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釋義(66)|關於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监察法释义(66)|关于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是關於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打擊犯罪,保障監察法各項制度順利實施,維護監察法的權威性。

違反本法規定,可能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一是監察對象及有關人員違反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比如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的“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的“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監察對象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察對象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是控告人、檢舉人、證人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的“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四是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比如,洩露調查工作信息,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洩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及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違反本法其他法律規定,構成犯罪的,也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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