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農商行收315萬大額罰單,高管被「頂格」處罰

惠民农商行收315万大额罚单,高管被“顶格”处罚

在金融強監管風暴下,山東銀行機構也現大額罰單。

7月5日,山東銀監局網站披露,山東惠民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惠民農商行”)因業務嚴重違規,被合計罰款315萬元。與此同時,惠民農商行10位相關負責人受到處罰,其中該行負責人張海濤更是收到“取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十年”的頂格處罰

惠民农商行收315万大额罚单,高管被“顶格”处罚

行政處罰信息(濱銀監罰決字〔2018〕8號)顯示,惠民農商行的主要違法違規事實包括“違規發放貸款、同業融出超比例、違規處置不良貸款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等相關規定,濱州銀監分局對惠民農商行開出大額罰單。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18年6月14日。

其實,在濱州銀監分局公佈對惠民農商行處罰的當天,一共開出11張行政處罰決定書。除上述罰單外,其餘10張均為該監管部門對銀行相關負責人的分別處罰。山東財經報道注意到,雖然罰單中僅顯示了“個人姓名”,並未對其供職機構予以披露,但從監管層對惠民農商行的開業批覆及過往罰單中不難發現,這10位被罰高管均為惠民農商行的業務負責人。

惠民农商行收315万大额罚单,高管被“顶格”处罚

其中,罰單(濱銀監罰決字〔2018〕9號)顯示,被處罰當事人張海濤的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包括對機構違規發放貸款、違規處置不良貸款等違法違規行為負有領導、管理責任。為此,濱州銀監分局對張海濤作出“取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十年”的行政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 2015年底,當時的山東銀監局發佈了名為《關於山東惠民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機構開業、張海濤等16人任職資格的批覆》的批覆文件(魯銀監準〔2015〕642號)。文件顯示,監管層核准張海濤的董事和董事長任職資格。

2017年8月1日,惠民農商行被山東銀監局網站通報,因“存在貸前調查嚴重不盡職等違法違規行為”,該行被罰款40萬元。當時罰單披露的惠民農商行的法定代表人還是張海濤。不過在此次處罰中,惠民農商行的法人代表已變為潘小民。天眼查系統顯示,目前惠民農商行的董事長亦是潘小民。

綜合上述信息,此次受到頂格處罰的張海濤為惠民農商行前(首任)董事長,現相關業務負責人。

其餘9份行政處罰信息如下:

* 罰單(濱銀監罰決字〔2018〕10號)顯示,被罰當事人劉某,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是“對機構同業融出超比例、違規發放貸款等違法違規行為負有領導、管理責任”,被處以警告和罰款8萬元。天眼查系統顯示,劉某現任惠民農商行董事兼總經理。

* 罰單(濱銀監罰決字〔2018〕11號)顯示,被罰當事人賈某民因 對機構違規發放貸款等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管理責任,被處以警告和罰款5萬元。開業批覆顯示,在2015年底惠民農商行開業之初,賈某民為該行副行長。

* 罰單(濱銀監罰決字〔2018〕17號)顯示,現任惠民農商行胡集支行負責人的盛某財因對機構銀行承兌匯票“三查”不盡職違法違規行為負有承辦責任被處以警告。

* 此外,李某龍、張某江、盧某智、李某全、高某勇、佘某超6位相關負責人同因“對機構違規發放貸款違法違規行為負有部分管理責任”被處以警告。(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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