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砍濫伐成「光頭強」 法律後果很嚴重

2018-08-07 09:54 | 浙江新聞客戶端 | 通訊員 章偉傑 王佳靚

森林是一種重要的自然資源,與人類的關係極為密切,保護森林資源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可是,王某卻對林木亂砍濫伐……結果受到應有的處罰。

【案件還原】

根據群眾舉報,永和鎮某村山上發現有林木被砍伐,區農林局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前往現場調查。經調查發現,是永和鎮某村村民王某在經承包農戶同意後僱傭2名小工砍伐,現場留有林木被砍伐後的伐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王某涉嫌濫伐林木,區農林局予以立案調查並做出行政處罰。

【調查與處理】

區農林局林業行政執法人員隨即對當事人採伐的林木和採伐現場進行勘驗檢查和勘驗檢尺,固定基礎證據材料。執法人員對王某以及2名小工進行談話調查後,進一步核實案件情況。

原來,王某為自己搭棚使用,被執法人員查獲前,已濫伐杉木16株,計立木蓄積1.4749立方米,折原木材積為0.88494立方米。其中林木價值,根據《紹興市上虞區農林漁牧局關於辦理林業行政案件中林業變價款執行標準的通知》,適用中等規格杉木,按原木材積600元/立方米計算,得該批林木價格為530元。對此,區農林局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做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責令補種濫伐林木株樹5倍的樹木,共計80株。2、並處濫伐林木價值530元的2倍罰款,計人民幣1060整。

【法律分析】

一、濫伐林木違法主體的認定

在本案中,違法主體有兩種可能性,一是王某,二是王某僱傭來的2名小工,對違法主體的認定是首要把握的關鍵點。經執法人員調查取證以及對王某、小工進行談話後,明確是王某為自己搭棚需要使用林木,僱傭並要求2名小工砍伐林木,並由王某指定砍伐的範圍和林木數量。至此,對該案中違法主體是王某的事實認定清楚,證據充分。

二、濫伐林木違法行為的認定

在本案中,對當事人砍伐林木的行為屬於濫伐違法行為認定,關係到該案件的定性,決定著最終的處罰方向,是本案的關鍵。在查獲當事人擅自砍伐林木後,執法人員開始對被砍伐林木的權屬進行調查。經對當事人和證人調查詢問以及向永和鎮某村調取該山林的林權證後,得知林木砍伐所在山林並非當事人自己的承包山,而是該村另一個農戶的承包山。經執法人員向當事人及山林承包人談話後確定,當事人在砍伐林木前,事先得到山林承包者的同意,才僱傭小工進行砍伐行為。至此,對王某屬於濫伐林木的事實認定清楚,證據充分。

三、處罰決定的作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5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2倍至3倍的罰款”的規定,對當事人做出具體行政處罰前,必須確定以下兩點:一是要確定當事人濫伐林木的具體數量,二是要確定當事人濫伐林木的價值。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濫伐林木的林業行政案件,具有較強的警示教育意義,讓大家更深入地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更清晰地認識應當保護和合法合規利用森林資源。

森林資源是一種極為重要的國家資源,具有生長慢、週期長、生態效益顯著等特點,它不僅能提供木材,而且能防風固沙、涵養水源、淨化空氣。濫伐林木,作為破壞森林資源的主要違法犯罪行為之一,對本來就相對不足的森林資源構成較大威脅。《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是賦予全體公民保護森林資源,杜絕亂砍濫伐的重要法律利器,也是造福子孫後代的重大保障措施。也希望通過本案例,警示廣大市民遵守法律法規,做到合法合規利用森林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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