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谈拆迁维权的时候,我该谈些什么?大家又该注意些什么!

“无论输赢,只要下出了最善的一手,那就是成功的一局。”——吴清源《中的精神》。

当我谈拆迁维权的时候,我该谈些什么?大家又该注意些什么!

拆迁维权其实最难的不是繁琐的程序,也不是自身法律意识的不足和法律知识贫乏,而是内心缺乏维权的信念,不能克服对公权力的恐惧;再者就是宁愿相信某些人的鬼话也不相信律师的人话。行政机关的人员,也就是公务员,他们不是鬼也不是神,他们也害怕。为了对付拆迁户们,他们也是绞尽脑汁。其实他们也不好过,他们的许多违法行为都是铤而走险。他之所能装出强大,就是有国家公权力的掩护。其实他比你更害怕,也怕摘乌纱帽,只是比老百姓们更能演!

许多拆迁户们总是幻想出,他们能串通上级保护自己,能够威胁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很多很多的幻想,于是就彻底认了。当然有这样的事,但这并不普遍。就因为这些比较极端的现象,我们就对随意的侵犯沉默?任其宰割。鲁迅弃医从文,觉得精神的麻木和堕落比什么都可怕。以前觉得都是书上写的,现在想想真是可怕。

记得在大三的时候,自己做的书店也是因为租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被学校拆了。没有给我补偿,后来我自己去找校长,把学校骂了一顿,终于给我1000元。当时我是这样想的,如果学校不补偿,我毕业的时,就起诉学校。

那么面对拆迁的具体维权的时候我该谈些什么?

当我谈拆迁维权的时候,我该谈些什么?大家又该注意些什么!

第一,确认拆迁性质。拆迁的唯一正当性理由只有一个就是基于“公共利益”。这种前提的拆迁下被拆迁人是无法抗拒的,宪法和物权法等法律等都此有相关规定。这也显示出我们国家在某种意义强调了集体利益是可以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不正当的拆迁就是商业利益的拆迁,就是开发商和相关主体沆瀣一气。此时我们对于征收时完全不可以抗拒的,我们就是在一个平等主体。主要我不同意,我的私有的合法财产就不容侵犯。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可以争取到较高的补偿。

第二,确认土地性质。按照宪法我国的土地分类,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当然国有土地也被某些教授们调侃:全民所有(国有土地的本意),就是全民都没有。之所以要区分土地性质,就是因此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同土地性质适用的是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商品房价;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价)。国有土地的补偿主要依据《征收与补偿条例》,而集体土地则时没有具体的法律主要依靠《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因此关于具体对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当然像城中村这样的地方因为特殊的区位,适用的是国有土地上的标准。

第三,给自己定位。在征收过程中,你处于什么角色。你是所有权人还是承租人。如果你是所有权人则要做好相关的证据保存,证明自己是所有权人。如果是承租人则需要证明自己的停产停业损失。虽然法律没有具体关于承租人补偿但物权法是说明要补偿的。因此现有的法律有所不足,需要亟待细化解决怎么实施物权法的规定。

第四,明确补偿内容。国有土地上房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集体土地上的征收——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五,补偿标准。这是大家最喜欢问的一个问题和最关心的问题。因此我们接到当事人咨询电话的时候第一个问题就是如此。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就是征收决定公告时的商品房市价。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因此补偿标准都是跟当地的经济水平息息相关的。

当我谈拆迁维权的时候,我该谈些什么?大家又该注意些什么!

维权本身不是件容易的事,如果当事人没有信念和勇气,那就不要折腾就此认命就可以了,只要晚上睡得着。没有什么事一蹴而就,“无论输赢,只要下出了最善的一手,那就是成功的一局。”——吴清源《中的精神》。前几天看完这本吴清源的自传,我不懂围棋,甚至五子棋也下得很差,却很喜欢这些博弈的精神。法律也是一场博弈,法条的博弈是最浅层次也是最基本的,这基本功当然要慢慢做好。然而,真正的博弈是关系法条精神的论证才是精髓,当然这并不是所人都喜欢的。但无论怎样,在每一个案子的每个步骤中,都应该下出“最善的一手”,也不用去给别保证什么,这已经是最大限度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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