捕開始就可以申請。但需注意以下幾點:

1.申請時機要把握好。如果案情沒有發生與審查逮捕階段有重大變化的情況,千萬不要隨意申請。實踐中比較常見的例子是交通肇事罪案件,審查逮捕時確實因各種客觀原因(如保險公司未賠付到位)等無法達成和解而作出批捕決定,但隨著賠付到位又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的,屬於證據發生重大變化,當然可以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了;

2.申請要找準部門。原來這項業務是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部門負責的,現在由監所檢察部門(一般是駐所檢察室)負責;

3.材料要整理完善。除了要把申請書寫好外,還必須把相關的賠償協議、支付手續和諒解書作為附件一起提交;

最後,透露個小技巧,其實監所部門也有辦案任務和考核指標,如果條件符合的,他們也會盡快辦理的。

以上個人看法不一定完全正確,大家如果有更好的見解,也歡迎加關注或在評論區繼續討論。謝謝!


茂名supereasy


首先:寫法院批捕後是錯誤/批捕是檢察院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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