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註明賣方「淨拿」房款 個人所得稅誰承擔?

合同註明賣方“淨拿”房款 個人所得稅誰承擔?

在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賣房人“淨拿”房款104萬元,後來買方認為個人所得稅應由賣方自行交納,她只願承擔交易契稅及中介費。雙方發生爭議導致合同未履行,打官司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對方承擔違約金。日前,南通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淨拿”應理解為買方承擔所有交易費,違約責任應由買方承擔。

通訊員 曹竹園 顧建兵 揚子晚報記者 於英傑

2017年初,黃某委託海門某中介出售自己名下一套房屋,很快被李女士看中。經中介牽線,黃某和李女士在中介簽了《售房協議書》,約定黃某將該房屋賣給李女士,總價104萬元,過戶費由李女士承擔,同時在第13條附說明“甲方淨拿104萬”;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納定金5萬元;協議過戶時間為2017年2月28日。此外,合同約定過戶費和中介費均由乙方李女士支付,違約金為房款總價的20%即20.8萬元。合同簽訂當天,李女士將5萬元定金付給黃某。

後來,雙方經協商將過戶日期改為3月15日。當天,雙方因“個人所得稅誰來負擔”的問題再起爭執。李女士認為,個人所得稅一般由得利者交納,要推翻的話,應通過明確無誤的條款寫明,同時在選擇採用商業貸款事項中自己已讓步,再讓她出個人所得稅不合理。雙方僵持不下,買賣陷入僵局。

沒多久,李女士看到一條朋友圈截圖:中介人員在黃某夫婦約她見面當天,在銀行門口拍了她未出現履約的相關視頻。一氣之下,李女士將黃某告到海門法院,訴請解除合同並由黃某支付違約金20.8萬元,而黃某認為違約的是李女士,於是向法院提出反訴,要求李女士支付違約金20.8萬元。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個人所得稅應由房屋出售方來出,但根據交易習慣,二手房買賣合同普遍會約定由誰交納個人所得稅,公眾對“淨拿”概念有普遍的共同認知,即由買方承擔所有交易費用。該案合同約定過戶費由李女士承擔,同時合同第13條附“甲方淨拿104萬元整”,若個人所得稅由黃某承擔,其所得價款將少於104萬元,顯與合同約定相矛盾。合同約定違約金為房款總價的20%即20.8萬元,考慮二手房交易行情以及黃某損失的情況,對違約金予以適當減少,酌定為5萬元。李女士作為違約方,已付定金5萬元,該款抵作違約金。李女士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日前,南通中院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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