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假冒僞劣藥品和食品該不該罰沒全部財產並判處死刑?

一生1702


長春長生可謂是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確實長春長生董事長以及他的喜歡炫富的兒子兒媳都是引發眾怒的。因為他們的錢是用無數個平民百姓的生命健康代價換來的,也就是他們的每一次炫富都要有不知道多少無辜的孩子在流血,在失去生命。狂犬疫苗是被狗咬傷者的最後一道防線,這個造假等於將這類型民眾推向了最為危險的境地。

製造假冒偽劣藥品和食品是賺取別人生命的錢屬於沒有底線的做法,這不僅僅傷害別人的生命健康權益,對於社會正常秩序也是一種極大的破壞。對於這種類型的犯罪必須嚴打,已經成為大家一致的呼聲。多數民眾都認為對於製造假冒偽劣藥品食品的行為應該零容忍。

長春長生假疫苗曝光後,高俊芳的兒子還覺得無所謂,覺得退市也無所謂,因為其已經賺了足夠多的錢,不害怕退市。很顯然他是十分高傲的,雖然其賺的都是生命錢,每一分錢裡都滴著血,但是其不這麼認為,他就認為只要有錢,別人死活與他沒有關係。毫無疑問高俊芳兒子也是沒有底線的人。對於這樣額度人,多數民眾的意見還是建議沒收所有非法資產的。


深度軍備


長春長生因為製假售假,成為輿論聲討的對象,所以這個問題肯定也是對此有感而問。

該公司的所作所為,令人髮指,竟然在救命的狂犬疫苗生產流程上偷減工序,竟然在事關兒童健康的百白破疫苗上造假,可以說為了金錢,她們已經喪失了做人的底線,就像德國大文豪歌德名作《浮士德》裡的人物浮士德一樣,把自己的靈魂出賣給了魔鬼。

大家都知道的,狂犬疫苗是防治狂犬病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此道防線失守,後果不堪設想,因為狂犬病可防不可治,只要發病,死亡是必然的結果;小寶寶在母親體內,靠著母體的抗體抵禦各種基本疾病,出生時,因為尚小,免疫系統發育不完全,對於一些病毒尚無抵禦的能力,而疫苗就是幫助他們對抗各種病毒的,為他們構築一道健康長城。

作為疫苗女王,高俊芳所在的長春長生公司在國內疫苗市場佔大半壁江山,他們製假售假,就是置國人的安全於不顧,我以為將她的罪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最好,如果是這個罪的話,最高即可判死刑,目前高俊芳是以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被批捕,這個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

我想絕大多數人的心聲肯定是判處其死刑,讓她伏法謝罪天下。至於罰沒所有財產,參照三鹿奶粉事件的處理結果,三鹿董事長田文華被並處個人財產2700多萬元,高俊芳就算被罰田文華的十倍,也就是2.7億元,相對於其家族67億元的財富,還是微不足道!

唉……


打虎拍蠅


目前,因為長春長生製藥生產的假疫苗,把生產假藥的話題推上風頭浪尖,關於相關的問題,無疑是最近最熱的話題。

至於生產假冒偽劣藥物是不是該判死刑的問題,我們不能一概而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構成生產假冒偽劣藥物罪。本罪中的生產和銷售行為是選擇性關係,行為人實施其中一個行為即構成犯罪。本罪為結果犯罪,即無後果不構成犯罪。

目前長春長生製藥的假劣疫苗事件,從事實上,已經構成犯罪,而且後果很嚴重,目前已經對主要責任人進行了批捕,根據其造成的後果,應該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只是我的個人觀點。具體量刑,應該有執法機構在裁決。


仁澤至簡


該!不僅製假的要判死刑。所有知情不報的一律嚴懲。讓中國從此再無假疫苗!假疫苗事件一起接著一起!一般的刑法根本對不法商人起不到遏制作用!我從三個角度分析一下:

第一:假藥,假食品,假疫苗,就是高壓線,誰生產就判死刑。不管是否造成嚴重結果,不管是否出售。只要膽敢生產哪怕一滴就要嚴懲。

第二:每起假食品藥品事件背後不知道又有多少無辜的生命付出代價。老百姓真的是怕了,所以必須最嚴格的法律來懲治,就像很多西方國家一樣。

第三:所有參與制假售假的人,只要碰假藥,就要讓他終身坐牢,所有知情不報的人,都要判刑。只有這樣,才能遏制不法商人,否則,就是每隔一段時間,又是一起假事件。老百姓真的傷不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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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角度


從高俊芳假疫苗事件對社會的影響力來看,她不會被輕判,社會各界對這件事都予以高度關注,網友們建議沒收她的財產,獎勵舉報人員,甚至有人想要法院判處高俊芳死刑。可見高俊芳一人犯下的罪行真的是激起了全國人民對製假售假行為的強烈憤慨,可理智過後,我們是否能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猜測千萬個“高俊芳”違法犯罪的結局?

針對上述問題,我國《刑法》給出了答案,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藥品罪量刑標準如下: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致人死亡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被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從量刑標準中我們不難發現,生產銷售假藥或食品罪能否被判死刑或沒收財產還要看其犯罪性質和造成的影響,就高俊芳假疫苗一案來看,她被判死刑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長春新區公安部門逮捕她的理由是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所以她的刑期上限只能是無期徒刑,這或許會讓廣大憤怒的網友們失望,但法律就是法律,法院會根據法律制定的量刑標準予以判處。


製假售假的行為是罪惡的,特別是食品或藥物製假直接影響到人們的生命健康,因此有關部門定要嚴厲查處,國家監管部門也任重而道遠,試想如果連人們最賴以生存的東西都是假的,那這個社會上又有什麼可以相信?這類現象的一再發生,就是因為我們對其處置態度不夠嚴厲,對其處置方法不夠嚴苛。

因此,我們更應該加強相關方面的司法立法,加大從嚴執法的力度,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罪行絕不姑息,致力還百姓一個更加安全、健康又可信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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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arless無畏之旅


單單對於疫苗事件世界各國如;美國1955年卡特事件、1996年日本“毒疫苗”事件、2015年印度疫苗“篡改保質期時間”事件以及其它歐美國家都各其一例;

相對的也都出臺了各項嚴格的法律法規,另不法商家不敢隨意觸碰有些商家企業已經不是第一次了,包括假疫苗在內的如毒奶粉,食品、等問題已經不是一次兩次,而是一而再三的觸犯法律觸犯道德底線;


不管是疫苗造假,食品造假等行為那都是屬於非常惡劣的?只有槍斃了這種人,才能起到震懾的作用!

可笑的是這次疫苗事件的處罰才僅僅只有300多萬,對於一個生產總值在幾十億的企業來說,估計還不如高俊芳兒媳一個月的花銷吧!難道不應該罰個傾家蕩產,以儆效尤嗎!而且這次判刑如果參考2008年三鹿“毒奶粉”事件的判決的話,很有可能也就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行為定罪,最高也就無期徒刑!


中國最高領導人和總理親自作出批示:一查到底,嚴肅問責,依法處理,嚴懲不貸,絕不姑息!


祖上己千年


製造假冒偽劣產品藥品,和食品,製造者是萬惡故意的殺人犯。明知假藥不可救人,只能要命。明知偽劣是有毒,用來害人姓命。製造商為了暴利,無法律,無人格。比殺人犯更可恨,殺人犯只殺一兩人,製造假藥濫殺無辜,一殺就是成千上萬無辜的人。象這種人不判死刑,還能判什麼樣人的死判。


冤魂3


製假售價必須嚴懲。

對於假貨,我們的態度是明確的,毫無疑問,必須嚴懲。

食品藥品的底線要堅守。

食品、藥品和一般的貨物不同,這些東西是涉及到人們身體健康的。比如藥品還是保障人們健康的東西,如果都作假了,那還了得。所以對待食品、藥品的製假售價必須要以零容忍的態度處罰。

以高壓態勢遏制假冒偽劣藥品和食品。

就如我們國家十八大以來的反腐一樣,以高壓態勢強力推進,形成震懾氛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我們對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的處罰,也應該以高壓態勢推進,以最嚴格的標準處罰。

所以,對於性質惡劣的製造假冒藥品和食品的,個人認為確實應該如題主所說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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廬陵過客2018


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有害有毒食品罪這兩個罪名,情節特別嚴重,或者致人死亡的,最高可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生產、銷售劣藥罪和生產、銷售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前兩個罪比後兩個罪社會危害性更大,所以前兩個罪最高死刑,後兩個罪最高無期徒刑。這叫罪與刑相適應原則。


SirJanzen


法律規定是沒收非法所得這一條彈性空間之大給予犯罪分子的震懾基本上是無效的,本案件涉及的產品定性以及安全隱患不是生產一些普通產品能夠比較的,衝著一點法規就已經明顯滯後於社會發展,有誰會想象一個全國大型藥品生產企業會故意生產劣質疫苗?這種故意行為直接涉及國家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怎麼上綱上線都不為過,所以沒收涉案所有人的財產與企業是第一步,第二步才是關於其個人量刑的問題,有明顯人身安全或生命安全的判死刑也不為過,第三步拍賣沒收企業讓有能力有責任心的接手並把部分沒收財產返還以促進企業正常運轉避免普通投資者損失,第四所有涉案人終身相關行業禁入並永久禁止出境,這個行業禁入不是單指藥品生產銷售而是與藥品食品有關的行業全部禁入,去相關企業打工都不行,這樣才能通過這樣一個轟動全國的案件直接引申到對全行業故意犯罪行為的震懾,否則就是第二個三鹿,那就一定會有第三個第四個第n個轟動全國的案件,至少沒有人會去故意生產銷售與人民生命安全有關的假冒偽劣產品,因為後果絕對難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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