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兩萬多「存款」不翼而飛,看儲戶、銀行哪方有理有據?!

以案說法|兩萬多“存款”不翼而飛,看儲戶、銀行哪方有理有據?!

融水一老伯五年前在當地的郵政銀行辦理了一本存摺,並將2萬元作為定期存款存入該存摺,期滿後老伯卻稱存摺內的錢沒了,便將該銀行訴至法院,要求對方退還其存款本金及利息共計2.15萬元。經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日前有了結果。

定期存款期滿 老伯查賬後聲稱錢沒了

以案說法|兩萬多“存款”不翼而飛,看儲戶、銀行哪方有理有據?!

李老伯今年72歲,家住融水縣城。今年1月,李老伯向融水縣法院提交了一份訴狀,稱自己存在銀行內的2萬元存款“不翼而飛”了,要銀行向其退還存款本金及利息總共2.15萬元。李老伯稱,他於2013年11月24日在當地一家郵政儲蓄銀行辦理了一本存摺,當時將2萬元存入該銀行並定期2年。2015年12月6日,他將定期的2萬元及利息1500元一併再次轉存定期2年,2017年11月24日,定期期限屆滿他來到銀行領錢時銀行卻告知他存摺內沒有任何存款,同時還將他第一次開戶的存摺本換掉重新打印了一本新的交給他。2017年12月20日,他發現自己的存摺本被換便要求銀行說明理由,但銀行矢口否認更換存摺的事實,並拒絕向他支付存摺內原有的本金及利息共計2.15萬元。

為此,李老伯將該銀行告上了法院。

銀行稱老伯所述與事實不符 拒絕“退還”存款

以案說法|兩萬多“存款”不翼而飛,看儲戶、銀行哪方有理有據?!

融水縣法院受理該案後依法進行了開庭審理,庭審時,被告銀行稱,2013年11月24日李老伯在該行開戶並儲蓄2萬元,存定期2年至2015年11月24日是事實,但2015年11月24日儲蓄合同到期時李老伯並未支取,根據雙方合同約定,該筆儲蓄及利息合計2.15萬元自動轉存定期2年。2015年12月6日,李老伯本人到該行辦理了現金銷戶業務,當時就已將2.15萬元轉存款及新產生的2.15元利息一併支取,該存摺賬戶下的現金子賬戶已經辦理現金銷戶。另外,2017年11月24日,李老伯到該行僅辦理了密碼重置業務,並沒有更換存摺。

銀行認為李老伯所述與事實並不相符,缺乏事實依據,故拒絕向對方支付涉案存款本金及利息2.15萬元。

銀行、老伯圍繞各自訴請分別舉證質證

以案說法|兩萬多“存款”不翼而飛,看儲戶、銀行哪方有理有據?!

庭審當天,李老伯和涉案銀行分別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證據。李老伯向法庭提交了涉案存摺複印件一份,用以證實2013年11月24日他將2萬元存入涉案銀行,定期2年到期後,後於2015年12月6日又轉存定期2年的事實。

涉案銀行對李老伯提交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並不能證實其主張的尚未支取存款本息的事實。隨後該銀行向法庭提交了8組證據,包括一本通用憑證、利息清單、賬戶類交易流水、銷戶登記簿等複印件各一份,分別用以證實李老伯在該行開戶的時間、涉案存摺存款數額、定期轉存時間以及李老伯本人於2015年12月6日就已自主換折並清戶,銀行並未在2017年12月20日擅自更換其存摺的事實。

法院查明事實 駁回老伯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兩萬多“存款”不翼而飛,看儲戶、銀行哪方有理有據?!

融水縣法院經審理查明,李老伯於2013年11月24日在涉案銀行處開戶並儲蓄2萬元,定期2年至2015年11月24日,2015年11月24日儲蓄合同到期時,李老伯並未及時到該銀行支取本息,故根據雙方合同約定,該筆儲蓄及利息合計2.15萬元自動轉存定期2年,轉存的起息日為2015年11月24日,而非李老伯所主張的2015年12月6日。事實上,2015年12月6日,李老伯已在該銀行辦理了現金銷戶業務,將2.15萬元轉存款及新產生的2.15元利息一併支取,銀行提供的證據之一,業務種類顯示為“定期一本通支取”的利息清單上有李老伯本人的親筆簽名,利息清單記載的實付本息合計為21502.15元。

以案說法|兩萬多“存款”不翼而飛,看儲戶、銀行哪方有理有據?!

融水縣法院認為,該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成立的儲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嚴格履行自己的義務。案件爭議的焦點為涉案銀行是否已經將李老伯的存款本息支付完畢。從雙方提交的證據來看,完全可以證實涉案銀行已經將李老伯的存款本息付清,儲蓄存款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因此該銀行無需再向李老伯支付該案爭議的存款本息2.15萬元,李老伯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融水縣法院判決:駁回李老伯的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兩萬多“存款”不翼而飛,看儲戶、銀行哪方有理有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