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區一女子違法騎車被攔,對交警連踢帶罵:神經病
現如今總有些人
交通違法還百般抵賴
既缺少安全意識
也缺乏對於法律的敬畏
覺得只要自己抵賴到底
警察能拿我怎麼著
8月3日下午
鄭州交警一大隊民警賈明和同事王曉陽
在金水路與南陽路交叉口東南角
攔下一輛兩輪電動車
該車女駕駛人潘某不僅走機動車道違法
而且還私自加裝了遮陽篷
存在安全隱患
民警告知女子其交通違法行為
並對其進行非機動車交通違法
“三教育一採集”信息採集
潘某以自己駕駛的不是機動車
不懂規定為由進行辯解
聲稱自己就算違法了也沒啥大不了
民警告知其非機動車走機動車道
屬違法行為
其本人必須告知個人身份信息配合民警執法
如拒絕接受處罰
民警有權暫扣其違法車輛
此時
潘某竟對民警來了句“神經病”
民警立即對其作出口頭警告
令人哭笑不得的是
潘某竟反過來說民警威脅她
要求民警也注意些
民警要求女子下車接受處理
可潘某又拒不承認其走機動車道的違法事實
要求民警提供執法依據和證明
民警當即告知她違法事實已被執法記錄儀全程攝錄
潘某仍然執拗地拒不配合
民警遂即呼叫同事增援並報了警
周圍的多名群眾也紛紛勸導她
並指出其車輛私自加蓬十分危險
應該拆除
面對處罰
潘某又以沒有現金為由要求掃碼支付
並執意以沒法換現金為由拒不配合
民警在警告無效後採取強制措施
突然
潘某揮起右手狠狠地砸向2名男民警
在現場一位女民警將其往警車上帶離時
潘某又用腳向民警身上踹去
最終
潘某被執勤民警帶回南陽路分局
並於4日上午以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刑事拘留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第二百七十七條 第一款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對於以強行駕車拖帶或故意衝撞執勤交通民警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不少市民對非機動車違章行為
尚存在一些疑問
騎電動車到底讓不讓帶人?
能不能搭遮陽傘?
別急
答案都在這兒
騎電動自行車能帶人嗎?
記者瞭解到,騎電動自行車並非不能帶人,只是有一些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自行車載人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市區道路上可以載一名十二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一人。
也就是說,在河南,騎電動車可以帶一名12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帶成年人以及12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記者搜索信息發現,國內不少省(市)都有類似的規定。如,《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規定,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限載1名12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6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固定座椅。四川省也有相似規定。
那麼,為什麼各地會作出駕駛電動自行車限載1名12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的規定呢?鄭州一名交警向記者表示,這主要是因為電動自行車的設計及性能,如果載重過大,會超過負荷,影響制動,容易引發交通事故。
電動自行車上能安裝遮陽傘嗎?
炎炎夏日,大街上不少電動自行車都安裝了遮陽傘來防曬。不過,記者瞭解到,由於安裝遮陽傘違反安全駕駛的規定,存在隱患,鄭州交警正大力整治。
7月27日,記者在中原路與大學路交叉口、河醫立交橋看到,鄭州交警三大隊民警將安裝著遮陽傘的電動車攔下,並現場將遮陽傘拆除。大多電動自行車駕駛員表示疑惑,“安裝遮陽傘也不能?也沒有礙著別人的事吧?”
交警三大隊民警對此解釋說,遮陽傘支架固定在車把上,會遮擋一部分視線,同時,遮陽傘的面積很大,路上行駛時蹭到他人後很容易引起交通事故。據瞭解,電動自行車加裝遮陽傘,屬於非法改裝,交警會現場拆除並沒收。
騎電動車違章,會受到哪些處罰?
記者從鄭州交警支隊瞭解到,對於非機動車違章行為,交警根據相關規定,予以20元到50元的罰款,同時,進行“三教育一採集”,對於違法次數較多的非機動車駕駛員,交警將通過網絡進行曝光。
騎電動車的正確姿勢
根據《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
(二)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道路;
(三)在與行人混行的道路上行駛,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避讓行人;
(四)不得在人行橫道上騎行;
(五)制動器失效的,不得騎行;
(六)不得在車行道內逆向行駛、停車滯留;
(七)有轉向燈的,轉彎前開啟轉向燈。
來源網絡:精編整理 公益分享 如有版權異議請及時聯繫處理
閱讀更多 鄭州廣播電視報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