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派出機關——行署、公所、街道辦

我國的派出機關——行署、公所、街道辦​我國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主要有三種類型: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行政公署,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有行政管理權,但不是一級政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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