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客戶違約事項,企業收到客戶的違約金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企業與客戶簽訂了購銷合同,因客戶違約事項,企業收到客戶的違約金計入“營業外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因客戶違約事項,企業收到客戶的違約金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一、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務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稅發【1993】157號)第三十三條進一步明確: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的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二、綜上所述,對於企業與客戶簽訂了購銷合同,因客戶違約事項,企業收到客戶的違約金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應該分情況處理:

1、對於合同未履行時收取違約方的違約金,無須繳納增值稅,也不用開具發票;

2、但是對於合同已經履行,購買方因延遲付款等原因,按合同約定向銷售方支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屬於價外費用,應併入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並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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