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w+文章被指涉抄襲,網絡原創文章如何維權?

5月16日晚上,櫻桃畫報「易老闆」在公眾號發文指出閃送兩次抄襲公眾號文章,證據多達25處,在網絡上引起熱議。5月17日下午,「易老闆」在公眾號置頂留言表示,已與閃送達成和解。

此事雖然告一段落,但許多網絡原創作者還走在維權路上,舉步維艱。

10w+文章被指涉抄襲,網絡原創文章如何維權?

抄襲已經很讓人憤懣了,抄襲者還各種耍流氓?

10w+文章被指涉抄襲,網絡原創文章如何維權?

10w+文章被指涉抄襲,網絡原創文章如何維權?

10w+文章被指涉抄襲,網絡原創文章如何維權?

這位兄臺似乎一語道破了,「既然有現成的而且很好用為什麼不用」。小編今天就來告訴你為什麼不能用?

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公民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法享有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

如果在微信公眾號、今日頭條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作品具備以上要件,就受《著作權法》保護。


那麼,抄襲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嚴格地講,沒有對「抄襲」的法律定義,但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在《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如何認定抄襲行為給××市版權局的答覆》(權司[1999]第6號)中有對抄襲行為的認定。

從抄襲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複製他人作品的行為,也有經改頭換面後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份竊為己有的行為。前者在著作權執法領域被稱為低級抄襲,後者被稱為高級抄襲。低級抄襲的認定比較容易。高級抄襲需經過認真辨別,甚至需經過專家鑑定後方能認定。

侵權作品與原創作品(在先作品)的相關內容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抄襲侵權人在創作時接觸過原創作品或者存在接觸的可能,且抄襲侵權人不能舉證或者說明抄襲作品的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侵害了原創作者的著作權。


如果作者認為自己原創作品被他人抄襲,建議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維權:

1、網上證據的保全。由於電子信息具有其特殊性,應及時對證據進行保全,可採取電子證據公證的形式。

2、向信息發佈的平臺進行投訴。

3、委託律師發送律師函。

4、行政投訴。

5、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的救濟方式。


如果確認抄襲行為已經發生,侵權人賠償的金額應該如何確定?抄襲作品的閱讀量與因此取得的相關收入是確定賠償金額的依據嗎?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簡而言之,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法定賠償的順序進行。當無法精確計算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時,可以根據在案證據裁量確定賠償數額,該數額可以高於法定賠償最高額。當無法精確計算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也無法以合理方法裁量確定賠償數額的,應適用法定賠償確定數額。

抄襲作品所取得的相關收入屬於違法所得,在無法證明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情況下,可以主張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作為賠償金額的依據。對於抄襲作品的閱讀量,可作為認定侵權及賠償金額時的考量因素。


原創作品應當得到尊重,跨越法律的界限竊而取之終會自食惡果。一切的捷徑皆是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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