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常識2」婚約法律無規定,處理不好惹糾紛

婚約引發人身關係糾紛,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對婚約不予保護,不強制履行。雙方同意解除婚約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約的,也無須徵得對方的同意,單方就可以解除。因此,如果訂婚的一方當事人到法院去要求法院保護或者解除他們之間的“未婚配偶關係”,甚至是要求強制履行“結婚的義務”,人民法院是不會予以受理的。

「婚姻常識2」婚約法律無規定,處理不好惹糾紛

贈送的財產,酌情返還

對正常的因婚約引發的財產糾紛,一般的解決原則有以下幾點:(一)對以結婚為目的而贈送的財產(包括訂婚信物),價值較高的,應酌情予以返還;(二)對訂婚期間,當事人雙方一般性的經濟往來或者是贈送的價值不高的物品,受贈人可以不予返還。

“青春補償費”,法律不支持

所謂的青春補償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當然,如果由於過錯方的原因,給無過錯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可以要求過錯方賠償其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但絕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常識2」婚約法律無規定,處理不好惹糾紛

騙取財物,將受法律制裁

在實際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假借談戀愛、訂婚的手段騙取當事人的財物。對此,一經發現,不但騙取的財物要返還受害者,對行為人也要給予一定的制裁措施。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據此,行為情節嚴重的,將受到刑法的懲處。

本文部分內容來源於互聯網並經整理而成,僅供朋友們共同學習和相互交流之用,若有侵權,請聯繫小編刪除;任何媒體、單位或個人如需轉載、轉播或其他複製、使用的請註明出處。

歡迎點擊右上角“關注“,以期下次精彩更新吧!你還可以點贊、收藏、評論與轉發,把它分享給你的小夥伴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