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两万多“存款”不翼而飞,看储户、银行哪方有理有据?!

以案说法|两万多“存款”不翼而飞,看储户、银行哪方有理有据?!

融水一老伯五年前在当地的邮政银行办理了一本存折,并将2万元作为定期存款存入该存折,期满后老伯却称存折内的钱没了,便将该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其存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15万元。经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日前有了结果。

定期存款期满 老伯查账后声称钱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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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伯今年72岁,家住融水县城。今年1月,李老伯向融水县法院提交了一份诉状,称自己存在银行内的2万元存款“不翼而飞”了,要银行向其退还存款本金及利息总共2.15万元。李老伯称,他于2013年11月24日在当地一家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一本存折,当时将2万元存入该银行并定期2年。2015年12月6日,他将定期的2万元及利息1500元一并再次转存定期2年,2017年11月24日,定期期限届满他来到银行领钱时银行却告知他存折内没有任何存款,同时还将他第一次开户的存折本换掉重新打印了一本新的交给他。2017年12月20日,他发现自己的存折本被换便要求银行说明理由,但银行矢口否认更换存折的事实,并拒绝向他支付存折内原有的本金及利息共计2.15万元。

为此,李老伯将该银行告上了法院。

银行称老伯所述与事实不符 拒绝“退还”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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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县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时,被告银行称,2013年11月24日李老伯在该行开户并储蓄2万元,存定期2年至2015年11月24日是事实,但2015年11月24日储蓄合同到期时李老伯并未支取,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该笔储蓄及利息合计2.15万元自动转存定期2年。2015年12月6日,李老伯本人到该行办理了现金销户业务,当时就已将2.15万元转存款及新产生的2.15元利息一并支取,该存折账户下的现金子账户已经办理现金销户。另外,2017年11月24日,李老伯到该行仅办理了密码重置业务,并没有更换存折。

银行认为李老伯所述与事实并不相符,缺乏事实依据,故拒绝向对方支付涉案存款本金及利息2.15万元。

银行、老伯围绕各自诉请分别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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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当天,李老伯和涉案银行分别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李老伯向法庭提交了涉案存折复印件一份,用以证实2013年11月24日他将2万元存入涉案银行,定期2年到期后,后于2015年12月6日又转存定期2年的事实。

涉案银行对李老伯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并不能证实其主张的尚未支取存款本息的事实。随后该银行向法庭提交了8组证据,包括一本通用凭证、利息清单、账户类交易流水、销户登记簿等复印件各一份,分别用以证实李老伯在该行开户的时间、涉案存折存款数额、定期转存时间以及李老伯本人于2015年12月6日就已自主换折并清户,银行并未在2017年12月20日擅自更换其存折的事实。

法院查明事实 驳回老伯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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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县法院经审理查明,李老伯于2013年11月24日在涉案银行处开户并储蓄2万元,定期2年至2015年11月24日,2015年11月24日储蓄合同到期时,李老伯并未及时到该银行支取本息,故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该笔储蓄及利息合计2.15万元自动转存定期2年,转存的起息日为2015年11月24日,而非李老伯所主张的2015年12月6日。事实上,2015年12月6日,李老伯已在该银行办理了现金销户业务,将2.15万元转存款及新产生的2.15元利息一并支取,银行提供的证据之一,业务种类显示为“定期一本通支取”的利息清单上有李老伯本人的亲笔签名,利息清单记载的实付本息合计为21502.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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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县法院认为,该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的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案件争议的焦点为涉案银行是否已经将李老伯的存款本息支付完毕。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完全可以证实涉案银行已经将李老伯的存款本息付清,储蓄存款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因此该银行无需再向李老伯支付该案争议的存款本息2.15万元,李老伯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融水县法院判决:驳回李老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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