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鑫
还看不到判决书的全文,但我认为这种判罚是合法合理的。法院判决考虑了腾讯前员工和腾讯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和腾讯前员工成立新的公司给腾讯造成的损失。
案件的经过在问题里已经有详细描述,我就不再赘述。从法律上来说,竞业限制或禁止协议主要是公司和其骨干员工、高管签订,规定签订者从公司离职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其原理在于公司为员工提供了相关的技术条件和客户资源,员工不得在离职自立门户后,与公司抢生意。当然,签订这种竞业禁止协议,公司也会给予员工一定的补偿,例如股权激励等。
本案中,基本上就是按照这个套路走。员工离职后创立公司,从事游戏开发,发行与腾讯相似的游戏,肯定损害了腾讯的利益。因此,腾讯诉诸法院,要求巨额赔偿。
至于赔偿的1940万,相信经过了法院的评估。因为腾讯很容易提供对方游戏发行之后,英雄联盟的活跃玩家的不同数据,损失很容易计算出来。另外,竞业协议肯定也有巨额的违约金条款。
律师独角兽
价值兄认为,腾讯一直对于违反竞业协议有非常严厉的惩罚措施,特别是针对于游戏核心人才。徐振华被判处归还1940万元,这刷新了敬业心仪的最高记录,但也是按照相应的损失去预估的,有合理的成分。具体理由如下:
1.腾讯诉前员工索赔1940万元,刷新竞业协议索赔记录。近日,上海一中院二审判决,原腾讯游戏高级研发人才徐振华依约返还腾讯1940余万。这一数额创下此类案件的最高赔偿纪录。据了解,身为腾讯游戏前高级研发人才的徐振华,在腾讯游戏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成立公司研发出多款与腾讯研发的游戏相似的游戏产品,其中包含一款与《王者荣耀》存高度相似性的游戏。腾讯方面质疑徐振华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因此要求徐振华承担违约责任。近日,上海一中院二审判决,徐振华依约返还腾讯1940余万。这一数额创下此类案件的最高赔偿纪录。
2.索赔因为该员工涉及腾讯关联性竞争过多,属于依照损失进行索赔,有合理成分。判决书记载,2009年4月,徐振华进入腾讯从事网络游戏开发运营工作。同年8月和2012年10月,腾讯公司先后授予徐振华股票期权。2014年5月28日,徐振华与腾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徐振华所任职的岗位,掌握腾讯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在接受腾讯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期权时,徐振华与腾讯签订了《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一旦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只要徐振华按照约定去执行,在约定时间内不从事相同或相似行业,腾讯会向他支付巨额竞业限制补偿。
3.腾讯一直对竞业协议违规内容施以重拳打击。2016年媒体报道,腾讯前高管刘春宁跳槽阿里后,被腾讯起诉追讨数千万元股权收益。2014年底,一审法院支持腾讯诉请,判处刘春宁返还腾讯3000多万元股权收益。该案被称为“互联网竞业禁止协议索赔第一案”。南都记者获悉,该案一审宣判后,刘春宁不服,提起上诉。去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撤销判决,驳回腾讯起诉。
此外,也有网友反馈,腾讯在2013年开始强迫员工签署竞业协议,并且赔偿金额巨大。“腾讯8月份开始强迫员工签的竞业禁止协议。看来不在企鹅干,只能回家种菜了。。。”
看来,从腾讯离职后,大家都要考虑好了,自己可能会被当做被告了。
科技公司价值
乍一听这个赔偿金额很高,远远超过工资的正常水平,即便是以BAT员工高工资来看也如此,仿似乎很不合理。但如果提问中所述属实的话,我认为腾讯的做法和法院的判罚没有问题。
通常企业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话,员工在正常离职时也将获得一笔不菲的补偿金,以弥补其因为竞业限制造成的工资收入损失。但同时也明确员工的另一个义务,如果员工违反竞业限制承诺,到前东家竞争对手就职(包括兼职)的话,那么将收回补偿金,并赔付前东家更高金额的赔偿款。
具体到徐振华的案件上来说,由于没有相关细节,因此我们不太清楚这个1940多万元的赔偿金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有可能是按照之前合同中的约定补偿金或原工资的倍数计算,也有可能是按照给前东家造成经济损失的比例计算,或者兼而有之。但不管是哪种计算方法,只要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那么这个赔偿金额都是合法合理的。
人们通常有天生同情弱者的心理,与腾讯之样的大企业相比,员工确实是个弱者。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弱者身份并不能作为违反契约和法律的理由。
法院二审判决徐振华败诉,意味着腾讯所提供的证据确凿,徐振华违反承诺帮助竞争对手,给腾讯造成了实质性的重大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徐振华的行为并非无意,而是主观上有意识地伤害前东家利益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他被判罚高额赔偿其实一点都不冤枉。
我个人觉得这个案例判决很有现实意义。高额赔偿金额意味着巨大的违约风险,可以震慑那些握有商业重大商业或技术秘密的员工,信守职业道德和商业契约。继而可以打击恶意商业竞争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大胆创新研发,促进行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蚂蚁虫】系悟空问答签约作者;为科技评论人、专栏作者;虎嗅、钛媒体、艾瑞等多家科技网站认证作者。
蚂蚁虫
1940万元,这算是创了个记录了,原来的腾讯游戏高级研发人才,从腾讯离职之后因为违反劳动合同竟业限制条款,被腾讯起诉,二审的时候被判返还腾讯近两千万元,这个数额在这一类的案件当中也算是最高的赔偿纪录了。
从老东家离职其实是很正常的事情,互联网行业本就是一个流动率特别高的行业,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像徐振华这种高级人才呢,从腾讯离职之后自己创业还是挺好的选择。
但是错就错在他的公司研发的很多游戏产品都和腾讯的特别像,其中包含一款与《王者荣耀》存高度相似性的游戏。腾讯方面质疑徐振华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因此要求徐振华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数值很高,但说起这个事儿也不怪腾讯,处在这么一个信息流动性极大的时代,我们最重要的就是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自身生命财产的安全,更有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也是每个人都应该去重视起来的。
在娱乐圈里,抄袭剽窃这样的词语层出不穷,类似事件的发生其实对整个社会来说影响都是特别不好的,尽管和腾讯比起来,个人是一个很渺小的个体,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公认的准则,伤害别人来达成自己的利益,这种判罚其实并不为过。
也希望每个人都能重视起来吧,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养成一个良好的风气和循环。
科技抱拳奥特曼
虽然对腾讯公司不怎么支持,但对于腾讯起诉前员工这一事情上还是支持腾讯的。
首先说一句废话:做人要厚道。
徐振华2009年4月加入腾讯游戏,曾研发出著名网络游戏《轩辕传奇》,获腾讯股票期权,还签订了《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徐振华2014年5月从腾讯离职。
从案件上来说肯定有足够的证据说明徐振华没有操守职业道德,违反了《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提问是需向腾讯返还1940万元,这个钱象还不算是怎么赔偿,只是在腾讯股票期权的收益的一部分,如超出也正常,那就是应付的赔偿。
本人作为一个不相干的普通人观点:有法必依,遵纪守法,本份做人。
社会需要法制法规,社会需要公德,做人要讲道德
艾莱福佑
事件经过
上海一中院的一份二审判决,显示腾讯的前员工徐振华因违反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被判赔偿腾讯公司1940万,创同类案件的最高赔偿纪录。
原来,徐振华早年加入腾讯游戏,负责网游开发运营,曾经研发出著名网络游戏《轩辕传奇》,为此还获得了腾讯的股票期权,也签订了《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
可是之后,他私下成立了新的公司,并从腾讯离职。在新公司,他凭借原先的工作经验,前后研发出多款与腾讯研发的游戏相似的游戏产品。
腾讯随即将徐振华告上法庭。
根据当时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法院判决徐振华违反约定,需要按照双方协议约定,返还其基于腾讯授予股票获得的所有实际收益,支付人民币约1940万。
法律分析
什么是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协议有相关规定。通俗的讲,竞业限制协议是公司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员工,所签署的限制协议。
对于签署协议的员工来说,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同时可以获得公司给与的经济补偿。但是一旦违反该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擅自从事于原公司有竞争性质的工作,那就涉嫌违约。
上述腾讯前徐振华离职后自办公司,开发相似游戏产品,明显有违合约精神,为此判决实际收益作为赔偿并不过分。
点击头像关注我,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
法律顾问家
一审的结果是赔付腾讯372万余元,可是对于这样的结果 ,腾讯和徐振华都不认同,之后上诉二审,而二审的结果是徐振华返还其基于腾讯授予股票获得的所有实际收益,要给腾讯赔付1940万元。
这算是一个戏剧性的结果了,关于竞业机制,相关的人都应该了解,在与原公司签订竞业机制之后,离职后的多少年之间是不可以从事相关行业及工作的,拥有腾讯游戏相关开发和运营的徐振华,虽说是在2014年5月从腾讯离职,可是他在2014年1月就已经私下成立了沐瞳科技,实际上他的离职也是早有打算。
可就在他离开之后,有成立了两家公司,前后研发了很多款游戏,但这些游戏都与腾讯的游戏极为相似,尤其是推出的《Mobile Legends》,也腾讯认为是大量抄袭了腾讯手游《王者荣耀》。
对于这样的事情,腾讯肯定是不能容忍的,直白点来说,徐振华是带着在腾讯开发和运营的核心技术,做起了自己的公司,这是与竞业机制相违背的,所以说,腾讯这场能赢,也是在意料之中。
而这关于赔偿的问题,肯定是根据徐振华在离开腾讯,研发产品获得的相关利益来算的,自己前后开设了三家公司,要说1940万元,也可以反映的出,徐振华在这几年所赚取的利益也不止这一些。
不过,这一次,腾讯可没有退让,目前,腾讯还控告了沐瞳科技的《Mobile Legends》侵犯了《王者荣耀》的著作权,要求其停止运营,最终案件的发展还为给出结果,但可以确定的是徐振华的确是有诸多问题存在的。
一棵会结果的树
这一次站鹅厂。出来混讲的都是江湖道义,既然当初接受了这个约定,就应该遵循。鹅厂出的规矩是从鹅厂离职的员工,两年内不能加入新浪系、搜狐系、网易系、阿里系、奇虎系、百度系、google系、搜狗、ucweb、msn、小米、所有大视频网站、大游戏公司、大电视公司、在线支付公司。
为什么一般互联网企业的高管、核心员工都需要签订敬业协议,其实一般在业内,我们签这个协议的人,都是涉及公司机密的核心人员,比如说一些核心技术开发,公关高管这些人的离开可能会严重威胁到一个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品牌名誉,拿着前东家的技术去新公司开发一个相同的竞品项目,这不是坑爹嘛!所以这些人必须签协议。
但是另一方面,签订协议的人离职一般都会有补偿,作为你的就业禁止补偿费。而且鹅厂才两年已经很好了,我上一家公司签的是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