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被女友拉黑砍殺其母,自稱患有精神病要求脫罪

殺人後以自己患有精神病為由脫罪,這樣的情節在不少影視劇中出現。那麼精神病患者真的不用追究刑事責任嗎?

近日,陝西榆林市一起故意殺人案審理終結,兇犯楊明(化名)以自己患有精神疾病-癔症為由請求脫罪的辯護意見最終被駁回,法院最終判處他有期徒刑10年,替無辜受害人找回了公道。

男子因被女友拉黑砍殺其母,自稱患有精神病要求脫罪

楊明是榆林市子洲縣農民,2006年3月結婚並生育一子,2013年5月,一起生活七年的妻子因瑣事離家出走,杳無音訊。2014年4月,楊明經人介紹認識了同縣帶子離異女李玉(化名),兩人並沒有辦理結婚證,按照當地風俗辦了喜宴後開始同居。

2016年3月,李玉提出外出賣化妝品賺錢,並要到榆林市區某酒店打工,遭到楊明的反對,但李玉最終還是離開了楊明,前往榆林,為此兩人鬧起了矛盾。後來楊明對此給李玉打電話,勸她回家,但李玉不願意,還直接將楊明電話拉入黑名單。

2016年11月,楊明來到李玉兒子所在的小學,讓李玉兒子給她媽媽打電話,怕兒子有事的李玉當天就包車回到子洲,並帶來兩個男人準備將兒子接走,期間和楊明發生衝突,楊明拿起小撅頭揚了幾下,當時有人報了警,警方到場後李玉等人離開。

當天的事情讓楊明非常想不通,第二天天一亮,他帶上一把菜刀乘車來到李玉鄉下老家,乘李玉母親周大清(化名)開門之際向其瘋狂砍殺,直到周大清慘叫倒地不起才住手。以為周大清死亡的楊明看到鍋臺上有一把菜刀,於是拿起來朝自己脖子上割準備自殺,無奈刀不太鋒利,導致他沒自殺成。之後,楊明用周大清的電話打給李玉說:“我把你媽撂倒了,你回來嚎來。”

沒過多久,李玉的親戚就紛紛來到現場,將受傷嚴重的周大清送醫治療,並打電話報了警,楊明被警察帶走。2016年11月7日楊明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經過審理,楊明於2017年10月20日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附帶民事賠償5萬餘元。

楊明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其辯護人稱,楊明曾患有癔症精神疾病,請求對楊明進行司法鑑定,楊明作案後即電話告知被害人女兒,並在現場直至被警方抓獲,有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其歸案後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楊明屬於犯罪未遂,應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楊明通過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請求二審法院對楊明依法從輕處罰。

2018年5月底,二審法院對楊明上訴案進行了審理,法院認為上訴人楊明不能正確處理情感糾紛,遷怒無辜受害人,持刀砍殺被害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經查楊明系犯罪未遂,且有自首情節,均在一審中予以認定。二審中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可依法對楊明從輕處罰。

針對辯護人所提楊明曾患有癔症精神病,請求進行鑑定的意見,經查,楊明為報復被害人女兒,準備犯罪工具,僱車前往被害人家,持刀砍擊被害人後在現場自殺,並與被害人女兒通電話告知其殺人犯罪事實,這些行為充分表明,楊明在實施犯罪過程中思維條例清晰,犯罪動機、目的明確,具有完全控制和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且經病歷記載,楊明在治療癔症出院時病情已好轉,精神活動正常,故對此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二審期間楊明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協議,可依法對楊明從輕處罰。二審法院撤銷原審法院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改判楊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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