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委原常委、原常務副市長劉盛發獲減刑七個月

2015年佛山中院一審對揭陽市委原常委、原常務副市長劉盛發受賄一案進行宣判,判處有期徒刑14年。近期,法院裁定對劉盛發予以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執行至2027年6月8日止)。

一審判決生效後,劉盛發於2015年12月17日被交付梅州監獄執行刑罰。刑期執行至2028年1月8日。執行機關廣東省梅州監獄於2018年7月3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梅州中院。

梅州中院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劉盛發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130萬元、港幣640萬元,案發前後已退還全部非法收受的錢款。劉盛發從2015年12月17日入監後,至2018年5月15日的服刑考核期間,能認罪悔罪,積極撰寫剖析材料;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除第一個月不予參評外,以後每月均能獲得嘉獎或加分,無違紀扣分情況;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積極撰寫心得體會並向所在監獄小報投稿;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多次超額完成生產任務。2016年7月、2017年1月均因連續6個月獲得嘉獎表揚。其結合文化水平,有針對性寫有犯罪剖析、入監後的感想、聽報告的心得體會、對剛發佈的法律的評析等作品,被監獄小報採用14篇,並因此獲得2016年教育專項記功1次。2017年2月對以上2次表揚、1次專項記功轉記改造積極分子1次。2017年7月採用百分制考核制度,其2017年6月30日以前的改造成績(含以上成績)折換成百分制考核成績為:4次表揚,剩餘考核分264分。實行百分制考核後於2017年10月、2018年1月再獲2次表揚。至2018年5月15日,其按百分制考核制度,共獲得6次表揚,剩餘考核分576分。以上事實有原審判決書、罪犯減刑呈批表、減刑建議書、罪犯年度及月度考核登記本、表揚審批表、改造積極分子審批表、罪犯新舊考核制度折換結果審批表、開庭筆錄等在卷材料予以證實。

劉盛發對刑罰執行機關報請的減刑建議及檢察機關的出庭意見沒有意見,表示認罪、悔罪,要真誠改造,獲取新生後做一個對社會有貢獻的人。

梅州中院認為,劉盛發投監後,能快速改變身份意識,積極投入改造。能認罪悔罪,能深刻剖析過去當領導幹部時的思想認識上的錯誤,認為是過去不遵守法律,只是口頭講法,造成人生悲哀,危害了集體,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表示以後要學法、守法,要在感恩中改造,在懺悔中改造;能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紀律,從其獲得的改造成績可反映其確實能積極接受教育改造;能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能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努力完成生產任務並多次超額完成生產任務,能利用其文化水平高的優勢,協助開展監獄文化教育活動,能積極撰寫剖析材料及心得體會等,2016年教育專項記功的採用作品屬原創,記功符合程序,故該專項記功真實有效。劉盛發確有悔改表現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執行機關提請對劉盛發減刑的建議合法。廣東省梅州監獄對劉盛發提請減刑,廣東省監獄管理局及檢察機關同意,應予以採納。劉盛發屬原地廳級受賄犯罪的“三類”罪犯,應從嚴掌握其減刑。

最終,法院綜合考慮對劉盛發減刑幅度從嚴掌握的具體情節,依照相關規定,裁定對劉盛發予以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執行至2027年6月8日止)。

【記者】祁雷

【作者】 祁雷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老虎蒼蠅一起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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