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責權利將進一步明確

(上接A01版)我國獨董制度建設尚且任重道遠,需進一步構建有效、有為和有益的獨董制度,讓獨董成為上市公司監督者、中小投資者“保護神”和資本市場“守夜人”。

從獨董不服行政處罰提起訴訟情況看,起訴理由有較大同質性。報告分析前述九起案件發現,獨董涉案情形與申辯理由主要有四種:一是花瓶掛名型;二是放任不知情型;三是有主觀履行職責意願,也採取部分如問詢公司董秘、負責人等措施,但實際未實現型。四是任職時間短,任職時間與簽字定期報告期間不完全重合甚至分離型。

報告指出,在這四種類型中,第一種與第四種是兩種極端,表現數量較少。但在某些時候可能是重合的,即從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表現為第四種,實際情形是第一種,只是當事人拒絕承認。在匹凸匹案中,曾某某、張某某就提出,其於2014年才任職獨董,對2013年期間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和發生的訴訟並不知情。第二種、第三種則是目前最常見申辯理由。前鋒股份案中陶某、陳某某即屬於第二種,二人對於公司重大訴訟均以不知情為由主張免責,實際上內心可能是放任的。其對於公司歷時數年重大訴訟稱毫不知情,無法讓人信服,最終法院未採納其申辯意見。

文峰股份案中的範某、江某則屬於第三種。在該案中,範某、江某均在不同程度上主張其就陸永敏與文峰集團股權轉讓事宜向文峰股份內部董事及高管進行質詢,就如何正確披露信息等事項諮詢上海證券交易所,已充分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因此,當事人即以此為由,主張其應予免責。

多管齊下完善獨董制度

事實上,從我國獨董制度構建體系看,為保證獨董能充分發揮維護廣大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功能,在制度設計之初,立法就賦予獨董相應權力,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諮詢機構的權力。獨董聘請中介機構費用及其它行使職權所需費用由上市公司承擔。

從過往實踐看,也有過獨董聘請中介機構案例。2004年2月16日,樂山電力獨立董事程某某、劉某某因樂山電力頻繁擔保行為和巨大擔保金額,聘請深圳鵬城會計師事務所就公司關聯交易及或有負債情況進行專項審計。該事件作為當年資本市場獨董質疑上市公司年報重大事件,引起市場與監管層關注。上市公司從最初的反對、抵制,轉變為與獨董達成一致意見。

因此,田利輝表示,我國需進一步推動上市公司落實獨董職權,進一步明確獨董法律義務和責任,提高獨董獨立程度、專業能力和敬業精神。

具體來看,湯欣建議,為改善獨董制度功能,需在督促獨董提高水平、獨立公正、勤勉盡責的同時,在獨董選任、履職、薪酬、追責若干方面進行深入的配套改革。

“一方面,獨董應謹慎勤勉,投入足夠時間精力,控制同時履職公司家數。”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表示,另一方面,監管和司法部門、自律機構有必要考慮獨董工作現實,合理釐定責任邊界,健全獨董履職記錄檔案。包括投資者在內的社會各界也需理解獨董制度只是有效公司治理的一個組成部分,應逐步完善董事責任保險機制,推動更多具有商業技能和實踐的人士加入獨董隊伍,從整體上更好地發揮其功效。

“近期,資本市場強監管背景下,行政處罰對於一些未盡勤勉盡責義務獨董確實起到一定警示作用,但也出現了一些行政訴訟。”李文莉認為,董事信義義務包括勤勉義務和忠實義務,勤勉義務一直被稱為“無牙老虎”,因其主觀標準不好界定,各國立法例均採抽象立法模式;忠實義務才是“有牙老虎”,各國立法例多采用列舉式,在追究董事責任中發揮重要作用,我國還可借鑑域外引進商業判斷規則。

李文莉建議,追究獨董責任機制宜在採用勤勉義務追責的同時,在民事領域探索忠實義務的適用。對於獨董制度的完善,她認為,一是完善獨董選任機制,防止獨董過多依賴大股東;二是借鑑域外獨董提前介入公司重大行為,實現獨董事中把關和事後發表獨立意見相結合;三是完善獨董配套機制,如引進集團訴訟,實現民事救濟與行政監管雙輪驅動;四是建立獨董會前溝通機制,就董事會討論事項共同商討。

對此,田利輝則建議:“我國需進一步構建責權利相一致的獨董制度,加強獨董工作信息披露和責任追究,推進獨董向監管機構直接報告制度,組建能促進交流和實行自律的獨董行業協會。”監管層可通過獨董行業協會加強對獨董和其任職公司動態監測,建立獨董信息篩選披露機制,加強獨董工作交流與有效培訓,明確獨董薪酬具體細則,推動優化獨董履職行權企業內部環境,建立獨董履職評價機制,健全對獨董及相關主體及時提醒和監督問責機制。

田利輝認為,倘能如此,在完成獨董設置任命的第一階段後,我國獨董制度建設就可順利完成獨董權責落實的第二階段,進而逐步推向獨董專業盡職的第三階段。如果有一批專業、敬業和勤業的獨董,那麼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可得到顯著提升,中小投資者能獲得有效保護,資本市場建設可取得長足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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