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是「拿律師證的公務員」,政府的「法律把關人」 公職律師如何更像律師

他们是“拿律师证的公务员”,政府的“法律把关人” 公职律师如何更像律师

2018 年5 月,杭州,在由浙江大學等高校舉辦的“ 法治與地方:2018 年學人論壇”上,王學堂就公職律師的作用發言。(受訪者供圖/圖)

(本文首發於2018年8月9日《南方週末》)

不少單位的公職律師辦案沒有額外津貼,即使有也是杯水車薪,有的案件歷時數月,僅拿到一兩百、兩三百元。

“公職律師大多來源於職能部門內部,一些人具有很強的服從意識,缺乏對上級或本單位決策質疑的思維。”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員任永安發現,近年來,特別是2017年起,司法部官網上同意向各部委頒發公職律師證書的函,比往年多了許多。

2002年,司法部發布《關於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司法部意見》)。但據媒體披露,截至2013年8月,11年來,全國公職律師僅4585人。

2014年10月召開的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各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普遍設立公職律師。當年年底,公職律師漲至6800多人。

兩年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兩辦意見》),將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政機關普遍設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時間,限定在2017年年底前。

截至2018年5月,全國公職律師達2.4萬餘人,是5年前的5倍,分佈在逾8000家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司法部有關負責人稱,我國公職律師公司律師隊伍已初具規模。

按照《兩辦意見》的願景,到2020年,中國將全面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和法律服務需求相適應的“三足鼎立”局面:兼具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且有中國特色。

指派“政府律師”處理公權力涉及的法律事務,是不少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任永安透露,隨著機構改革的推進和相關法律的修改完善,公職律師人員不足、作用有限、律師屬性偏弱等問題有望得到解決。

培育了16年仍然“不夠用”

2008年,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法制辦主任王學堂有了新身份——公職律師。那時,廣東在全國率先試水“崗位公職律師制度”剛剛3年。

成為一名公職律師並非易事。申報者必須先闖過公務員考試或應聘進有關部門專事法務,同時從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這“天下第一考”中殺出重圍。

公職律師試點2002年啟動之時,行政複議法剛施行3年,依法行政呼聲日隆。《司法部意見》肯定了這一點,並直言試點系“進一步完善我國律師結構的需要”。

不同於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本身必須是公務員,不可從社會聘請;也不同於社會律師,除了法律援助案件之外,公職律師只能代理本單位的案件。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王進喜說,公職律師的優勢就在於,身處政府環境,更熟悉政府事務的運作流程,提供的意見更具有針對性。

“就像打通了任督二脈。”王學堂告訴南方週末,公務員先是體制思維、講究服從,考慮的是“有沒有違法”的底線,律師首先則是風險思維,更擔心“這件事人家告我們怎麼辦,審計時候我們怎麼解釋”,兩種角色結合有助於促進依法行政。

願景雖好,試點以來的前十餘年,情況卻不樂觀。直到《兩辦意見》要求“發力”後,公職律師才“初具規模”。

在多名受訪法學人士看來,公職律師制度頗有生命力,但頂層設計仍須趕上。

最尷尬的是公職律師的雙重身份——公務員法對公職律師隻字未提,律師法則明確“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

在執業管理方面,各地目前尚無統一標準。南方週末查閱部分地區規定發現,北京、天津等市未明確公職律師需實習或崗前培訓,浙江、甘肅等地則有崗前培訓的要求,西藏、青海等地最嚴,公職律師通常要經過一年的實習期。

赴西藏參與法援計劃的北京律師黃志雄說,他在阿里地區帶過實習公職律師,一年參與十個案件方能完成實習考核。他們平均年齡在30歲以下,多來自當地國稅局、人民銀行的法制科室、辦公室或紀檢部門。

在湖南,長沙市律師協會公司與公職律師專門委員會委員邢鑫也發現,公職律師當中,稅務、工商、發改委等部門走在了前面,人數佔了相當一部分比例,這或與這類機構專業性需求較高有關。

公職律師的另一需求“大頭”是政府法制部門或單位法制科室。王學堂回憶,禪城區法制辦2012年有5名公務員,其中3人具備法律執業資格,如今,該部門6名公務員全是公職律師。

即使是發達地區,公職律師仍“不夠用”。《新華日報》2018年7月曾報道,常州76家市級黨政機關中有30家建立公職律師制度,覆蓋率39.4%。52名公職律師集中在市區政府法制辦、司法局和市行政機關的執法崗位,不少單位無人符合申報條件。

一名律協人士透露,公職律師制度近兩年才大力推進,他執業的某一線城市,也做不到每個市級部門至少配一名公職律師。

他们是“拿律师证的公务员”,政府的“法律把关人” 公职律师如何更像律师

公職律師證上標明,持證人不能面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視覺中國/圖)

拿公務員工資幹律師的活兒

依舊朝九晚五,依舊拿固定工資,王學堂時常在想一個問題:兼具律師身份的公務員,到底有什麼變化?

在一些學者的構想中,公職律師的工作內容應該更明確,可能在法制部門專門做行政複議,或者專門起草合同、文件,並應對訴訟、仲裁,工作量比過去更多,責任也更重。

“但這些本來就是我們該乾的活兒,工作沒什麼太大變化。”王學堂坦言,長期以來,法制辦負責的工作就是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等。比如,有的徵收項目面積過大,若評估認為風險較高,就建議縮小面積,或分區域逐步推進;政府與企業籤合同,他們也要考察對方資質、履約能力,以及匯率變動等潛在風險。

在王學堂看來,公職律師與公務員的一大不同是,可常聽到民眾對政府工作的不同意見,有時能“轉換思維”。

他曾審查一件行政複議案:交警處罰一名女子違章停車,而女子提供的證據顯示,違停是因為孩子得了重病要去醫院。儘管代表政府,王學堂還是認為,法律不強人所難,孩子的生命健康權高於車輛違章管理權,於是支持了女子的複議請求。

比起普通公務員,公職律師更具法律思維。但若與社會律師相比,公職律師的應訴能力並不佔優勢。

邢鑫曾與某行政機關公職律師“同庭對壘”,他明顯感到,公職律師對本單位具體事務比較熟悉,但實戰經驗或多或少不足,“狼性”也相對較少。

王學堂打了一個比方,公職律師久居體制內,像是“圈養”的,社會律師是“散養”的。只有把“散養”和“圈養”放在一起同庭競爭,才能增強公職律師的“野外適應能力”。

王進喜認為,有些地方仍將公職律師作為一般意義上的公務員,忽視了其雙重身份所帶來的特殊管理要求。

很多地方公職律師“不夠用”,待遇是個實實在在的因素。

一些單位或法制科室公職律師不多,派其辦案、出庭是首選。不過,據邢鑫瞭解,不少單位的公職律師辦案沒有額外津貼,即使有,也是杯水車薪,有的案件歷時數月,僅拿到一兩百、兩三百元。他建議,應建立公職律師的薪酬體系,以穩定隊伍。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分析,公職律師不需要自己跑東跑西尋找案源,收入有保障,還有機會從政,但其工資確實要區別於一般的公務員,否則留不住優秀人才,“我有這麼高的法律素質,在社會上做律師一年可以拿幾十萬,在政府只拿幾萬、十幾萬,誰幹?”

行政機關的氛圍,往往也影響申報公職律師的積極性。王學堂舉例,有些單位的官員對申報者有看法,“你考個律師證,是不是不安心,是不是想跳槽?”一些官員缺乏法治思維,有的案件確實行政機關不一定能勝訴,卻一味責怪公職律師“弄個案子還沒贏”。

服從意識強把關功能弱

在《兩辦意見》中,最讓外界期待的,是公職律師的“法律把關人”角色。

文件規定了兩種情形: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之前,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法律意見;起草、論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黨內法規草案和規範性文件送審稿,應當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加,或者聽取其法律意見。

若應當聽取法律意見而未聽取,或是聽取了但被認為不合法、不合規,相關事項則不得提交討論、作出決定。

在“應當聽取而未聽取,應當請其參加而未落實,應當採納而未採納”三種前提下,若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黨政機關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將被追責。

文件下發兩年以來,律師黃志雄觀察到,一些黨政機關官員知道自身法律知識有限,會主動讓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有時甚至請社會律師介入,做到“雙保險”。

但總體上,“法律把關人”的作用“目前停留在較淺層面”。江蘇省司法廳相關部門負責人曾向《新華日報》概括出“兩多兩少”現象。

現象之一是,公職律師“參與行政訴訟、複議、政府信息公開等具體法律事務多,為重大決策、重大事項提供的法律意見少”。

姜明安介紹,實踐中,涉及決策的內容,官員往往只聽取公職律師部分意見,而有些會議涉密,公職律師未必能獲准參加;在起草規範性文件時,公職律師多是參與草擬、論證一個草案,拍板權依舊在上級。

邢鑫認為,應制定全國統一的規定,明確列舉哪些事項屬於重大事項、要有公職律師參加,否則“一票否決”。這與工程上馬離不開環評報告是一個道理。

公職律師一定能參加的工作,就是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姜明安說,特別是公職律師的行政複議意見,大部分甚至百分之八九十能被官員最終採納,“自主權很大”。

王進喜建議,若行政機關將出庭應訴等不擅長的業務交給社會律師辦理,公職律師也須承擔起對外部律師的監督作用。

即使該參加的都參加了,公職律師能發揮多大作用也是個問題。

“公職律師大多來源於職能部門內部,一些人容易思維固化,具有很強的服從意識,缺乏對上級或本單位決策質疑的思維。”邢鑫認為,若公職律師只充當單位內部一般公務員的角色,就無法發揮其應有作用。

“公職律師也是律師,是一個需要據理力爭的職業,但在機關環境中事事必以領導的意願為標準,所有的稜角都要被磨平。”一名稅務系統的公職律師也曾撰文表達擔心,若從事的主要工作與法律無關,要指出領導決定是否合法以起到法律監督的作用,是不太可能的。

姜明安建議,黨政機關應建立制度,確保公職律師不會因提出反對意見而遭隨意解僱,或者待遇被降低。王進喜則提出,公職律師法律意見的具體內容、對意見的採納情況,都應該記錄、存檔。

現象之二是,“對公職律師履行崗位職責提出的要求多,對不按規定聽取公職律師法律意見、導致重大損失的行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的少”。

任永安坦言,若嚴格落實追責,會降低一些官員幹事的主動性、積極性和決斷力度;“但是,不追責就不是依法治國了。我們是一定要走這條路的”。

他分析,目前,中央部委的權責邊界逐漸清晰,追責落實情況好於地方;伴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地方的權責關係日趨理順,與公職律師相關的追責機制未來也會繼續完善。

“廣州模式”或 成改革方向

任永安向南方週末透露,司法部與國務院法制辦合併之後,正在摸底哪些法律需要調整。律師法等相關法律的修改極有可能會提及公職律師制度,“上升到法律,這是必然的,這樣能保證制度的穩定性。”

姜明安指出,《兩辦意見》不是法律法規,需通過立法,來確定公職律師的權利、義務和待遇。

王學堂注意到,對公職律師的探索,全國出現過三種模式。

一種是“廈門模式”,設立崗位公職律師,由原單位負責考評、晉升等管理,司法行政機關負責資質管理、業務監督。

與之對應的是“周村模式”,在司法行政機關內部設立公職律師辦公室,考評、晉升與原單位無關,地位相對獨立、超脫。

還有將二者結合的“廣州模式”,既在各單位設立崗位公職律師,又成立公職律師事務所。南方週末檢索發現,目前,除廣東各地市之外,北京、貴陽、宜賓等多個城市,都實行這種做法。

王學堂認為,崗位公職律師最瞭解本單位情況,而公職律師事務所能進行管理、培訓,若機制盤活,當某個單位無人符合公職律師的條件,還可起到兜底作用。將兩者搭配起來,可能是未來的改革方向。

行業組織空白也在逐步填補。邢鑫所在的長沙律協公司與公職律師專門委員會,是2018年7月成立的。他們的工作是,聯絡和發動公司律師、公職律師加入專委會,制定業務規則,組織經驗交流,指導和規範業務活動。

除了期待職級晉升、待遇提高等制度安排儘快落實,公職律師群體還關注職業發展規劃問題,尤其是公職律師與社會律師的轉化通道。

王學堂分析,不少地方急需公職律師,但公務員考試是個坎,“以後,能不能你是律師了就能直接考公職律師,不用再參加公務員考試了?很多法律人才不一定擅長考試,既要考律師證又要考公務員,不如去考法官、檢察官呢,他們收入比公務員高多了。”

王學堂認為,公職律師不只是手中多了個律師證,而是讓政府法制人員這一相對封閉的群體,與律師這一競爭充分的職業相銜接、相配套。

“有需求才有發展。”他說,法律服務市場上向來社會律師佔“大頭”,“現在正進行機構改革,未來,如果再大膽一點,可以讓公職律師‘市場化’。他們依舊只能有償代理政府被告的案件,但不同行政機關可根據需求自由聘請,讓公職律師充分競爭”,這樣亦助於促進社會律師向公職律師流動。

黃志雄認為,“刑辯全覆蓋”的推廣也是個契機。在一些律師缺乏的欠發達地區,公職律師可以兼顧法律援助工作,案件沒人辦理,他們也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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