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州發佈第2號令!機關、企事業單位返崗、復工要求這麼做!

賀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令

第2號


為進一步做好機關、企事業單位返崗、復工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經賀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決定,現就有關要求通令如下:


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縣(區)黨委、政府對本區域機關、企事業單位返崗、復工後的疫情防控工作負總責。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各單位必須按照“織牢防控網、阻斷傳播鏈”的要求,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實行一把手負責制。企業實行法人負責制,復產復工嚴格實行分類審批報備制度,與所在縣(區)人民政府簽定疫情防控責任書。各機關、企事業單位要明確專人專班負責本單位人員返崗、復工後的疫情防控工作,做到“守土有責、守土擔責、守土盡責”,堅決堵住疫情輸入輸出,堅決防止疫情在本地區、本單位擴散。


二、機關、企事業單位返崗、復工前,按照《公共場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衛生防護指南》的要求,提前對辦公場所、生產車間、食堂、衛生間等公共場所和職工聚集場所的設施、設備進行全面消殺防疫。工作期間定時對辦公區、生產作業區、樓道、電梯間等重點區域進行消殺防疫,明確責任人並實時做好記錄。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要加強返崗、復工人員健康管理對市外返回人員實行健康申報制度,對疫情發生地的返賀人員實施重點跟蹤和管理。在返崗、復工前,對全部上崗職工的健康狀況、假期出行和參加聚會情況逐人進行統計核查,確保底數清、情況明;上崗前對每個職工進行體溫篩查,實行臺賬管理,隨時掌握職工身體狀況,發現異常現象及時隔離觀察、及時向轄區疾控機構報告,併到指定醫療機構就診。

對目前仍在疫區的有關人員應通知其暫不返回。機關、企事業單位應設置防疫隔離區,對出現感染症狀的人員先行隔離。鼓勵大中型企業設立集中隔離點。市級以上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等由管委會統一設立集中隔離點。對不具備自行設置集中隔離條件的中小企業,由當地政府集中安排。


四、機關、企事業單位要降低工作區域內人員密度,職工的工位間隔要拉長,儘量每人保持在1.5米以上。減少接待外來人員。集體住宿要儘量降低人員密度,保持室內空氣流通,按標準規範消毒。


五、機關、企事業單位要督促職工參照《不同人群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口罩選擇與使用技術指引》全程佩戴口罩,做好個人防護。

要按標準設置帶有明顯標識的廢棄口罩專用箱,由專人管理並加強消毒。


六、機關、企事業單位要儘量減少或避免舉辦大中型會議、聚集性活動。如確需召開會議,必須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儘量控制參會人數和範圍。


七、機關、企事業單位要加強職工食堂衛生管理,推行分餐制,儘量避免員工集體用餐,減少人員聚集。


八、機關、企事業單位要做好必要防護用品和消毒用品等物資的配備。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組織防控知識培訓,增強職工防疫意識。有條件的單位提倡使用專門車輛接送職工上下班。


九、加強出租屋管理。對出租人及承租人員要落實疫情防控的有關措施。

出租人必須將承租人員返賀的有關信息如實向村(居)委、社區和單位報告,承租人員也要主動向用人單位報告返賀的相關信息。對不服從管理的出租人、承租人員,特別是不履行職責的幹部職工,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十、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應當服從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發佈的疫情防控決定、命令,自覺接受疾控機構、醫療機構等部門採取的有關防控措施,主動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對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信息,或者違反隔離、治療等規定,出入公共場所,參與聚集活動,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毒,或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造成病毒傳播危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縣(區)疫情防控指揮部接此令後,要結合實際迅速落實到位。

疫情防控熱線電話:12320。


賀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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