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尋釁滋事致三人輕傷 男子被判有期徒刑八個月

點擊標題下「廣西富川法院」可快速關注

街头寻衅滋事致三人轻伤 男子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近日,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尋釁滋事罪案件。被告人蔣某藉故生非,糾集十餘人在公共場合毆打他人致三人輕傷,構成尋釁滋事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1基本案情

2017年4月的一個晚上,毛某文駕駛一輛黑色越野車搭乘其父母親毛某威、母親毛某秀及弟弟毛某強去往朝東鎮。行至城北鎮城北街時,由於要買東西,於是便把車停在公路旁。此時,坐在副駕駛室的毛某強開車門時沒注意,差點與駕駛女式摩托車經過的陳某發生碰撞,隨後雙方發生爭執。在爭執過程中,蔣某路過,陳某便讓其打電話叫人過來幫忙。蔣某夥同十多人來到現場後,就和陳某等人持鐵鏟、木棍等工具毆打毛某強,毛某文與父親毛某威前去勸架也遭到了蔣某等人的毆打。在此過程中,儘管毛某文兄弟及其父母四人跪地認錯、求饒,蔣某與陳某等人仍不為所動,而是繼續對毛某文兄弟二人及其父親毛某威進行毆打。經富川瑤族自治縣公安局法醫鑑定,被害人毛某文兄弟二人及其父親毛某威傷情程度均為輕微傷。

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蔣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同年4月8日,被告人蔣某通過家屬賠償被害人毛某文兄弟二人及其父親毛某威誤工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000元並取得諒解。

2審理概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蔣某藉故生非,夥同他人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致三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鑑於被告人蔣某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歸案後,通過家屬賠償三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蔣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考慮到其認罪及悔罪態度較好,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故作出上述判決。

街头寻衅滋事致三人轻伤 男子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相關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公告聲明:

出品: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街头寻衅滋事致三人轻伤 男子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廣西富川法院

街头寻衅滋事致三人轻伤 男子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1.點擊歷史信息,看更多內容

長按二維碼關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