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法可依|《旅遊法》旅遊處罰事項「白皮書」(上)

“游”法可依|《旅游法》旅游处罚事项“白皮书”(上)

23個“雷區”

大家要注意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是為了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應運而生”。作為旅遊業的“權威”,《旅遊法》對於涉旅處罰事項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游”法可依|《旅游法》旅游处罚事项“白皮书”(上)

那麼《旅遊法》規定的處罰事項到底有哪些?違反相關規定又將如何處罰呢?涼山州旅遊執法支隊對《旅遊法》、《旅行社條列》、《旅行社條列實施細則》的處罰事項進行了統計,並對《旅遊法》的23項處罰事項進行了梳理,遊客可以以此維權、旅遊經營者要注意這些“雷區”哦。

“游”法可依|《旅游法》旅游处罚事项“白皮书”(上)

處罰事項1: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或者超範圍經營

按《旅行社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罰事項2:未按規定委派導遊、領隊

按《旅遊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處罰事項3:不足額支付導遊領隊費用

按《旅行社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支付報酬,或者所支付的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處罰事項4:選擇不合格的產品和服務

按《旅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處罰事項5:旅行社未履行法定報告義務的

按《旅遊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由旅遊主管部門處5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領隊證。

處罰事項6:拒絕履行合同的

按《旅遊法》第七十條規定,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賠償金。

處罰事項7:旅行社安排旅遊者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

按《旅遊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領隊證。

處罰事項8:未取得導遊證或者不具備領隊條件而從事導遊、領隊活動的

按《旅遊法》第一百零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 《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七條: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罰事項9:導遊、領隊私自承攬業務的

按《旅遊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領隊證。

處罰事項10:導遊、領隊向旅遊者索取小費的

按《旅遊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退還,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領隊證。

(餘下的13項處罰事項及相關處罰規定,詳見下期)

“游”法可依|《旅游法》旅游处罚事项“白皮书”(上)

綜合整理 | 五彩涼山智慧旅遊公共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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