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發文落實職工延長產假待遇

本報訊(記者 範珉菲)8月7日,記者獲悉,太原市人民政府新近出臺《太原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首次明確落實了職工生育期間獎勵延長產假享受的待遇問題。

根據《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產假的基礎上,獎勵延長產假60日。太原市參保職工獎勵延長產假期間的待遇問題存在無法落實的現象,群眾反響強烈。為此,太原市政府以及市衛計委、市人社局等部門多方努力協調,在此次出臺的實施細則中,明確職工獎勵延長產假期間的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解決了群眾的後顧之憂,有利於在全市範圍內形成鼓勵按政策生育的氛圍,完善全面兩孩配套政策。

細則中還明確,參保女職工和參保城鄉女性居民申報生育保險待遇時,生育服務證、再生育服務證、長效節育證不再與生育保險待遇核准支付等事項掛鉤,簡化辦事手續,優化經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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