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廢止《地方煤礦管理條例》等7件地方性法規

内蒙古废止《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廢止《內蒙古自治區地方

煤礦管理條例》

等7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7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煤礦管理條例》(1994年1月14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二、《內蒙古自治區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工作條例》(1991年4月2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三、《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民負擔監督管理條例》(1995年11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9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二)》修正)

四、《內蒙古自治區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審計條例》(1997年5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五、《內蒙古自治區種畜禽管理條例》(1998年5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9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二)》第一次修正根據2016年5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六、《內蒙古自治區鹽業管理條例》(1998年9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七、《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草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2001年4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9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二)》修正)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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