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落入房屋被「誤拆」或「錯拆」的陷阱!不能一賠了之!

中師最近接到一些諮詢電話,其中有一戶說房子被拆掉了,但後來相關部門解釋說是拆錯了,是“誤拆”,中師覺得把“誤拆”“錯拆”作為“強拆”或“偷拆”的藉口太牽強了。

一般而言,所謂“誤拆”是指行政機關作為徵收方,被誤拆人作為被徵收人,在雙方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由於行政機關或其委託的施工方在拆遷過程中的不當行為導致被徵收人的房屋被拆除。

不要落入房屋被“誤拆”或“錯拆”的陷阱!不能一賠了之!

因為是"誤拆",通常會是施工方成為主體,承擔賠償責任,而相關拆遷部門不會因為“誤拆”受到相應的處罰;其次,要證明房子是由行政機關強制拆除比較困難,即使證實了,行政機關承擔的責任也不會高於因正常拆遷情況下支付的拆遷補償款項,違法成本比較低;最後的結果就是,房子沒有了,拆遷方便可以肆無忌憚地將拆遷工作繼續下去,房主只能向當地拆遷方妥協。那麼針對“誤拆”或“錯拆”,被拆遷人應該怎麼來應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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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針對施工方提起民事訴訟。

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審查後通常視為民事侵權案件,雖然法院受理案件後駁回起訴的情形不多,但按照民事訴訟案件審理後的判決結果卻往往很難讓人如意。

二:針對徵收方提起行政訴訟。

“誤拆”中的法律關係有兩方面,第一,徵收方和被誤拆人之間形成的房屋徵收為內容的法律關係。第二,徵收方和施工方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

明確以上法律關係,完全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即只要徵收方與施工方存在委託關係,就應該以徵收方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由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誤拆”中的“故意”有可能是徵收方所為,也有可能是施工方所為。因此對於那些並非是由徵收方的授意導致的“誤拆”,行政機關可在行政訴訟結束後以拆遷方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向施工方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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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究施工方和徵收方相關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行政機關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因過失導致別人的財物損毀,構成翫忽職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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