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破產後,爲何會牽連擔保人上徵信?

目前國內經濟形勢不容樂觀,內有政府去槓桿外有特朗普貿易戰,諸多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在夾縫中生存,生產經營困難重重,破產事件時有發生,而一旦債務人陷入破產的深淵,債權人從債務人處獲得的清償就非常有限,據統計,目前國內破產清償率僅約8%。債務人破產後債權人如何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從擔保人處獲得代償,就顯得尤為重要。本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踐,針對這一問題作簡要分析。

債務人破產後債權人的選擇權

《擔保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擔保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四條規定:擔保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擔保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六個月內提出。《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擔保人,致使擔保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擔保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上述法律規定賦予了債務人破產後債權人的兩項選擇權:一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六個月內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二是可以不申報債權直接向擔保人主張權利,但有通知義務,不能影響擔保人預先追償權的行使。

在實踐中債權人應綜合評估破產清償率及擔保人的代償能力,若在破產程序中受償可能性低,擔保人又有較強的代償能力的情形下,為避免對擔保人訴訟程序被中止,建議債權人可先不申報債權,直接向擔保人提起訴訟要求承擔代償責任,相關銀行曾經有成功案例。

債權人在申報債權的同時能否起訴擔保人?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了債權人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後6個月內提出。司法實務中有擔保人以該條款作為抗辯,認為債權人應等破產程序終結後才能起訴擔保人,從而達到拖延承擔保證責任的目的。那麼,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申請受理後,能否立即起訴擔保人呢?還是要等到破產程序終結後才可以向擔保人主張權利。本文認為債權人在依法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的同時可以起訴擔保人。《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主要針對的是債權人就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部分向擔保人追償的期限問題,並非要禁止債權人起訴擔保人。而且,如果債權人對擔保人行駛訴訟權利要等到破產終結後,擔保人在債務人破產程序的這段時間是有可能轉移財產從而逃避擔保責任。因此債權人在申報債權的同時有權起訴擔保人,並申請法院保全擔保人的資產,防止擔保人轉移財產。

債務人破產程序未終結,債權人起訴擔保人的案件是否應中止審理

目前司法實踐中傾向於應中止審理。理由是因為債務人破產尚未終結,債權人在破產案件中能否受償以及受償的數額均無法確定,所以擔保人承擔責任的數額也無法確定,為避免債權人雙重受償,故應中止審理,待破產案件終結後再作判決。但破產案件因程序時間長而導致債權人無法向擔保人追償,不僅影響不良資產處置的效率,也對債權人極為不公平,特別是在擔保人有代償能力的情況下。本文認為,債權人可以在起訴擔保人的案件審理過程中,作出在受償後向擔保人轉讓破產債權的受償權的承諾,向法院爭取優先處置保證人的財產,由擔保人承擔責任後在承擔的責任範圍內去申報債權,這樣就可以打消法院認為債權人可能雙重受償的顧慮。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寧夏榮恆房地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分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二審案件中作出了類似判決。最高院認為債權人作出了在獲得擔保人清償後,將破產債權的受償權轉讓給擔保人的承諾符合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債務人的擔保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的法理,判決保證人承擔責任,並且在可承擔責任範圍內,依法向審理破產案件的法院及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破產後的利息,債權人是否可以向擔保人追償?

破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停止計息。但對擔保人承擔保證範圍是否受該條款影響破產法沒有規定,目前司法實踐中對“擔保人是否要承擔破產後的利息”這一問題存在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由於擔保責任的從屬性,擔保責任範圍不應大於主債務的範圍,故擔保人不應再承擔破產後的利息。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債務停止計算是破產法的規定,但從實現擔保的功能角度看,擔保人應承擔最終的風險,包括債務人破產的風險。本文贊同第二種觀點,破產法之所以將破產債權限定為破產申請受理時享有的債權,在於方便對破產債權的數額加以確認,並不是為了減輕擔保人的責任;同時從擔保制度設立的目的看,擔保是為了在債務人發生信用風險時確保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若擔保人不承擔破產後的利息,則債權人設立擔保的目的則無法完全實現,有悖擔保的本意。

通過上述情況,可以看出擔保人的責任重大,可惜的是在民間借貸中,很多人根本就不清楚擔保的概念,為了面子冒失為他人擔保,最後出現債務人無力清償時,擔保人揹負“老賴”的黑名。實在是讓人惋惜啊!

債務人破產後,為何會牽連擔保人上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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