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公司24年,高管確診癌症25000降薪1200,合理合法?!

服務公司24年,高管確診癌症25000降薪1200,合理合法?!

高管查出肝癌被降薪

今天一大早就被“為公司拼命24年,高管查出肝癌被降薪到每月1200元”的新搜刷屏了。看評論裡兩極分化,一多半認為這種公司讓人寒心,這樣做誰還能踏踏實實在這公司工作?另一半認為是合理的,畢竟公司也沒有開除他 ,還給他發1200,法律本來就這麼規定的,病假期間只給基本工資,沒有績效的。

從高薪到每月1200元的遭遇

尤先生是廈門一家美資物流公司的大客戶經理,已經工作24年,可謂“元老”。工作兢兢業業,步步高昇,一切看起來順風順水,命運卻和他開了一個天大的玩笑。2015年9月,他在一次體檢中被確診為肝癌,然後就選擇了積極住院治療。但是住院的次月,他看到工資條時,“只有1200元”。公司的做法讓他很寒心,他打電話給公司確認,原來,這就是他病假醫療期間的薪酬。

不僅工資“斷崖式”下跌,而且尤先生還要倒貼錢。

由於原先的工資高(月薪2.5萬),他的醫社保自繳部分金額高達4000多元。這樣一來,扣除1200元工資,他還得倒貼3000多元給公司繳醫社保。

職工患病,降薪合理合法嗎?

工作24年不幸查出肝癌及之後發生的這一切,讓人唏噓的同時,不僅要問:職工患病,降薪是合理合法的嗎?

1、根據《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醫療期和工齡長短髮放病假工資。

尤先生的公司雖然沒有違反病假工資最低要求——最低工資標準的80%(2015年廈門最低工資標準為1500元,2017年7月起調整為1700元),卻沒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進行發放。

尤先生2015年確診癌症,此期間的工資最低應該是1500*80%=1200元,2017年7月後應該是1700*80%=1360元;顯然2017年7月後的每月1200元的是不符合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的。

2、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規定,職工病假期間依據工齡狀況決定工資比例,連續醫療期間超過6個月時,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救濟費,其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1年者,為本人工資40%;3年以上者,為60%。1997年,省勞動廳出臺關於企業職工病假期間工資的規定,應以扣除獎金、津貼、加班工資為基數。

尤先生在公司24年,連續醫療期間的工資應該是25000*60%=15000元,公司應酌情適當提高其病假工資待遇,否則就是變相侵害職工權益。

服務公司24年,高管確診癌症25000降薪1200,合理合法?!

尤先生的遭遇固然值得同情,大家都站在人情的道德高位指責公司沒人性,卻沒人指責“尤先生”在月薪2萬多的時候,居然沒有為自己規劃過任何健康保障。職工確診癌症,長期醫療期間不能工作,公司依法發放病假工資,怎麼就沒人性了?如果在月薪25000,年收入30萬的時候,每年拿出幾千塊錢給自己買份重疾險和醫療險,也不至於說患癌後花光自己積蓄,還要借錢看病。

很多人都說,別跟公司談情懷,就談錢,拿多少幹多少。很多公司都是如此,沒有生病的時候跟員工談情懷,希望員工多做事不計較錢,等真出了事,就跟員工談法律,毫無人情可言。面對這樣的現實,我只想說,在有能力的時候拿出掙得錢的幾十分之一來給自己補充好各種商業保險保障,不要年輕的時候就拼命掙錢,年紀大了拿錢換命,結果還沒有錢!

服務公司24年,高管確診癌症25000降薪1200,合理合法?!

重疾患發率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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