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質取消!園林綠化工程、招標代理工作該如何進行?

園林綠化資質核定已於2017年正式取消,取消後園林企業如何承接工程、園林建設行業如何招投標

一直困擾著不少企業主和招投標人員。

2018年3月8日住建部發布關於廢止《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的決定,今後,招標代理工作該如何進行呢?

今天小編回顧之前的有關部委規定為大家解惑!

資質取消!園林綠化工程、招標代理工作該如何進行?

住建部的《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規定》,該文件主要內容如下:

1、園林綠化工程招標文件中應明確以下內容:

  • 投標人應具備與園林綠化工程項目相匹配的履約能力;

  • 投標人及其項目負責人應具有良好的園林綠化行業從業信用記錄;點這免費下載施工技術資料

  • 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中,園林專業專家人數不少於委員會專家人數的1/3。

2、不得將“具備住建部門核發的原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等作為投標人資格條件。

3、“信用”將作為項目投標、評標的重要參考:投標人及其項目負責人應公開信用承諾,並將其信用承諾履行情況納入園林綠化市場主體信用記錄,作為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參考,同時也是投標人資質審查和評標的重要參考。

資質取消!園林綠化工程、招標代理工作該如何進行?

4、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企業:應具備與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相匹配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技術工人、資金、設備等條件,並遵守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

5、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項目負責人應具備相應的現場管理工作經歷和專業技術能力。

6、業績要求:技術較複雜內容的園林綠化工程招標時,可以要求投標人及其項目負責人具備工程業績。(包括綜合性公園及專類公園建設改造工程、古樹名木保護工程、含有高度5米以上的高堆土、高度3米以上的假山工程)

7、鼓勵園林綠化工程施工企業以銀行或擔保公司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約擔保,或購買工程履約保證保險。

資質取消!園林綠化工程、招標代理工作該如何進行?

招標代理機構是提供招標業務諮詢和代理服務的中介機構,招標人可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今後主要通過市場競爭、信用約束、行業自律來規範招標代理行為。

2017年12月28日住建部辦公廳發佈《關於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建辦市[2017]77號),對今後招標代理工作該如何進行予以明確:

1、向省級“一體化平臺”報送人員、業績等基本信息,並對外公開

按照自願原則,招標代理機構需報送信息內容包括:營業執照相關信息、註冊執業人員、具有工程建設類職稱的專職人員、近3年代表性業績、聯繫方式。

上述信息統一在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對外公開,供招標人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選擇參考。

2、對工程招投標強化監管

推進電子招投標,加強招標代理機構行為監管,嚴格依法查處招標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歸集相關處罰信息並向社會公開,切實維護建築市場秩序。

3、強化信用約束,發佈行業自律公約

強化信用信息應用,加快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強化信用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約束作用,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制”的市場環境。點這免費下載施工技術資料

支持行業協會研究制定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行為規範,發佈行業自律公約,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行為的約束和管理。

資質取消!園林綠化工程、招標代理工作該如何進行?

4、加大投訴舉報查處力度

招標代理機構的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有“串標”嫌疑?綜合各地方住建部門出臺的文件,一般有如下情形:

1)編制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資格審查文件專門為某個特定投標人設置明顯傾向性條款;

2)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有關信息洩露給其他投標人;

3)在規定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後,協助投標人撤換或修改投標文件(包括修改電子投標文件相關數據);

4)向投標利害關係人洩露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資格審查或評標情況等應當保密的事項;

5)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6)組織或協助投標人違規投標;

7)發現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關係的幾個利害關係人攜帶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人的企業資料參與資格審查、領取招標資料,或代表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人參加招標答疑會、繳納或退還投標保證金、開標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繼續參加投標的;

8)招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人辦理投標事項(報名、購買資格審查文件或招標文件等)的相關人員不能提供其是投標企業正式在職人員的有效證明(如:授權委託書)而不制止的;

9)在資格審查或開標時發現不同投標人的投標資料(包括電子資料)相互混裝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過資格審查或繼續參加評標的;

10)招標代理機構在同一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既為招標人提供招標代理服務又為參加該項目投標人提供投標諮詢的;

11)與投標人之間另行約定給予未中標的其他投標人費用補償的;

12)在評標時,對評標委員會進行傾向性引導或干擾正常評標秩序的;

13)指使、暗示或強迫要求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的。

在招投標活動中,如果招標代理機構存在以上行為,會被認定為存在“串標”嫌疑。情節嚴重的,住建部門會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依法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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