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網2018」網絡直播的三大違法「雷區」,千萬別踩!

近年來網絡直播服務發展迅猛,各類直播平臺如雨後春筍般不斷湧現,而且年輕用戶多,社會影響大。然而在競爭激烈的直播市場中,卻有不少主播為了提升人氣而選擇向觀眾展示一些違法違規內容。

網絡直播中都有哪些不注意就會違法的“雷區”,一起了解一下。

「淨網2018」網絡直播的三大違法“雷區”,千萬別踩!

雷區一:直播間想唱就唱

近兩年來,直播行業快速發展,湧現了大批網紅主播,不少主播依靠“直播演唱歌曲”這一行為收穫了大批的粉絲。在這一過程中,直播平臺和網絡主播通過用戶購買會員,刷禮物等形式雙雙獲益。但是,這一行為也潛藏著版權侵權隱患。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叢立先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很多網絡主播在直播間唱歌,會收到各種名義的打賞,屬於使用他人作品表演盈利的情況,不能構成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如果未經詞曲權利人許可進行表演,涉嫌侵犯權利人的著作權。

7月16日,國家版權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聯合啟動了打擊網絡侵權盜版“劍網2018”專項行動。會上,相關負責人表示,將針對短視頻、網絡直播等領域開展版權專項整治,規範版權傳播秩序。

「淨網2018」網絡直播的三大違法“雷區”,千萬別踩!

雷區二:公共場所“任性”直播

你在餐館吃飯,吃相正在網上直播,任何人都能看得見;你和朋友逛商店,兩人閒聊的內容也在網上直播,任何人都能聽得見……目前有的視頻直播網站,會提供公共場所實時視頻,對此有律師表示,商家在未經顧客同意時就將對方的圖像、聲音上傳至網絡,涉嫌侵犯了顧客的肖像權。

網絡安全法規定,網絡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民法總則也明確,肖像權屬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以公民的肖像權作為盈利工具必須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即使沒有盈利行為,如果直播可能對當事人產生形象、名譽、隱私等方面的損害,也要徵得本人同意後才能播出。

直播平臺和商家未徵得顧客同意採集顧客圖像信息進行直播,就有可能損害了顧客的利益。顧客可向有關部門投訴,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若情節嚴重,還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雷區三:傳播違法信息

為了博取點擊量,主播們費盡心思找亮點,有的直播平臺大肆傳播低俗和涉賭等有害信息,部分平臺為逃避監管,組織“深夜場”低俗直播;有的網絡主播公然傳播涉毒歌曲,公開教唆粉絲辱罵他人,爭相炫富鬥富,發佈低俗惡搞內容。種種亂象,不一而足。完全置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序良俗於不顧,對於判斷力較弱、模仿性很強的未成年來人說,更是貽害無窮。

這些行為實質上起到了教唆、幫助他人犯罪的作用,如果行為產生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還可能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的《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以及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組織或公民個人在公共場所和公共網絡空間的一切行為都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線。

我們呼籲廣大網民在享受互聯網便利的同時,不斷加強法律意識,依法文明安全上網,共同打造和諧、文明、清朗的網絡空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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