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秦都:“消失”的百万现金

日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一案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经过:2018年1月初,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刚刚刑满释放不久的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因手头拮据,又再次产生犯罪的念头,两人一拍即合。被告人何某带着妻子和两名年幼的孩子与被告人李某某一起,千里跋涉乘坐火车从贵州来到咸阳准备作案。

二人四处闲逛寻找作案机会,通过网购的一把钥匙,轻松撬开了我市某小区业主家的防盗门,盗走业主刘某某家现金3000余元后迅速逃离。二人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轻轻松松的就能得来一笔“横财”,于是一合计,不如一不做二不休再“干”一笔。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又步行至另一小区,使用钥匙撬开业主雷某某家门锁,盗走雷某某家现金103万余元后,看着沉甸甸装着百万现金的袋子,二人心里不断发怵。于是当天就收拾东西,带着妻儿,中途辗转4次,乘坐黑车、出租、中巴等多次更换交通工具逃回贵州。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作案后的二人很快就在贵州被抓获。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提起公诉。庭审中,公诉人首先向法庭宣读了起诉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讯问环环相扣、句句切中要害,同时以多媒体示证等多种方式向法庭出示了本案的定罪、量刑全部证据,举证和质证环节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从法理、证据、情理三个方面一一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观点鲜明,中肯透彻,有理有据,同时结合被告人的经历对其进行当庭教育,告诫其学法、守法,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当庭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李某某、何某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提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作者: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毛妮 程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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