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騰訊員工被判違反競業限制條款,需向騰訊返還1940萬,賠這麼多錢合理嗎?

黃鑫


還看不到判決書的全文,但我認為這種判罰是合法合理的。法院判決考慮了騰訊前員工和騰訊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和騰訊前員工成立新的公司給騰訊造成的損失。


案件的經過在問題裡已經有詳細描述,我就不再贅述。從法律上來說,競業限制或禁止協議主要是公司和其骨幹員工、高管簽訂,規定簽訂者從公司離職後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公司相同或相似的業務。其原理在於公司為員工提供了相關的技術條件和客戶資源,員工不得在離職自立門戶後,與公司搶生意。當然,簽訂這種競業禁止協議,公司也會給予員工一定的補償,例如股權激勵等。

本案中,基本上就是按照這個套路走。員工離職後創立公司,從事遊戲開發,發行與騰訊相似的遊戲,肯定損害了騰訊的利益。因此,騰訊訴諸法院,要求鉅額賠償。

至於賠償的1940萬,相信經過了法院的評估。因為騰訊很容易提供對方遊戲發行之後,英雄聯盟的活躍玩家的不同數據,損失很容易計算出來。另外,競業協議肯定也有鉅額的違約金條款。


律師獨角獸


價值兄認為,騰訊一直對於違反競業協議有非常嚴厲的懲罰措施,特別是針對於遊戲核心人才。徐振華被判處歸還1940萬元,這刷新了敬業心儀的最高記錄,但也是按照相應的損失去預估的,有合理的成分。具體理由如下:

1.騰訊訴前員工索賠1940萬元,刷新競業協議索賠記錄。近日,上海一中院二審判決,原騰訊遊戲高級研發人才徐振華依約返還騰訊1940餘萬。這一數額創下此類案件的最高賠償紀錄。據瞭解,身為騰訊遊戲前高級研發人才的徐振華,在騰訊遊戲任職期間及離職後,成立公司研發出多款與騰訊研發的遊戲相似的遊戲產品,其中包含一款與《王者榮耀》存高度相似性的遊戲。騰訊方面質疑徐振華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限制條款,因此要求徐振華承擔違約責任。近日,上海一中院二審判決,徐振華依約返還騰訊1940餘萬。這一數額創下此類案件的最高賠償紀錄。

2.索賠因為該員工涉及騰訊關聯性競爭過多,屬於依照損失進行索賠,有合理成分。判決書記載,2009年4月,徐振華進入騰訊從事網絡遊戲開發運營工作。同年8月和2012年10月,騰訊公司先後授予徐振華股票期權。2014年5月28日,徐振華與騰訊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徐振華所任職的崗位,掌握騰訊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具有重要影響的信息。在接受騰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期權時,徐振華與騰訊簽訂了《保密與不競爭承諾協議書》。一旦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只要徐振華按照約定去執行,在約定時間內不從事相同或相似行業,騰訊會向他支付鉅額競業限制補償。

3.騰訊一直對競業協議違規內容施以重拳打擊。2016年媒體報道,騰訊前高管劉春寧跳槽阿里後,被騰訊起訴追討數千萬元股權收益。2014年底,一審法院支持騰訊訴請,判處劉春寧返還騰訊3000多萬元股權收益。該案被稱為“互聯網競業禁止協議索賠第一案”。南都記者獲悉,該案一審宣判後,劉春寧不服,提起上訴。去年12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撤銷判決,駁回騰訊起訴。

此外,也有網友反饋,騰訊在2013年開始強迫員工簽署競業協議,並且賠償金額巨大。“騰訊8月份開始強迫員工籤的競業禁止協議。看來不在企鵝幹,只能回家種菜了。。。”

看來,從騰訊離職後,大家都要考慮好了,自己可能會被當做被告了。


科技公司價值


乍一聽這個賠償金額很高,遠遠超過工資的正常水平,即便是以BAT員工高工資來看也如此,仿似乎很不合理。但如果提問中所述屬實的話,我認為騰訊的做法和法院的判罰沒有問題。

通常企業和員工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話,員工在正常離職時也將獲得一筆不菲的補償金,以彌補其因為競業限制造成的工資收入損失。但同時也明確員工的另一個義務,如果員工違反競業限制承諾,到前東家競爭對手就職(包括兼職)的話,那麼將收回補償金,並賠付前東家更高金額的賠償款。

具體到徐振華的案件上來說,由於沒有相關細節,因此我們不太清楚這個1940多萬元的賠償金額是如何計算出來的。有可能是按照之前合同中的約定補償金或原工資的倍數計算,也有可能是按照給前東家造成經濟損失的比例計算,或者兼而有之。但不管是哪種計算方法,只要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那麼這個賠償金額都是合法合理的。

人們通常有天生同情弱者的心理,與騰訊之樣的大企業相比,員工確實是個弱者。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弱者身份並不能作為違反契約和法律的理由。

法院二審判決徐振華敗訴,意味著騰訊所提供的證據確鑿,徐振華違反承諾幫助競爭對手,給騰訊造成了實質性的重大經濟損失。也就是說,徐振華的行為並非無意,而是主觀上有意識地傷害前東家利益以達到自己的目的,他被判罰高額賠償其實一點都不冤枉。

我個人覺得這個案例判決很有現實意義。高額賠償金額意味著巨大的違約風險,可以震懾那些握有商業重大商業或技術秘密的員工,信守職業道德和商業契約。繼而可以打擊惡意商業競爭行為,淨化市場環境,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鼓勵企業大膽創新研發,促進行業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螞蟻蟲】系悟空問答簽約作者;為科技評論人、專欄作者;虎嗅、鈦媒體、艾瑞等多家科技網站認證作者。


螞蟻蟲


1940萬元,這算是創了個記錄了,原來的騰訊遊戲高級研發人才,從騰訊離職之後因為違反勞動合同竟業限制條款,被騰訊起訴,二審的時候被判返還騰訊近兩千萬元,這個數額在這一類的案件當中也算是最高的賠償紀錄了。

從老東家離職其實是很正常的事情,互聯網行業本就是一個流動率特別高的行業,人往高處走水往低處流也是再正常不過的事。像徐振華這種高級人才呢,從騰訊離職之後自己創業還是挺好的選擇。

但是錯就錯在他的公司研發的很多遊戲產品都和騰訊的特別像,其中包含一款與《王者榮耀》存高度相似性的遊戲。騰訊方面質疑徐振華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限制條款,因此要求徐振華承擔違約責任。

雖然數值很高,但說起這個事兒也不怪騰訊,處在這麼一個信息流動性極大的時代,我們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僅僅是自身生命財產的安全,更有知識產權的保護,這也是每個人都應該去重視起來的。

在娛樂圈裡,抄襲剽竊這樣的詞語層出不窮,類似事件的發生其實對整個社會來說影響都是特別不好的,儘管和騰訊比起來,個人是一個很渺小的個體,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公認的準則,傷害別人來達成自己的利益,這種判罰其實並不為過。

也希望每個人都能重視起來吧,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只有這樣才能養成一個良好的風氣和循環。


科技抱拳奧特曼


雖然對騰訊公司不怎麼支持,但對於騰訊起訴前員工這一事情上還是支持騰訊的。

首先說一句廢話:做人要厚道。

徐振華2009年4月加入騰訊遊戲,曾研發出著名網絡遊戲《軒轅傳奇》,獲騰訊股票期權,還簽訂了《保密與不競爭承諾協議書》。徐振華2014年5月從騰訊離職。

從案件上來說肯定有足夠的證據說明徐振華沒有操守職業道德,違反了《保密與不競爭承諾協議書》。提問是需向騰訊返還1940萬元,這個錢象還不算是怎麼賠償,只是在騰訊股票期權的收益的一部分,如超出也正常,那就是應付的賠償。

本人作為一個不相干的普通人觀點:有法必依,遵紀守法,本份做人。

社會需要法制法規,社會需要公德,做人要講道德


艾萊福佑


事件經過

上海一中院的一份二審判決,顯示騰訊的前員工徐振華因違反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限制條款,被判賠償騰訊公司1940萬,創同類案件的最高賠償紀錄。

原來,徐振華早年加入騰訊遊戲,負責網遊開發運營,曾經研發出著名網絡遊戲《軒轅傳奇》,為此還獲得了騰訊的股票期權,也簽訂了《保密與不競爭承諾協議書》。

可是之後,他私下成立了新的公司,並從騰訊離職。在新公司,他憑藉原先的工作經驗,前後研發出多款與騰訊研發的遊戲相似的遊戲產品。

騰訊隨即將徐振華告上法庭。

根據當時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法院判決徐振華違反約定,需要按照雙方協議約定,返還其基於騰訊授予股票獲得的所有實際收益,支付人民幣約1940萬。

法律分析

什麼是競業限制協議?

《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協議有相關規定。通俗的講,競業限制協議是公司對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所簽署的限制協議。

對於簽署協議的員工來說,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同時可以獲得公司給與的經濟補償。但是一旦違反該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擅自從事於原公司有競爭性質的工作,那就涉嫌違約。

上述騰訊前徐振華離職後自辦公司,開發相似遊戲產品,明顯有違合約精神,為此判決實際收益作為賠償並不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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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家


一審的結果是賠付騰訊372萬餘元,可是對於這樣的結果 ,騰訊和徐振華都不認同,之後上訴二審,而二審的結果是徐振華返還其基於騰訊授予股票獲得的所有實際收益,要給騰訊賠付1940萬元。

這算是一個戲劇性的結果了,關於競業機制,相關的人都應該瞭解,在與原公司簽訂競業機制之後,離職後的多少年之間是不可以從事相關行業及工作的,擁有騰訊遊戲相關開發和運營的徐振華,雖說是在2014年5月從騰訊離職,可是他在2014年1月就已經私下成立了沐瞳科技,實際上他的離職也是早有打算。

可就在他離開之後,有成立了兩家公司,前後研發了很多款遊戲,但這些遊戲都與騰訊的遊戲極為相似,尤其是推出的《Mobile Legends》,也騰訊認為是大量抄襲了騰訊手遊《王者榮耀》。

對於這樣的事情,騰訊肯定是不能容忍的,直白點來說,徐振華是帶著在騰訊開發和運營的核心技術,做起了自己的公司,這是與競業機制相違背的,所以說,騰訊這場能贏,也是在意料之中。

而這關於賠償的問題,肯定是根據徐振華在離開騰訊,研發產品獲得的相關利益來算的,自己前後開設了三家公司,要說1940萬元,也可以反映的出,徐振華在這幾年所賺取的利益也不止這一些。

不過,這一次,騰訊可沒有退讓,目前,騰訊還控告了沐瞳科技的《Mobile Legends》侵犯了《王者榮耀》的著作權,要求其停止運營,最終案件的發展還為給出結果,但可以確定的是徐振華的確是有諸多問題存在的。


一棵會結果的樹


這一次站鵝廠。出來混講的都是江湖道義,既然當初接受了這個約定,就應該遵循。鵝廠出的規矩是從鵝廠離職的員工,兩年內不能加入新浪系、搜狐系、網易系、阿里系、奇虎系、百度系、google系、搜狗、ucweb、msn、小米、所有大視頻網站、大遊戲公司、大電視公司、在線支付公司。

為什麼一般互聯網企業的高管、核心員工都需要簽訂敬業協議,其實一般在業內,我們籤這個協議的人,都是涉及公司機密的核心人員,比如說一些核心技術開發,公關高管這些人的離開可能會嚴重威脅到一個公司的營業收入和品牌名譽,拿著前東家的技術去新公司開發一個相同的競品項目,這不是坑爹嘛!所以這些人必須籤協議。

但是另一方面,簽訂協議的人離職一般都會有補償,作為你的就業禁止補償費。而且鵝廠才兩年已經很好了,我上一家公司籤的是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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