惹不起!稅控升級後,16%的發票真不是你想開就開!

財稅〔2018〕32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惹不起!稅控升級後,16%的發票真不是你想開就開!

五一過後,會計們就開始熱火朝天的升級稅控系統開16%、10%的增值稅發票了。

我們先來看看調整稅率後16%、10%的適用範圍是哪些?

116%,適用於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

看似比較散亂,但是從記憶角度,我們可以找一些規律。

16%的稅率基本都是和貨物相關的,比如貨物的銷售、貨物的加工、修理修配、貨物的租賃、貨物的進口。所以,我們可以這樣來記憶,但凡貨物相關的一些行為,除特殊情況外,都使用16%的稅率。

特殊情況要例外

1、涉及貨物的這種特殊行為,那就是出口,稅率0%。

2、這類23類特殊貨物銷售或進口行為,稅率10%。

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系統升級後,開具的發票稅率為16%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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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23類貨物,稅率為10%

10%的稅率,基本就是正列舉了,只要記住這些就行。10%的稅率主要和貨物沒有太大關係,基本都是涉及銷售服務、不動產的。

當然,不是所有的服務都是10%稅率。

1、有形動產的租賃服務,它適用16%

2、除了10%正列舉的服務和有形動產的租賃服務的其他服務,依然適用6%。

3、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0%。

10%也不是完全不涉及貨物、無形資產,我們23類的貨物銷售或進口行為,就適用10%的稅率。轉讓土地使用權也適用10%稅率

系統升級後,開具的發票稅率為10%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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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但是升級後第一天,公司就開出了兩份17%稅率的發票。

第一份是一份藍字發票,稅率17%,開具日期是2018年5月2日,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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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份是一份紅字發票,稅率17%,開具日期是2018年5月2日,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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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為什麼5月1日稅控系統升級後依然還能開出17%的藍字發票和紅字發票呢?什麼情況下可以這樣開具呢?

3你會不會也有這種情況發生又不知道如何應對呢?那我們具體來看看。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九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公司2018年4月10日開具了一張發票給客戶,2018年5月2日一上班就收到了客戶的退票,客戶告知由於商品的規格型號開具有誤,和合同不符,需退回重開。

由於4月銷售的商品適用了17%的稅率,按照規定,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情況也是按原適用稅率開紅字,然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公司這種情況,只是規格有誤重開,重新開具的藍字發票也適用17%的稅率。

所以,公司在收到客戶退票後直接在開票系統進行了紅字通知單申請並開具了紅字發票,同時開具了正確的藍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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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字信息表由銷售方公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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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系統通過的紅字信息表開具了紅字發票。

好了,新開具的發票直接郵寄給客戶,客戶取得5月1日後開具的17%的發票,並不影響其認證抵扣

那麼,公司在次月,也就是6月申報期,如何對這項業務進行申報呢?

畢竟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7號規定,從6月1日開始,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格式就發生了變化,再也沒有17%、11%欄次了,那麼公司5月具的17%的藍字發票和紅字發票如何填列?

當然有辦法!

17號文規定納稅人申報適用17%、11%的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分別填寫相關欄次。

所以,假設公司5月除了上述發票之外沒有再開具其他發票,那麼6月申報時候,申報表應該如下圖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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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驚訝,為什麼把17%的發票填寫到16%的欄次,這裡是稅務總局規定的稅率變更過渡期的申報填寫法。

這樣填寫雖然銷售額*稅率不等於銷項稅額,但是這並不會影響申報比對,因為從5月1日開始執行的申報表比對辦法,銷項比對這塊的比對規則是,當期開具發票(不包含不徵稅發票)的金額、稅額合計數應小於或者等於當期申報的銷售額、稅額合計數。

此案例中,開具金額、稅額合計都是0,申報的銷售額和稅額也是0,符合規則。

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九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公司是次月結算上月的銷售貨物,因為只有次月1日才能完整的統計出上月發貨情況,所以五一日放假之前,公司並沒有開具出17%的發票。

但是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規定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所以,該項納稅義務發生在5月1日之前,而5月1日之前並未開具發票,這種情況是需要補開發票的,應該按照17%原適用稅率補開,所以公司開具了這張17%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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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需要注意:

既然5月開具17%的發票,就變相承認了該業務納稅義務時間為稅率調整之前發生的,也就是其納稅義務時間為5月之前,那麼如果4月申報表沒有體現這筆收入的申報情況,就存在滯後申報的風險,這點納稅人一定要注意。

應對措施:

如果5月申報期之前發現這種情況,請在申報4月增值稅時候將其列入未開票項目進行申報。

比如公司的這張發票,需要在5月申報期之前填寫4月申報表時候將其填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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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項比對這塊的比對規則是,當期開具發票(不包含不徵稅發票)的金額、稅額合計數應小於或者等於當期申報的銷售額、稅額合計數。

此填寫案例中,開具金額、稅額合計都是0,申報的銷售額和稅額比開發票金額和稅額大,符合規則。

6月申報期的時候再進行未開具發票負數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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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項比對這塊的比對規則是,當期開具發票(不包含不徵稅發票)的金額、稅額合計數應小於或者等於當期申報的銷售額、稅額合計數。

此填寫案例中,開具金額、稅額不為0,申報的銷售額和稅額為0且小於開具金額和稅額,所以無法通過比對。

對於這種情況,需要提供資料經過稅務局核實後通過申報並清卡解鎖。

最後,再提醒

1、如果5月申報期之前還有納稅義務在5月1日之前的業務,請務必進行未開票收入申報,然後可以放心的在5月開具17%或者11%的發票。不然從理論上來講,會存在滯後申報的風險。

2、對於納稅義務時間的判斷,請結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稅2016年36號文等相關文件並根據自己企業的產品性質綜合判斷,從而做出正確的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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