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信訪不是「踢皮球」——你了解信訪嗎?

“2016年8月29日,國家信訪局啟動引進律師參與來訪接待工作。”

至今已一年,不知道大家對信訪的印象如何,是嚴肅的?緊張的?憤怒的?還是充滿希望的?亦或是……

小安本人沒有去過信訪接待中心,在查資料的時候看到這樣一個真實的故事,和同事們分享的時候非常有感觸,在這裡也轉載一下:

李律師在信訪接待處遇見了一位老太太,她來信訪不是因為“冤屈”,而是因為“態度”。在一起拆遷案子中,拆遷公司以交水電費的名義讓老太太的丈夫簽了拆遷協議。在法庭上,法官曾問她丈夫,“你有沒有文化?你自己籤的字看不到?”老太太便有了“心結”,帶著十三四頁的上訪材料到了北京上訪。

瞭解情況後,李律師對老太太說,“我替那個法官給你鞠躬。這幾天天氣預報有大風雪,你在這裡萬一出事怎麼辦?我給你道歉。”次日,老太太坐上了回家的火車,還給李律師打電話報平安,“李律師我回去了。”

是不是跟以往咱們知道的信訪有些不一樣?是不是對信訪有了新的看法?

而近日信訪局又公佈了《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這意味著在信訪這個既近又遠的領域,人們又有了新的保障。

人們在生活中遇見的麻煩和困惑肯定不少,有些事可能只為了爭口氣,有些是真的有“冤情”。

那麼到底哪些事情是可以且應該通過“信訪”找政府的呢?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信訪條例》第十四條

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據調查,大多數信訪原因是法院不予立案,或者案件已經終審但認為法院不依法辦事導致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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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按規定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的,人們去找信訪單位,到底這二者誰管?

的確有一些本應通過訴訟、仲裁等其他法定途徑解決的問題湧入了信訪,導致信訪擁堵、其他途徑沒起到作用;但同樣,有信訪可以管的事兒,信訪人卻由於推諉而被告知訴訟或仲裁解決,成了一顆“皮球”兩頭跑。現在信訪局出臺了新規,給類似的情況指明瞭解決之道。

《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賦予了信訪人維權程序選擇權,信訪人提出的訴求,同時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的,(即兩種途徑都可以,而非只能通過訴訟等途徑解決)當事人有權選擇訴訟或行政解決。

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可以告知信訪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得以其享有訴訟權利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職責的義務。

一旦出現行政機關不履職的情況,信訪人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已經、正在或者依法應當(只能)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解決的,信訪部門不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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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信訪人找到的信訪機關發現無法處理,不是應當負責管理的地方,該怎麼辦?

《規則》制訂了一套分類處理的方法:

只要不是上面我們提到明確不該管的涉法涉訴問題,信訪部門會秉承著“寬進”原則接受,為您找到該對事情進行處理的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負責“轉”,直接或者通過下級信訪工作機構轉送、交辦至有權處理機關;

(接到轉送發現仍不屬於自己職權的,變更轉送意見繼續交給有權機關)有權處理機關負責“分”,即明確處理途徑並進行解決。

如果適用信訪程序辦理訴求,有權處理機關需要按照《信訪條例》規定的時限、程序做出信訪處理意見書,加蓋信訪業務專用章並送達信訪人。

說到這裡,小安最後想特別提醒一下,曾有人提問說:“信訪接待記錄或者意見書算不算起訴時的證據?”

其實是不能稱之為“證據”的。因為信訪局的答覆意見、處理意見書是對事件的合理分析及符合政策的說明。而證據是直接證實案件事實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調查詢問筆錄、勘驗鑑定意見等,但可以將信訪局的調查材料作為證據。

信訪引入律師接待之後,信訪人多了一些引導,他們能有人幫忙分析自己的問題,找到問題的癥結和頭緒。

此次《規則》出臺後,信訪人能夠更順利地找到誰是有權管理人,不會再茫然發現自己一直在做無用功。

小安希望看完普法之後,準備去信訪的朋友們能得償所願,成功達成自己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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