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7年南通法院破產審判典型案例(上)

2012-2017年南通法院破產審判典型案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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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上午,南通中院召開破產審判工作新聞發佈會,向社會發布《2012-2017年南通法院破產審判白皮書》,通報破產審判工作情況及典型案例。

據馬曉春庭長介紹,2012年至2017年,南通全市兩級法院共審理破產案件(含強制清算案件)296件。其中,新收破產案件共237件,審結145件,尚有未結破產案件151件。其中,民營企業佔比達91%,產能相對過剩或資金槓桿率相對較高的行業,如紡織服裝、機械製造、房地產建築、船舶製造等傳統支柱產業的企業破產增多。

以下為南通中院通報的破產典型案例。

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基本案情

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海工公司)是世界中小型液化氣船市場“領頭羊”,特種船舶及再汽化模塊全球市場佔有率均位列第一,擁有十幾項國家專利。隨著世界船舶海工行業持續低迷,加之公司對外提供鉅額擔保,企業財務與經營陷入困境,公司近7000位員工亟待安置,價值30多億元的項目尚未完工。2016年6月,太平洋海工公司危機爆發。

鑑於本案影響範圍廣、牽涉利益大,啟東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啟東法院)在案件受理前即提請政府成立破產工作領導小組,統籌破產相關事宜,一體解決工作指導、職工安置、維護穩定以及招商引資等問題,同時積極引導企業為繼續生產經營創造條件。啟東法院於2016年8月5日裁定受理太平洋海工公司破產清算申請後,一方面要求管理人加快清算速度,儘快釐清公司資產負債情況,一方面全力支持企業“保訂單、保資金、保團隊、保生產”,通過繼續履行合同、轉讓待履行合同等方式,確保太平洋海工公司持續經營,有效維持企業在工信部船舶海工行業優勢資質,最終吸引中集安瑞科投資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重整投資。一批上下游企業得以挽救。

2017年7月22日,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針對眾多銀行債權人未完成內部審批,要求延期投票的情況,啟東法院採取現場投票與信函表決相結合、定時統一開票的規則,最終,重整計劃草案以高票通過。同年8月4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草案,終止重整程序。當月,太平洋海工公司即與外商簽訂10多億元的海工訂單。同年12月19日,重整計劃提前執行完畢,太平洋海工公司重整取得圓滿成功。

裁判要旨

當前訴前破產拯救機制缺失,程序內外協調銜接不暢,容易導致破產企業失管、營業停頓、團隊流失,錯失挽救企業時機。啟東法院主動延伸觸角,破產前加強引導,破產中加強對接,為 “破產不停產”營造良好的內外部條件,確保持續經營,避免員工下崗,實現“無震盪”破產,為挽救企業提供有益借鑑。

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破產重整轉清算案

基本案情

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德重工)位於南通市通州區五接鎮。2014年12月26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通州法院)受理明德重工破產重整一案,2015年7月宣告重整失敗進行破產清算。通州法院於2015年1月6日指定通州區五接鎮政府及通州區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的清算工作組為管理人,當月9日,應管理人申請,該院決定同意江蘇金平川律師事務所加入管理人團隊。

明德重工破產重整案件受理前,明德重工有多艘在建船舶未能完成,其中船東訂購的MD152非自卸船,原定於2015年5月交付,破產重整案件受理時,該船主體完工70%左右。由於該船是船東的定製型船,不具有通用性,如果將該“爛尾船”直接變價處置,將面臨價值極度貶損甚至拍賣不成的後果。後管理人提出募集資金續建方案,獲通州法院許可。該船建成後,評估價格為人民幣1.2億元。通州法院委託上海海事法院以摺合人民幣9450萬元的起拍價在淘寶網拍賣,最後被新加坡一買家以1399餘萬美元(摺合人民幣9627萬元)拍下。

截止破產重整案件受理之日,公司拖欠在冊2300餘名職工債權額為1.16億元,另拖欠外包隊1500餘工人工資1948萬元。管理人對外包隊工人工資參照職工工資債權列入分配方案,該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通過,通州法院於2018年3月6日裁定許可管理人制作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裁判要旨

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的清算工作組為管理人,又從在冊管理人中介機構中選取律師事務所加入管理人團隊,該模式有利於提高重大破產案件中管理人管理質效;處於“爛尾”狀態的停建專用型船舶,管理人提出續建方案的,在符合變現價值最大化的條件下,法院裁定予以許可。

南通耀榮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基本案情

南通耀榮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耀榮公司)位於南通市通州區張芝山鎮培德村27-28組。2013年2月21日,耀榮公司因資金鍊斷裂,被迫停產。2013年4月1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通中院)受理耀榮公司破產清算案,並於同日指定江蘇金平川律師事務所為耀榮公司管理人。

經對該公司破產財產進行評估,固定資產評估價值12438.83萬元。由於評估中出現多種不利因素,為使耀榮公司資產順利變現,2015年8月30日,管理人向南通中院申請對耀榮公司資產(除產成品外)重新評估。經重新評估,房屋建築物2868.60萬元、構築物1009.99萬元、機器設備1969.47萬元、車輛26.55萬元、土地使用權2079.40萬元、商標所有權40萬元、存貨原材料158.98萬元。以上合計8152.99萬元。南通中院於2013年10月15日依法裁定宣告耀榮公司破產,管理人遂將上述破產資產交由南通中院搖號產生的拍賣行進行拍賣。

管理人在建設局、規劃局等政府部門及南通中院的協調下,對部分建築物(已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辦理了產權登記,有證房產面積合計為43933.71㎡,為資產價值最大化做了鋪墊。在領取房屋產權證後,管理人及時通知拍賣行對耀榮公司資產分為兩個標的再次進行拍賣。經過拍賣行兩次拍賣流拍,適逢網絡司法拍賣出現,網絡司法拍賣是指由法院和純粹的技術平臺合作處置訴訟資產的模式或者傳統拍賣企業將標的放在第三方的拍賣公共平臺以網絡競價的方式進行拍賣。2015年4月21日管理人向各位債權人發出了《南通耀榮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關於資產變價方案的徵求意見函》,徵求調整資產變價方式(即為節約成本,無須重新評估,耀榮公司的資產繼續報南通中院進行淘寶網司法拍賣,可在第三次拍賣保留價的基礎上繼續下浮保留價,每次下浮的比例不超過20%;設備部分如按原淘寶司法拍賣的標的繼續拍賣三次仍不能成交,將不再進行拍賣,直接進行變賣,變賣的保留價由全體債權人授權債權人委員會設定;房地產等其他資產仍然進行淘寶網司法拍賣,直到變價成功),截止2015年5月20日,管理人根據債權人的回信進行統計,上述資產變價方式獲得通過,並報南通中院根據債權人表決通過的資產變價方式變現資產。

裁判要旨

若資產評估及變現遲遲得不到實現,破產案件的進程便會受到影響和阻礙,其中不僅需要管理人積極主動、攻堅克難,也需要政府相關部門及法院的支持。本案中,管理人在建設局、規劃局等部門支持和幫助下,合理地對資產進行評估及變現,最大限度上化解了資產變現中的各種不利因素。

南通第三印染廠等相關國有企業破產清算案

基本案情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及產業結構的調整,一批原國有企業及國有改制企業陸續停止經營,但由於歷史等多方面的原因,往往存在企業資產清理困難、職工分流矛盾突出等問題,導致企業無法辦理註銷手續,不能真正退出歷史舞臺。作為數十家非持續性經營企業的主管單位,產控集團經過十多年的清理,完成了16家企業的清算、轉股退出及工商註銷。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通過破產清算的方式完成,公平保護了債權人權益,釋放了大量土地等生產類要素,維護了社會穩定。非持續經營企業清理聯動機制是在市政府與南通中院聯席會議制度大平臺下,為產控集團量身打造的一項工作機制。產控集團下屬企業的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分工協作、統籌推進,在切實維護國家和職工利益的前提下,有效實現了國有資產的盤活。以聯動機制的建立為契機,探索出國資背景下具有南通特色的破產工作經驗。在該項機制建立之後,南通造紙廠破產一案召開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已將聯動機制付諸實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雙方還將繼續加強合作,不斷對機制進行完善、充實,更好地發揮聯動機制的功能。以該項聯動機制的建立為契機,就產控集團的經營、管理等更廣泛的事務進一步拓展溝通、交流的空間。

裁判要旨

產控集團自成立至今,已在南通中院的支持下對南通第三印染廠等十餘家非持續經營企業進行了強制清算或破產,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引導非持續經營企業合法有序退出市場、優化產控集團資本結構、實現產業轉型升級發揮了重大作用。南通中院依法支持產控集團對市屬非持續經營企業的清理工作,努力改善產控集團的資產結構,化解社會不穩定因素。聯動機制的建立,在促進清算工作的規範化、高效化、平穩化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南通華瑞置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基本案情

南通華瑞置業有限公司自2004年開始在某區對20多畝土地(生地)進行拆遷開發,規劃建造普通商品房、別墅及店鋪共七幢。至2011年9月破產案件受理前,破產財產僅有在建未竣工的1幢普通住宅、2幢別墅和幾幢未拆遷的房屋,賬上無任何資金。有90多戶拆遷戶7年多未能安置,外部積欠鉅額債務,單進入法院執行程序的案件債務總額就達3個多億,案件涉及拆遷安置、工程款、借款、商品房買賣、公證抵押債權、商事仲裁等,且由於資金鍊斷裂,多套房屋一房多賣。朱某以該公司無力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為由,申請破產清算。經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崇川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崇川法院)受理本案。

崇川法院受理後,依法指定破產管理人,並開展破產債權申報工作。先後召開多次債權人會議,對各類債權進行了甄別與審核。由於拆遷戶多年不得回遷,信訪問題突出,案件受理之初,市委政法委與市信訪局牽頭成立由10多個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組成的綜合協調工作組,幫助法院推進相關工作。審理中,經債權人會議表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自願籌資2000多萬元,對未完工的工程進行續建。在工作組的協調下,某公司成立管理團隊,配合對未完工的工程進行續建,並完成竣工驗收。

由於公司資產嚴重不足,無力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崇川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產,並依法對未開發的二期土地、無爭議的部分普通商品房屋、別墅進行了司法拍賣。

資產全部變現後,崇川法院裁定確定了分配順位,破產費用最為優先,其次是共益債務,然後優先權遞減的權利分別是:被拆遷人權利、購房債權、工程價款請求權、抵押權、職工勞動債權、稅收債權、普通債權。破產審理中產生的破產清算費用、所借續建資金本息、續建中產生的工程款,首先得到了全額清償。其次,對全體拆遷戶進行安置。某區提供了部分安置房供拆遷戶自願選擇,解決了因開發商一房多賣引起的房屋重複問題。之後,對於真實的購房戶,其中付款過半的債權人拿房,付款未過半的真實的購房戶退還其購房款,真實購房戶的債權全部得到清償;破產前所欠的建設工程款,得到部分清償;其餘破產債權的清償率為零。

裁判要旨

房地產企業的破產債權種類,除了所欠職工工資及稅款外,還存在破產法律制度上沒有規定而散見於民商事法規中的種種特殊債權及民事優先權。在多種優先權集於一案時,要對破產法及分散於其他民商事法律及司法解釋中的相關規定進行比較,根據權利位階確定分配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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