鴿子:別了,仲愷的禁養區!

最近,惠州仲愷按照“禁養區”和中央環保督察“回頭看”的要求,大力推進養鴿場整治,有序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有了新進展。

鴿子:別了,仲愷的禁養區!

小編也推送了一篇,然後有自稱是學醫的網友,在本號後臺留言,稱第一次知道鴿糞會引起腦膜炎……我沒學過醫,只好請“度娘”出山。

鴿子:別了,仲愷的禁養區!

對了,好像說還有呼吸道感染什麼的,不明覺厲!

因果 | 設置禁養區是必然

其實,大家都有認識盲區、固有的慣性思維,不能照搬十幾年、幾十年前的認知,來評判現在。比如,養鴿場裡,18天就長到1斤、要出貨的鴿子,大大超出了此前的認知(錢來的好快,感覺像印鈔機)。

科技進步讓我們能在更微觀層面,分析處理以往不確定的、被忽略的要素,在看似不相干的事物之間“構建”因果關係,比如:鴿糞→隱球菌→腦膜炎。見微知著,可能一些此前未察覺的生態因子,量變引起質變,悄然影響甚至改變了一定區域的生態環境體系。

生態環境是動態平衡的,要及時察知因果變化,在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被打破時,就要改變慣例,進行必要的調整。比如工業革命時代先驅“霧都”倫敦,先是治理燃煤、推倒煙囪,再後來是控制汽車數量和尾氣排放!

鴿子:別了,仲愷的禁養區!

以史為鑑,人們對一定區域生態環境體系的負荷承載能力及補償整治,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和理解,採取包括設置“禁養區”在內的新措施,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核心的、敏感的、脆弱的生態區域的保護。

其實,倫敦也同樣採取搬遷發電廠和重工業到郊區的做法(“禁廠區”),英國要求在一批城鎮裡設立“無煙區”,區內禁止使用產生煙霧的燃料。

法治 |依法設置禁養區

禁養區,也稱“畜禽養殖禁養區”,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汙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小編注:縣級以上,含縣(區)級)。

禁養區具體範圍

1、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

2、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

3、城市和城鎮中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4、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

5、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2010年,環保部印發的《畜禽養殖場(小區)環境監察工作指南》(試行),依據《畜牧法》(第四十條)和《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專門明確了“禁養區”概念。

2012年,仲愷印發了《關於劃定仲愷高新區畜禽禁養區的通告》(惠仲委〔2011〕9號),劃定禁養區:“惠環、陳江、瀝林、潼僑、潼湖5個鎮(街道)轄區內全部禁養。”

劃定依據:

1、《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七條)

2、《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

3、省環保廳《關於印發石馬河汙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粵環發〔2010〕86號)

4、市畜整辦《關於儘快完善畜禽禁養區劃分工作的通知》(惠市畜整辦〔2011〕9號)等有關規定

鴿子:別了,仲愷的禁養區!

2013年,惠州市重新印發了《惠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劃定畜禽禁養區的通告》(惠府〔2013〕158號),明確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潼湖流域區等均在禁養區範圍。

2015年、2016年,廣東省政府、農業廳相繼出臺《廣東省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粵府〔2015〕131號)及《廣東省畜禽養殖水汙染防治方案》(粵農〔2016〕222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禁養區”的規定。

2016年,環保部針對新修訂(廢止)的若干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專門出臺了一個《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重申確認了有關問題,還明確了依據《水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和《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有關養殖場關閉或搬遷工作”。

劃定依據

1、《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九條

2、《畜牧法》第四十條

3、《水汙染防治法》第五章

4、《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

5、《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

6、《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水十條”)第一條/第(三)點

7、《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HJ/T 338-2007)

8、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

2017年7月,仲愷結合各級新規定及中央環保督察案件整治的要求,出臺了《仲愷區關於畜禽禁養區內白鴿養殖場清理整治的通告》(惠仲委〔2017〕34號),明確落實禁養區規定,清理整治白鴿養殖場。

2018年4月,仲愷又出臺了《仲愷高新區管委會關於對畜禽禁養區內養殖場清理整治的通告》(惠仲委〔2018〕20號 )。

督察 | 禁養區是重點

設置禁養區,並按要求關閉或搬遷養殖場(戶),於法有據,大勢所趨,全國統一推進,而且要求越來越嚴格。

按照《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在畜禽禁養區從事畜禽養殖業,可以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罰款、拆除或關閉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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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國務院的《“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國發〔2016〕65號)要求,“2017年底前,各地區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

2018年4月,國務院《關於2017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指出,“(2017年)完成26個省(區、市)9.2萬個畜禽養殖禁養區

劃定。”國務院《關於構建現代農業體系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工作情況的報告》指出,“累計調減南方水網密集區生豬存欄2300萬頭,生豬養殖向東北等玉米主產區和環境容量大的地區轉移明顯”。

全國各地的禁養區,都在大規模養殖場(戶)清退工作。

鴿子:別了,仲愷的禁養區!

今年,新的生態環境部掛牌,5月份召開了高規格的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對生態文明建設有了更高的要求,隨後中央環保督察組到廣東等地“回頭看”……

“回頭看”,就是要揪出一批“表面整改”“假裝整改”以及“敷衍整改”等生態環保領域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廣西玉林因2016年11月中央環保督察反饋後……未按整改要求劃定重點支流畜禽禁養區,地方主要領導人被生態環保部約談。

鴿子:別了,仲愷的禁養區!

鴿子:別了,仲愷的禁養區!

近日,生態環保部通報我省某地“擅自將位於禁養區的逕口豬場清退時間從2017年底推遲到2022年底……在禁養區清退中未嚴格執行廣東省整改方案要求,擅自降低標準,放鬆要求。”督察組將進一步調查核實,對可能存在不作為,亂作為甚至失職失責情況,將依法依規處理。

壓力|守土有責

養區養殖場(戶)整治的事,時間緊、任務重、難度大、責任大、壓力大。

鴿子:別了,仲愷的禁養區!

鴿子:別了,仲愷的禁養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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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重慶市某鎮政府怠於履行監管職責,未按規定完成禁養區養殖場(戶)關閉、搬遷工作,被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此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掛牌督辦,勢必在全國形成示範效應,也間接推動落實禁養區有關規定。

鴿子:別了,仲愷的禁養區!

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全省紀檢監察機關共查處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問題416起,問責952人,其中給予黨紀政紀(政務)處分558人。2017年2月,我省某地的

省級自然保護區(禁養區)違法養殖問題,有關6名責任人被處理,養殖場有關負責人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鴿子:別了,仲愷的禁養區!

出路 | 依法有序清退

對仲愷而言,禁養區早就劃定,且做了宣傳公告和解釋,給了足夠的迴旋時間和空間。仲愷甚至頂著巨大的壓力,為養鴿戶們謀出路。

但部分養鴿戶仍然一直拖延,甚至抱團抗阻、公然抵制,散佈謠言、混淆視聽。在早已明確要清退的情況下,還存有僥倖,不斷“蠱惑”不明情況的新人,加入養鴿場當“接盤俠”。

鴿子:別了,仲愷的禁養區!

很多養殖戶,以訛傳訛,認為有租用土地的合同,就不能提前解除合同,甚至認為“禁養區”設置不合法,不予配合。殊不知,法律早有結論!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

公佈《人民法院環境保護行政案件十大案例》,原告訴廣東省某縣人民政府劃定禁養區範圍通告不合法。經二審判決,劃定並嚴格執行畜禽禁養區,完全合乎法律規定。

鴿子:別了,仲愷的禁養區!

遷走禁養區的養殖場,是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是”生態為民“這一公眾利益的需要,是法律的明確規定,絕非仲愷的“杜撰”。

這個案子,法院也提到,應依法給予補償。

是的,一定是依法!

仲愷對養鴿戶搬遷鴿子給予補貼和獎勵,對養鴿場地上附著物給予評估補償,這一“補償+補貼+獎勵”的做法,跟其他地方的類似案例相比,更加”人性化”;既符合法律規定,又充分考量了養鴿戶的實際訴求。

鴿子:別了,仲愷的禁養區!

“鴿”者,從“合”、從“鳥”。造字本義:合群、和平。因其與人友好相處,經常作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象徵。養鴿人,多為最大多數人的生態環境期待著想,就是最好的“合群”。還好,大部分養鴿戶,也逐漸轉變了觀念,配合工作。

但個別人,明知法律規定和具體安排,仍為一己之私,企圖把不相干的、與己無關的事物或利益,硬綁到一起,通過不合作甚至不合法手段,誤導裹挾不明真相的吃瓜群眾,耽誤其他養鴿戶的正常搬遷和重新置業,這樣的人,根本就不是正當的養鴿人。

法律明令的“禁養區”,絕不可能為了顧及個別人的不法利益,而停滯不前。法律及中央、省、市各級的環保督察、廣大人民對生態環境的期待,也決不允許哪一級放任此事。

“良好生態環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看這架勢,依法執行禁養區制度,有序清退養鴿場,絕不會“一陣風”“走過場”!

建設美麗仲愷,我的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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