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被女友拉黑砍杀其母,自称患有精神病要求脱罪

杀人后以自己患有精神病为由脱罪,这样的情节在不少影视剧中出现。那么精神病患者真的不用追究刑事责任吗?

近日,陕西榆林市一起故意杀人案审理终结,凶犯杨明(化名)以自己患有精神疾病-癔症为由请求脱罪的辩护意见最终被驳回,法院最终判处他有期徒刑10年,替无辜受害人找回了公道。

男子因被女友拉黑砍杀其母,自称患有精神病要求脱罪

杨明是榆林市子洲县农民,2006年3月结婚并生育一子,2013年5月,一起生活七年的妻子因琐事离家出走,杳无音讯。2014年4月,杨明经人介绍认识了同县带子离异女李玉(化名),两人并没有办理结婚证,按照当地风俗办了喜宴后开始同居。

2016年3月,李玉提出外出卖化妆品赚钱,并要到榆林市区某酒店打工,遭到杨明的反对,但李玉最终还是离开了杨明,前往榆林,为此两人闹起了矛盾。后来杨明对此给李玉打电话,劝她回家,但李玉不愿意,还直接将杨明电话拉入黑名单。

2016年11月,杨明来到李玉儿子所在的小学,让李玉儿子给她妈妈打电话,怕儿子有事的李玉当天就包车回到子洲,并带来两个男人准备将儿子接走,期间和杨明发生冲突,杨明拿起小撅头扬了几下,当时有人报了警,警方到场后李玉等人离开。

当天的事情让杨明非常想不通,第二天天一亮,他带上一把菜刀乘车来到李玉乡下老家,乘李玉母亲周大清(化名)开门之际向其疯狂砍杀,直到周大清惨叫倒地不起才住手。以为周大清死亡的杨明看到锅台上有一把菜刀,于是拿起来朝自己脖子上割准备自杀,无奈刀不太锋利,导致他没自杀成。之后,杨明用周大清的电话打给李玉说:“我把你妈撂倒了,你回来嚎来。”

没过多久,李玉的亲戚就纷纷来到现场,将受伤严重的周大清送医治疗,并打电话报了警,杨明被警察带走。2016年11月7日杨明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经过审理,杨明于2017年10月20日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万余元。

杨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其辩护人称,杨明曾患有癔症精神疾病,请求对杨明进行司法鉴定,杨明作案后即电话告知被害人女儿,并在现场直至被警方抓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其归案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杨明属于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明通过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二审法院对杨明依法从轻处罚。

2018年5月底,二审法院对杨明上诉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上诉人杨明不能正确处理情感纠纷,迁怒无辜受害人,持刀砍杀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经查杨明系犯罪未遂,且有自首情节,均在一审中予以认定。二审中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对杨明从轻处罚。

针对辩护人所提杨明曾患有癔症精神病,请求进行鉴定的意见,经查,杨明为报复被害人女儿,准备犯罪工具,雇车前往被害人家,持刀砍击被害人后在现场自杀,并与被害人女儿通电话告知其杀人犯罪事实,这些行为充分表明,杨明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思维条例清晰,犯罪动机、目的明确,具有完全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且经病历记载,杨明在治疗癔症出院时病情已好转,精神活动正常,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期间杨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可依法对杨明从轻处罚。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改判杨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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